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生枢,男,汉族,1959年5月28日生,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田蓬镇田蓬村民委员会新街小组,身份证号532628195905282995。
  联系电话:13508763329。
  申请人唐银连,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生,个体户,文盲,住富宁县田蓬镇彭村委会新街村小组身份证号码532628196804132941,
  联系电话13508763329。
  被申请人富宁县田蓬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以梅,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原富宁县田蓬供销社新街1号,联系电话13404923915。
  复核请求事项:
  一、请求对文山卅人民检察院文卅检五部不立(2020)4号《决定书》予以检察监督,纠正该《决定书》作出的错误检察结论;
  二、对滥用法律,滥用检察权、徇私枉法的检察人员进行刑事司法责任的追溯。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丁生枢举报周以梅保护伞群铁证如山 !原 两级法院法官首当其冲!
  1、原富宁、文山州两级法院法官为周以梅虚假诉讼提供了非法的司法保护。
  第一次起诉:2012年2月13日起诉后又撤诉;
  第二次起诉,2013年4月8日,田蓬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以梅败诉不服,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云南省高级法院包青天作出(20141)云高民申第797号裁定:驳回田蓬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以梅再审申请。田蓬供销责任有限公司连连败诉后,法人代表周以梅拉保护伞州检察院的关系,州检察院立马向云南省检察院违法实施十分可笑的提请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包青天公正执法,不支持监督文检提请抗诉。周以梅就合伙地方检察官,法院法官返回地方乱,
  第三次起诉:2017年4月14日,富宁县法院副院长黄永树断案:田蓬供销责任有限公司翻盘。抗法,法院立案庭庭长,黄国成自已再次立案,再次开庭,再次合伙陷害改判,强制执行。唐银连、丁生枢夫妇不服上诉,审理过第二次重复起诉的熊祥,涂鸦出(2018)云026民中241号维持原判的判决。
  2、周以梅纠结30多名黑社会捣毁房屋,毁灭丁生枢、唐银连家的6万多元的私有货物财产,公安机关不立案追溯。
  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信访答复书,是典型的,对抗中央依法治国的违法法律文书。富宁县公安局对(2014)5。14涉黑暴力强拆、强毁的地下执法队的行为默认了它的合法性,不予追溯。是地下执法队,强行撤毁了合法承租食盐专用仓库,强行捣毁、毁灭丁生枢68250元的私有财产。捣毁、毁灭私有和集体财产超过10多万元!然而,公安机关确把如此巨大的捣毁私有和集体体财产10多元缩水为3025元,为周以梅为首的犯罪团伙、黑恶势势力规避刑事责任的打击!该捣毁、毁灭公私财物行为的证据被当场抢了、砸了、埋了、烧了、毁了、存余致今在富宁县田蓬镇开发区田坝垃圾场见证!按法律周以梅等符合刑法追诉,文检拒不监督追诉,勾结保刑事,乱民事。
  二、周以梅因靠保护伞保护,构成法律规定的强迫交易犯罪而无人追溯她的刑事涉罪行为。
  1、周以梅出尔反尔,强迫性不卖给丁生枢房屋,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犯罪。2003年,在田篷供销社改制无法兑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周以梅叫丁生枢买房。后因房产涨价,田蓬供销社集体企业资产被暗箱操作为以田蓬供销有限公责任公司周以梅的私有公司。田蓬供销有限公责任公司最终同丁生枢、唐银连家签订了附有条件义务卖买租房协议。因房产一直继续上涨,田蓬供销有限公责任公司再次强行违约,向社会公开张贴《售房广告》,强毁协议,并挑起恶意诉讼,陷害丁生枢伪造公章,变造协议。房屋既不租给丁生枢,也不卖给丁生枢,坑得丁生枢廉价卖了田蓬彭家丫口黄金地段街面商品老房子,又没有买到供销社的房子。最终落得个现在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中国顶级的无房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时,给他租金卖金她不收,周以梅公然在法庭上栽赃、诬陷丁生枢拒不交纳卖房款和租金。对涉诉房屋,周以梅发布广告:说卖是她,说不卖也是她!此为典型的涉罪的强迫交易。被坑害的直接对象是丁生枢、唐银连夫妇家。
  2、周以梅假借卖房兑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实际劫夺了供销社原有集体企业资产达千万。
  改制时,答应老职工交养老保险金,后分文不交。连老职工按置费全侵吞,坑得下岗职工离开田蓬供销社后,由于没有经济收入,吃了上顿无下顿,过着悲惨的贫困线的生活。
  三、文山州检察院已经十分明显地成为周以梅的铁杆保护伞。铁证如下:
  早在2013年,文山州检察院就成为周以梅的铁杆保护伞。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文山州检察院就以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则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调取了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民二终字第166号调解书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每一页页尾均有田蓬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以梅的签名和手印,且调解协议书达成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再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不支持文山州检察院的抗诉,此为典型的、非常公正的检察法律文书。然而,在周以梅强迫交易、组织黑恶势力、多次重复起诉,虚构、诬陷害丁生枢拒不缴纳房租的涉黑,涉罪,文山州检察院则视而不见,为周以梅做大量的规避刑事责任追究效劳,作出文州检五部不立(2020)4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综不上请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文山州人民检察院(2020)4号不立案决定时予以检察监督,依法纠正发生在本案全部审判、审理、检察程序中的所有保护伞作出的错误结论,你充分地披露,、他们的极其恶的司法作弊行为,并将他们绳之以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尊严!
  此致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丁生枢
  2020年5月24日

  附:
  1、文山州检五部不(2020)4号决定书一份
  2、证据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