一名滞留军官向军事检察机关举报报案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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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我叫肖军,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2380部队滞留军官,军官证号:后字第3110183号。隶属关系:军改前总后勤部下属某局(62301部队)下属某仓库(62380部队),现在转隶进行中。
举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二百二十五条 (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向军事检察院举报事项:
62380部队及上级单位有关人员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及其他犯罪案件。
以往申诉举报过程:
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2日向62380部队递交了6份《申诉控告书》,前3份为直接向62380部队申诉,1份为62301部队,1份为总后勤部,1份为中央军委,越级申诉控告已超出规定办理时限很久,至今均无任何结果。
2014年4月22日上午总政治部信访局工作人员口头明确告知“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保卫部门报案,保卫部门是否受理等情况应当书面通知,不受理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天下午,在62380部队会议室62380部队副政治委员鲜某荣、政治处主任林某、干部干事钱某城陪同62301部队干部科科长林某伟找我谈话,62380部队在62301部队干部科科长林某伟的面前再次拒收了《报案申请》,后由62301部队干部科科长林某伟收取带回转交62301部队保卫科。4月29日62301部队保卫科长吴某利(现任62380部队政治委员)在62380部队会议室就报案一事单独谈话,要求不准录音否则不谈,在我坚持要录音记录真实情况后吴某利中止谈话。此后任何报案材料62301部队和62380部队均拒收或拒看。
2014年12月25日向总政治部信访局递交书面《申诉控告书》时被书面告知“按照‘诉访分离’和‘依法逐级走访’原则,逐级向军队或地方①保卫(公安)、②检查院、③法院等部门提出,军地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军队司法体系具有特殊性,各级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都没有对个人办理业务的受理方式,只能通过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来举报报案,在所在单位及能找到的上级单位都渎职不受理时就没有了合法的正常渠道。
2015年4月1日、8月27日、9月1日、12月30日、2016年2月8日、2月27日、6月30日、8月16日共8次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署名举报;2016年7月17日接到军委纪委来电了解情况索要材料,7月25日1次应来电要求邮寄材料至军委纪委并事后3次打通电话询问得知材料收到但无任何进展和结果;2016年1月5日、2月27日、8月31日3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举报中心举报;2016年9月11日1次拨打12309举报电话举报,均无果。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