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个小伙子,聂树斌,据说是25。8℃跪雪地被枪决。


  随着呼格案真凶受审,聂树斌案,也终于启动重审程序。

  所幸的是,这次与前几次不同。前面也翻过几次,都是由原审法院河北高院负责,自然是外甥打灯笼 照旧。这次,终于顺应民意和专家意见,由最高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重审,看能否解开疑团,给死者以及受害者及其亲人,以及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听证会,非法定程序,而是山东高院的创新。在听证会上,控辩双方,进行了再次交锋的演习。


  一,证据是否充分?

  申诉方认为,认定聂为真凶证据不足,仅凭口供定罪。

  1,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李树亭律师称,卷宗显示此案没有任何直接人证、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河北方面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的口供内容先后互相矛盾,包括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等,不能自圆其说。比如,聂树斌对案发时被害人身穿连衣裙的外观有过多种不同表述。

  2,王书金多次供述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等,均得到受害人亲属证言、现场勘查照片及玉米地主人等相关证据印证。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即使不能确定王书金是此案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是真凶。

  3,李树亭称,卷宗显示,现场勘查受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但阅遍卷宗未发现聂树斌对此有任何供述,但王书金讲述了钥匙详细位置,这是极其关键的证据。

  4,聂树斌供述称他用花上衣勒了被害人的脖子,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是被勒死,但未出示鉴定证据,卷宗中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舌骨未骨折,与被勒死的情况不符。

  而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为掐被害人的脖子,用双脚跳起向被害人胸部猛跺多次。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称,根据现场技术人员拍的照片,他找到多名专家进行鉴定,结论是被害人有肋骨骨折。

  5,关于被指是聂案关键物证的花上衣,指认时显示为彩色照片,不同于其他现场照片为黑白照片,且极其干净,与被尸液浸泡过不符。


  原办案单位认为,认定聂是真凶证据充足。


  1,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谁是真凶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对比有关作案时间和作案路径的供述,王书金的供述不可信,聂树斌的可信。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供述作案时间是1994年8月份上旬某天被车间主任批评走后,当天下午5点多,该供述有聂树斌父母及获鹿县冶金机械厂等证言佐证,而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证明的被害人失踪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下班后。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为中午2点左右,庭审中供述的时间为下午1点30分左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描述被害人衣着、案发地点、埋藏衣服地点、作案手段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衣着相符,聂树斌供述勒被害人颈部花衬衣的来源与证人证言一致,聂树斌的辨认笔录与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一致。

  2,关于受害人是否骨折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尸检报告中明确提出“全身未见明显创口、骨折”,从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4 7肋骨容易骨折,11、12肋骨短小、受力很难,极少发生骨折,参加法医工作后很少看到这两个肋骨骨折。“综合判断某些人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

  3,关于现场勘查发现的一串钥匙,原办案单位人员未回应王书金为何供认,只称聂树斌未供认符合犯罪心理学。“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直接问题记不清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4,关于花衬衣为何未经鉴定且辨认时为何很干净,原办案单位称,该衬衣在案发后6天时间内,经过雨水的冲刷及尸体腐败液的侵蚀,提取时已完全丧失原始状态,不具备辨认条件。为辨认方便,办案人员对该衬衣进行了清洗,最终被聂认出。

  点评:

  1,原办案单位依然重口供,轻证据。只说,聂树斌供述更可信。列举了口供与其他证据想符合的部分,而对口供的漏洞和矛盾,避而不谈。

  不言而喻,口供,在所有证据中,是证据力最低的。而中国办案,则是口供至上。所谓口供至上,一是以口供为突破口,二是以口供定罪。

  这实际就是懒政。要取得法理上站得住脚的完整证据链,有时难于上青天,因为证据都在过去的时间维度里,随着空间变换,而不断地破碎、消弭。所以,国外很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有罪,无奈没有
  证据,只好无罪释放。在国外,有沉默权,口供更难,中国没有,必须开口,而且必须按警方预设的思路供述,否则,你懂的。

  其实,警方破案,很多时候,是瞎猫撞到死耗子。一惊一吓,说了,去查,果然如此,案子破了,铁证如山。如果,查不到与口供相关证据,干脆就以口供定罪了事。这就会造成很多冤案。呼格案和念斌案,就是典型。

  什么时候,取消口供,才是正道。

  2,对于勒死,同样是口供,没有鉴定,起码有勒痕吧,对申诉方提出的舌骨会骨折,也没有回应。只是说,王金水说猛跺胸口,应该骨折而实际没有骨折。难道,不是跺死的就是勒死的?没有别的死法?

  3,关于钥匙。聂树斌没有供述,符合犯罪心理学。这不禁让人想起军人生理学。即算有,难道邱少云就是其中一员?难道,符合犯罪心理学的供述,就是证据?这不是本末倒置?那么王金水供述的钥匙就不符合犯罪心理学?难道是别人告诉他的?

