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陋的管理者心态

  公民自治社会之“民众”,之所以能得到“管理者”尊重和服务,是因为“管理者”没有凌驾于民众头上的权力,没有决定民众命运的权力,他的权力——来自民众授权,反而被民众所决定。
  公民社会之“民众”,只需遵循心中的“自然法”,而无需服从“管理者”炮制的“人定法”。从道不从君,从天不从人,从公不从私…“管理者”决定不了社会,所以,才有公民,一旦出现一个凌驾一切的“管理者”,公民就立马变成屁民。
  所以,人人平等互相尊重的公民,才是享有人格尊严的人民,被“管理者”颐指气使任意支配的,只能叫屁民。
  公民自治,靠的是社会协商、社会契约、社会约法、社会公意…等自发秩序,不是靠“管理者”的命令。
  管理治理…,顾名思义应该是以理管人、以理治人、以理服人…,靠的是讲道理,不是靠“管理者”的魅力能力或暴力,把人民管成屁民…
  “阿伦特认为,人们服从(管理者的)命令与否,不是由暴力所决定,而是由公民的支持和同意所决定”。
  所以,良法来自公民社会协商一致的契约,恶法来自暴君独断专横的命令。
  不与民众协商,不经民众授权同意,就充当民众的“管理者”,其实就是流氓土匪强盗暴君。
  经过民众授权同意的“管理者”,才是尊天重道的“圣人”,以理服众的“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