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察违法违纪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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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已经向公安部“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网站,实名举报: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察违法违纪之事实。
所谓“刘凤国案”的根源,客观方面是由:涉案人员邓森林(重庆市垫江县建新三巷26号),于2012年5月2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8号,北京展旭医学研究院办公室,向(口头委托)刘凤国提出帮忙引起。
刘凤国同意帮忙未办好,因涉案人员邓森林未实现其非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目的,涉案人员邓森林便心生仇恨,遂与郭朝军、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官等人蓄意共谋,以陷害为目的,实施了捏造刘凤国诈骗的事实。
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官,明知刘凤国在北京市,同意给邓森林帮忙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仍利用职务之便,任意妄为地将远在千里之外,北京展旭医学研究院法人刘凤国,当作逃犯发布通辑,这真是滥用职权之典型。
垫江县公安局熊维民警,其违法违纪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3条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本案从立案起,就是一起共谋,人为制造的,典型的冤假错案。
(1)涉嫌违法立案、违法发布通缉令
请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官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以下4个客观事实:
1、刘凤国的“犯罪事实” 发生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用什么方法。
为防止“空口白话”,并请出示佐证,及法律依据。
2、邓森林是在什么时间、地点、被骗的?你有没有辖区执法权限?
为防止“空口白话”,并请出示佐证,及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查明的主要客观事实:2012年5月,涉案人邓森林在北京,向被告人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执业医师证。
3、刘凤国同意帮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为防止“空口白话”,并请出示佐证,及法律依据。
4、刘凤国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作案后,潜逃的?
为防止“空口白话”,并请出示佐证,及法律依据。
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任意妄为将远在千里之外,北京展旭医学研究院法人刘凤国,当作逃犯发布通辑,这真是滥用职权之典型。
(2)垫江县公安局办案人员 熊维警官立案动机,涉嫌以下3个方面:
1、涉嫌收了邓森林的钱财,成为邓森林实施违法活动的保护伞,而办冤假错案;
2、涉嫌拉人头(行业语),为办案指标、奖金、立功,而办冤假错案;
3、涉嫌借办案之名,任意扩大职务权限,骗取办案经费,去北京游玩,而办冤假错案。
希望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熊维警官立案动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刑讯逼供。
垫江县公安局熊维民警,明知刘凤国给邓森林帮忙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仍故意对刘凤国使用体罚、变相肉刑、恐吓诱导等违法行为,逼取口供,从而帮助邓森林达到陷害刘凤国之目的。
垫江县公安局熊维警官,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炮制了一份看起来很完美的刘凤国有罪供述,至少有3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刘凤国的有罪供述,正是办案人员熊维刑讯逼供之铁证。
(1)、刘凤国的供述,自始具有违法性。
起诉问讯时,刘凤国向公诉机关,举报公安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索要钱财。公诉机关明知刘凤国的供述,是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仍用“刘凤国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证据,其结果 ,起诉书违反国家规定。
一篇起诉书最少有10处差错http :blog。sina。com。cnsblog183dbd5a10102y6j7。html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在逮捕问讯时,将1 3页的内容早已设计好,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
客观事实与经过:垫江县人民检查院司法人员在逮捕问讯时,将1 3页的内容,照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问讯记录,如果不签字,就威胁说,公安局办案人员会找我的麻烦,会没有好果子吃,在巨大的恐惧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在上面签字。后来在问讯笔录上,加了“体罚”两个字,才在上面签字。
线索:逮捕问讯笔录与公安局办案人员的问讯笔录(供述)对比即可。
垫江县人民检查院逮捕科问讯司法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
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根据刘凤国帮忙未办好,就是犯罪来武断类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刘凤国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与不排除,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裁决书、判决书根本就没有用。定案证据:被告人刘凤国的供述,只是法院的司法人员,在司法操作程序上的一种形式审核。如用了,犯罪构成要件就会与起诉书一致(分别在页底图1、图3中用1、2、3标明),那么理由也就更简单的多了,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裁定书第4页第8行是这样写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判决书第4页第6行是这样写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裁定书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明知未取得医师资格,不能申请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
起诉书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明知执业医师证必须通过统一考试,成绩达标才能获得的情况”。
注:分别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中用“红线标明”。
请原审理本案的司法人员,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犯罪构成要件,是以起诉书为准,还是以判决书、裁定书为准?