  逻辑混乱。


  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申诉方认为,程序违法混乱,极不严谨。


  1,李树亭出示多份证据称,聂树斌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被打得不得已才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供述并签字。

  李树亭称,聂树斌自己曾提及不配合如此口供是因为挨打。且李树亭本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与聂树斌关押在同一监室的纪某,纪称,聂树斌曾向其表示遭刑讯逼供。纪称,聂树斌告诉他,“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许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纪某问为何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还托纪某带话,“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纪某称,聂树斌身上还有伤,有时提审回来脸是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

  2,李树亭同时称,案卷材料多处签名非聂树斌本人所签,李树亭研究过聂树斌的签名,并与其家属印证过聂的书写习惯:“聂树斌的签名很有特点,他在写‘聂’字时‘耳’字右边一竖会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李树亭称,聂案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被送达人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3,李树亭称,《讯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显示警方多人参与现场勘查,却仅有一人签字,也未见证人签字或盖章,且《现场笔录》描述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称,他在卷宗中发现了原办案人员涉嫌变造卷宗材料的证据,《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该路段从2001年由于郊区留营乡并入桥西区,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因此有理由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原办案单位认为程序合法,没有问题。

  1,没有刑讯 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论是没有对聂进行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没有刑讯逼供的证人是聂树斌一审辩护人张某某,张称,“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调查组找聂母了解情况时,聂母也称从律师处获悉聂树斌遭打后被迫承认犯罪。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关押至石家庄市看守所时,一直在该所102监室羁押,而非纪某所在的105监室。与聂树斌同在102监室的4名人员均未注意到聂树斌身上是否有伤情。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狄某、张某证明未听到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调查组调阅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11名干警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对于纪某的证言,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纪某分押于不同监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纪某多次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来”。检察机关代表认为,纪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所证不实。

  2,关于签名造假,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明显瑕疵。经核对,聂树斌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确非聂树斌所签,系由一审法院书记员代签。但山东高院的指纹鉴定证实上述笔录上的手印为聂树斌所按。这样做是出于保护书记员免受伤害,因为当时发生过被告人用笔刺伤书记员的事。

  3,对于“装订页码有涂改”问题,这种情况本案确实存在,石家庄市中院在装订一审卷宗时,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对进行了更改,在当时情况下也属正常,故页码有涂改痕迹。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应装入正卷,由于疏忽没有入卷,不影响本案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与证据,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路名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石获南路为官方名称,该路段也被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该厂从井陉矿区迁址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案卷中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

  点评:

  1,有没有刑讯逼供,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地球人都知道。

  但是,正如不能口供定罪一样,必须讲证据。

  既然,你认为申诉方证据不足以采信,那么你可以拿出反证的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嘛。拿出审讯的全程录像,不就OK,讲那么多废话干嘛?

  当然,这个肯定没有,或许20年前,也没有规定,现在有规定,录像也经常被损毁。

  那么,河北检察院调查没有刑讯逼供,就没有么?那么现在为什么要异地重审?

  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证清白,那就不需要公检法了,呵呵。

  2,签名造假,居然是怕签字笔刺伤书记员?

  不是带这手铐吗?

  不是有警察在场吗?

  什么笔?什么书记员?什么材料做的?

  这样的话都讲得出口,可见黔驴技穷到了何种地步,无耻到了何种地步,不怕苍井空老师笑话么?

  3,人命关天,怎么那么多疏忽,还正常?任何涂改都是要签名摁手印的啊,同志。

  而随后,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树斌案存在程序瑕疵。

  无语。

  所谓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结果在其次。

  那么多“瑕疵”,还能不让人生疑吗?



  三、聂树斌25。8℃跪雪地被枪决?


  申诉方认为,聂树斌在雪地被执行死刑。

  李树亭介绍,聂案卷宗反映,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6日向石家庄中院下达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7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卷宗显示,执行死刑的时间是4月27日。

  今年3月21日深夜,李树亭阅卷后发现,在二审卷宗中,他注意到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是否是聂树斌写错了上诉日期?李树亭分析,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此外,犯人尤其是死刑犯都是掐着日子过每一天,聂树斌不可能记错日期。

  同时该上诉状有聂树斌的亲笔签名,因此不可能有假。

  李树亭分析,案卷中有一张聂树斌被五花大绑、跪着的照片,是其被执行死刑后的现场照片,但该照片并未标明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树亭说。

  李树亭介绍,他会见纪某时,对方称,他看着聂树斌进看守所,看着他被提走枪毙。根据纪某的回忆,聂树斌是1995年10月1日左右被提走的,“已经穿单衣了,不是穿短袖,也不是穿棉衣。”

