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啊!冤枉啊!!!我丈夫杨德智一没有索贿受贿,二没有滥用职权,三没有官商勾结,四没有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五不是第一责任人。在部队工作26年,于2007年转业到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任队长,加上执法监察股两个人也就三个人(这件案立案后己增加到9人)。2011年11月25日,转业到地方才三年的他,因鹤山宅梧非法开采陶瓷土案件,在压力和承诺下(只要他个人经济方面没问题,保证他没问题)按领导的意思,由单位人员陪同与宅梧国土资源所所长两人一起去检察院投案自首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就此变成了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判有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起诉书指控我丈夫玩忽职守行为从2008年至2011年05月,任职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期间,明知宅梧镇长期持续存在无证开采陶瓷土违法行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工作。期间对宅梧镇发生的多宗非法开采陶瓷土违法行为仅做一次行政处罚,且在经责令停止或者作过行政处罚的泥口继续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无跟踪进行查处,导致了宅梧镇双龙村委会大陂村旺顶等六个非法开采陶瓷土行为存续时间长达一至三年不等,造成了当地森林、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道路被严重毁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经鉴定为801。04万元。
  1。 上述指控不符合事实依据。所有人的证言证词没有事实证据证明我丈夫,明知道有非法开采者而不履行职责去制止。也没有事实和依据指证他不认真履行职责,更没有事实和证据指证我丈夫手中掌握着有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没有及时移送案件资料。而从这件案件调查的另一方面反映出他是个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的好干部。单凭记录不完整的巡查记录次数和制止后又有人非法开采,而认定我丈夫杨德智不认真履行职责,公诉机关仅仅因为客观上看到非法采挖行为的存在,就用归罪法,抽象的认为我丈夫玩忽职守,就好象每年年底某辖区频繁发生盗窃案,未抓获犯罪分子,就把几年来所有的损失算上,将市(县)巡警队长给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样。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法制权力机关,对起诉书指控我丈夫玩忽职守行为的6个泥口,至今也只有两个泥口的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的都抓不到没有追究。我丈夫杨德智所在单位国土局,由于当时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健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又没有强制执行权,又没有设备,公诉机关是否有考虑到。把这所有的责任强加于我丈夫杨德智一人身上,这合理吗?合情吗?公平公正吗?国土局领导当初曾经和我说过:“这不是杨德智的问题,是我们国土局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国土系统的问题”。而现如今为何就成了他一个人的责任和问题。
  2。我丈夫杨德智不是第一责任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及鹤山市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实施办法:(一)落实巡查责任制。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基层国土所是本行政区内的巡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我丈夫他不是第一责任人,下面有宅梧镇国土所长,执法监察股股长,上有分管局长和行政主管局长。现却把6个泥口的责任强加于他一人身上,被判4年成为了有罪之人。
  3。 违反司法程序,程序不合法,其起诉不能成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三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诉机关在2012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3年2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侦查机关却用了5个半月的时间补充侦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起诉书上写到,我丈夫杨德智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27日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在2个半月后的2012年6月18日,同年7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在第56天2012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3年2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六个半月。而这件案于2012年3月27日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2014年8月7日才审查完毕起诉到法院。审查起诉用了2年零4个多月的时间。
  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用了5个半月的时间补充侦查完毕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任然没有做出起诉决定。在我丈夫杨德智取保候审一年期满解除取保候审时,还是任然没有做出起诉决定。并在其后的1年3个多月里也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在这2年零4个多月的时间里,公诉机关也没有再找过我丈夫。这足以证明起诉我丈夫杨德智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我丈夫杨德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在2年零4个多月后提起起诉违反司法程序,程序不合法,其起诉不能成立。
  立案至今己三年多时间,到今天我终于明白了没权、没钱、没关系的小老百姓的痛苦和万般无奈。案件涉嫌的职能部那么多,不止国土局的责任,到了国土局我丈夫杨德智又不是第一责任人,为何就把那么大的责任归加在他一人身上。根据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真实立土地执行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2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即成事实的,由市委市政府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直主即为同一案,为何有受贿索贿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就只选了一个有索贿行为的泥口追究行事责任,为什么有受贿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又是第一责任人的,可以不起诉追究行事责任,因为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我丈夫杨德智工作有做不到位的地方,但远不足构成玩忽职守罪。无助无奈之下,我想为我丈夫出庭辩护,只是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在这恳请正直好心的法律界,律师界人土给予我帮助,也请各界人土、煤体关注我们,帮助我们。再次恳请各界、各位的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