依据上述涉案人员邓森林的从医经历和学识,正常普通人都会认为:涉案人员邓森林,具有医师资格,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2)、熊维警官,充当邓森林实施违法活动的保护伞,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办案人员熊维警官明知邓森林在北京市,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本质,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故意在设计好的供述中,写成合法获得医师执业证。违法与合法,是法定的,不是你熊维或哪个人说合法就合法,说违法就违法。
如果邓森林,向刘凤国提出帮忙的违法行为也受保护的话,那法律将形同虚设。熊维警官充当邓森林违法活动的保护伞,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刘凤国供述中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与《刑法》规定的不符。
经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邓森林向刘凤国提出帮忙的先行行为,与刘凤国同意帮忙,接受委托的行为。从时间先后顺序上,与《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不符。
“给他人帮忙、帮助他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给他人帮忙”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帮不帮”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帮助他人的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获刑的证据。刘凤国因给他人帮忙,而获刑,真仍是天下一大奇案。
(三)、索要钱财
(1)、客观事实与经过:办案人员多次暗示我,你的案件不大,可左可右,多次问我哪张卡上有钱,3月29日上午送我去看守所哪天上午,我从户名:刘凤国,卡号:6221881000075972018,在ATM机上取了4000多元,当时张阳收了现金500元,另给熊维时,他说案件不大,等我取保侯审出来再说。后来我又通过ATM机将取出的钱,又存入卡号:6221881000075972018。熊维索取了密码和银行卡。至此:在事实和法律上,银行卡和密码实际已被熊维拥有。
线索:可调取2014年3月29日银行ATM机存取款记录、视频。
(2)、邓森林作伪证。
起诉问讯时,刘凤国向公诉机关,举报公安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索要钱财(客观事实与经过,可见起诉问讯笔录)。
邓森林出具了一张500元的收条,真实意图是包庇垫江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索要钱财之事实,使办案人员逃避法律追究。正是邓森林作伪证之证据。
邓森林说我把500元给他,只有一种可能,他也在取钱现场,请所有人想一下:原告邓森林与办案警察同在羁押,送被告人刘凤国去看守所的车上,同在ATM机取款现场,说明一个什么问题?邓森林的这个弥天大谎,需要办案人员熊维、及邓森林来圆你们空口白话,做伪证的谎言。
向法院申请,依法调取:
1、户名:刘凤国,卡号:6221881000075972018,2014年3月29日银行的取款、存款时间先后记录,就是无声地证明邓森林作伪证。
但刘凤国在ATM机上取、存款,还是有500元,不见,哪是谁拿走了?
2、请依法查明,刘凤国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把500元给邓森林?刘凤国自失去自由后,除了在ATM取、存款外,没有其它的途径,可以接触到现金。如果邓森林,我说给了他了500元,也行,我也没法。
希望办案人员熊维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刘凤国在ATM机上取的钱:是飞上了天,还是遁入了地。
(四)、诬告陷害
三人成虎、人言可畏、指鹿为马、众口铄金,这些流传已久的成语,足以见证诬告的历史和厉害。
(1)、邱继武诬告陷害
请审理刘凤国案,所有的司法人员、及邱继武,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以下2个客观事实:
1、刘凤国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对邱继武实施诈骗行为的?
为防空口白话,并请邱继武出示佐证。
2、邱继武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跟刘凤国索要钱财的?
为防空口白话,并请邱继武出示佐证。
(2)、邓森林诬告陷害
1、涉案人员邓森林,因经济纠纷,为了私利,明知是口头委托刘凤国办理执业医师证书,是根据刘凤国所付出的工作的服务周期长短、性质、难度,按照约定给付刘凤国报酬和预付费用,因刘凤国没有帮邓森林实现其非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目的,邓森林便心生仇恨,遂与郭朝军、立案人员熊维警官等人蓄意共谋,以诬告陷害为目的,实施了捏造刘凤国诈骗的事实。
2、涉案人员邓森林,明知不具备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条件,仍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其本质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得履行性。刘凤国是按照涉案人员邓森林提出帮忙的要约,到处想办法帮忙办理执业医师证书,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工作和时间,但后果是帮忙未办好。邓森林应当承担其先行行为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将过错的责任全部的推给刘凤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在主体中,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按主犯处罚,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邓森林的主体责任。在主体中,涉案人员邓森林,在主观上,是以违法手段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为目的。在客观上,是通过实施向刘凤国提出帮忙,提供明显高于不合常规的办理经费、报酬,来实现其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意图。
任何人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如以实施诬告陷害的方式,来处理经济纠纷,最终会害人害已。依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蓄意诽谤
邓森林蓄意诽谤“刘凤国骗了郭朝军1万多元”。 请邓森林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
1、刘凤国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骗郭朝军1万多元。
2、或请求索人郭朝军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刘凤国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骗郭朝军1万多元,并出示佐证。
3、郭朝军曾以揭发举报刘凤国诈骗为名,实施敲诈勒索10940元,未遂。
客观事实与经过:2012年5月26至28日,郭朝军、与邓森林,为同批次,参加北京展旭医学会议的参会人员。会议结束半年后,郭朝军在2012年10月—2013年5月之间,以刘凤国组织医学会议是诈骗罪为由,以揭发举报刘凤国诈骗,向刘凤国实施敲诈勒索刘凤国10940元。郭朝军采用网名求索人02,在网上发贴,及用手机拨打刘凤国的电话和用电子邮箱gcj0086at 163。com发邮件给刘凤国等违法方式,实施敲诈勒索10940元,未遂。
上述客观事实与经过,并有证据材料,作佐证,见下图。
(4)郭朝军敲诈勒索未遂,挟私报复,网上发贴。熊维涉嫌泄露案情。
自2014年3月19日晚,刘凤国失去自由后,求索人郭朝军于 2014年 3 月 20 日在微博论坛发贴“北京展旭医学研究骗子刘凤国于昨晚已被警方抓获”。请问:求索人郭朝军,远在西安,是怎么知道的。
如果是大案要案,未经预审,就公开,不就是给其它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吗?
从郭朝军网上发贴、邓森林蓄意诽谤、诬告陷害,办案人员熊维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案情、刑讯逼供,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故意将经济纠纷当刑事案件来办,帮助邓森林实施陷害之目的,上述客观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刘凤国案,从立案起,就是一起共谋,人为制造的,典型的冤假错案。
(5)涉案人员客观事实情况,案发起始,而不是案发时。
1、邓森林,男,196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建新三巷26号。医学毕业过后就一直跟父亲从事临床医学;痔疮膏发明科学家(申请或专利号:201210110193。7)。联系电话:13983333726。(见下图)
2、邱继武,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持有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本科学历。联系电话:13762568552。(见下图)
正常普通人都会认为:上述涉案人员邓森林,具有医师资格,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希望司法机关,把坚持贯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中国建设,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