  李树亭介绍,枪决照片是黑白照,反复察看照片后,他发现地面是白的,聂树斌跪在雪地上。聂树斌穿着厚厚的衣服,看上去像一件羽绒服,衣服有些反光。此外,地面上还有一株灌木类的杂草,枝上没有叶子。李树亭认为,从时令上看,明显是寒冷的冬季,绝不是4月份的春暖时节。

  4月23日下午,李树亭前往石家庄市气象局,查询1995年4月、10月、11月、12月和1996年1月、2月的气象资料及下雪日期。当天,李树亭拿到了石家庄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资料显示,石家庄市1995年4月27日的最高气温为25。8度,最低气温9。5度。

  张焕枝称,此时穿一两件衣服,不用穿冬衣。

  石家庄市提供的资料称,据石家庄市气象台监测,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期间,出现三次降雪天气,分别为1996年1月13日,降雪1。2mm;1996年1月14日,降雪1。3mm;1996年2月16日,降雪0。2mm。

  据此李树亭认定,聂树斌的实际被枪毙时间是在1996年的1月到2月的降雪时间,并不是当年河北的办案机构宣称的1995年4月27日。


  原办案单位认为,死刑执行时间没问题。

  对于上诉状签署日期为何会在执行死刑之后,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这是聂树斌的笔误造成的,“4月20日提审聂树斌时,专门进行了核查”。对于李树亭的为何不对该时间进行修改的疑问,该代表称,“试问,审判人员能修改被告人的上诉状吗?若修改了又成了‘上诉状造假’,不能故弄玄虚误导公众”。

  但对于聂树斌是笔误的证据,该代表没有出示。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关于律师质疑的死刑时间问题,卷中有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而且有石家庄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记载为证。

  回应此事的原办案单位代表未回应聂树斌案是否有执行死刑笔录。

  关于执行照片显示聂树斌跪于雪地,聂跟执行人员均穿冬装的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死刑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当时有条河有沙地,沙地旁边有小植物,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不可能是雪地,不能凭空猜想不负责任地说话”。


  点评:

  1,聂树斌上诉状的时间,为何是他被枪决后?

  原办案方,认为是笔误。还说,为何不修改,说,一改就变成伪造。难道不可以签名摁手印吗?那你涂改了那么多,是不是伪造?

  而,申诉方分析“犯人尤其是死刑犯都是掐着日子过每一天,聂树斌不可能记错日期。”我认为,这更符合犯罪心理学。

  2,为何没有执行死刑笔录?

  难道这也可以疏忽?

  不要验明正身吗?可以掉包吗?

  写小说吧?

  3,到底是冬天,还是春天?

  灌木枝上为什么没有叶子?未予回应。难道,是刑场生物学?死了太多的冤魂,连植物也不敢探头?

  春秋装和冬装有何区别?如果这个讲不清的话,聂树斌为何穿着羽绒服?在河北,这也算春秋装吗?

  当然,在诗人眼里,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周杰伦唱“发如雪”,难道有“沙如雪”?还是河沙。中国,据说沙子最白的是三亚海滩,也没有白如雪啊,那是怎样的大自然的精华?干嘛不申报世界自然遗产?

  4,25。8℃会下雪吗?

  当然,也不绝对,关汉卿认为就会,在《窦娥冤》里,就有六月飞雪。



  单从公开资料看,我这个门外汉半桶水,都觉得疑点重重,那些专业人士,为什么如此强词夺理?

  之所以,花费大半天时间,来看相关资料,敲这么久的键盘,是因为,我,没办法,没练好技术就投胎,一不小心就落在中国,我怕我以及我的亲人,一不小心就成了聂树斌,25。8℃跪雪地被枪决。

  司法,作为维系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乃国之大器,民之命根。

  而实际上,有罪推定,口供至上,刑讯逼供,造成无数冤假错案,怎么不让人揪心?

  我们从来只有严打,没有大赦。上世纪80年代严打时,还弄出个“两个基本”,一直沿用至今。

  “两个基本”最早是由彭真针对司法实践中过分追求查清全面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纠缠细枝末节,从而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和效果的情况提出的。1981年5月,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指出 :“现在有的案件因为证据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实,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就可以判,要求把每个犯人犯罪的全部细节都搞清楚,每个证据都拿到手,这是极难做到的,一些细微末节对判刑也没有用处。”

  而,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68条、第172条、第195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种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背的所谓“两个基本”,在当时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三四十年过去了,直接取消就是,还说什么彭真同志根据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及法制创建期反复实践的经验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要正确理解其内涵,不能因为最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彻底否定,云云。还不是想偷懒?还不是总想着从快从严?


  希望,这次开先河的异地重审,能够揭开谜团,吹散重重雾霾。

  希望,借此案,能够推动中国司法实质性的变革,取消两个基本,甚至取消口供,宁可放过真凶,而不能冤枉一个良民,而不是相反。


  2015。4。29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