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为了尽快地抢占市场,经常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开始进行新产品的广告宣传,参加展览推广活动,甚至公开销售相关专利产品,导致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使用公开方式被公开,使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继而使应得的专利权产生不稳定甚至丧失专利权,在后续的维权诉讼中,一旦被告收集到此类证据,专利权会因无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赔更不能实现。陆虎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即是此种情形。更恶劣的状况是,同行竞争者就企业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抢先申请专利,使企业彻底丧失本应取得的专利权,继而陷入市场竞争的被动局面。此外,企业的技术开发人员为了评定职称或其他类似需要,擅自将其负责的研发项目内容,以科技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也可能葬送企业本可以独享的科研成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