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瑶村党支部书记康庆发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包庇袒护的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康亚才,男,汉族,1950年7月5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下尾社山顶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007054013。联系电话:
  举报人:周亚传,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下尾社中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001074012。联系电话:13215018867。
  被举报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党支部书记:康庆发。
  举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规定,依法严查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损公肥私、非法占有集体资金、包庇袒护贪污犯罪分子等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请求: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追回被举报人非法侵占的集体资金;依法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纵观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认定标准:
  1、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
  2、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3、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也就是说: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第十二条: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享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人员应具备经济组织成员条件!
  但是,被举报人及其家属在不具备下尾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情况下,被举报人滥用职权,于2013年1月13日在下尾小组领取该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其父母、本人等5人)每人2000元,而且进行了二次重复领取。
  被举报人所作所为的行为已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应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二、下尾小组组长康玉超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冒领征地补偿款。以前东瑶村下尾社村民去世以后,大多数都葬在东孚街道洪塘社区刘营社地名为铁钉林的地方。在324国道改道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征用期间,康玉超勾结部分村民大量虚报墓地数量,非法骗取政府土地征用赔偿款。具体己知康庆、康连生、康建团、康建民一家,原按照实际申报六个坟墓(第9、10、11栏),村小组又以康连生名义虚报两个,以康秀华(康秀华系康连生母亲)名义虚报4个,签名人为康国营,康国营即康连生别名,系同一人,以陈美玉名义虚报3个,陈美玉系康建团、康建民母亲,以康建民名义虚报5个,上述一家总数达到20个。经了解,实际康连生一家人总共只领取8个坟墓的补助款,明细表中仅(9、10、11栏)中签名是本人所签,其余均是冒充签名,多余款项系由康玉超冒领。黄志刚、康金辉、康庆章、康文举、陈淑平、林福来、王建元、周清河34个坟墓也全部是造假,因为下尾小组根本没有上述人等。仅2014年2月25日补偿明细表所涉坟墓46个,总金额69000元全部是康玉超造假冒领。康玉超的父亲在下尾小组总共兄弟四人,康玉超故意将其叔叔康树木(24栏)、康含目(37栏)分开登记,重复申报,合计申报11个,也涉嫌虚报冒领。
  此事经康伟民实名举报,经有关部门查证后,康玉超即与被举报人串通,非法将上述款项转入村委会,并由村委会出具收条,而且未纳入村集体财物账目。以此掩饰康玉超骗取国家资金的违法事实。
  被举报人所作所为的行为已具备了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参与、纵容、支持贪污人员的形成要件!已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七、八条之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使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特此请求中央领导依法本着“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刑法》、《宪法》等之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追责、问责!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康亚才、周亚传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