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韩春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北100米,身份证号码:372801196901205736,电话:15863915506。
  2010年10月18日,丁西臣伙同他人持仿真枪(钢珠枪)驾驶车牌号为鲁Q ?9187A的白色长安面包车跟踪。追杀我。下午4时20分许,我将自家五菱之光面包车停在临沂市蒙山大道(原水田车站)外的停车位,坐在车中打电话时,突遭丁西臣枪击,将我汽车前挡风玻璃击坏,形成弹孔,所幸我未被伤及,逃过一劫。
  兰山路派出所的王殿梓民警出警,给办理的此案,并且在案发3天后,将丁西臣作案用的代步车给放走了。从此没有下文。
  我在车中遭钢珠枪击事件, 2010年10月20日《齐鲁晚报》C04版已作报道。
  经过我们的长期奔波,此案又转移到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六中队,2010年春节前,中队长葛清明打来电话说:“鉴定出来了,是枪支所为。”并通知我到刑警队去了解情况,最终还是毫无结果。
  后来2011年3月初,我们通过行风热线,是武政委接访的,我们向武政委说明情况后。2011年3月14日下午约6点,葛清明先将丁西臣带到了刑警队,后又将丁洪康带到了刑警队,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漏洞百出。
  2010年11月20日,临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董庆东给做的第一次鉴定,是枪支所为。刑警六中队队长葛清明把丁西臣。丁洪康送到看守所后,葛清明要将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我们不服,我们说:“这是有人出高招。作假的”。董庆东说:“第一次鉴定是向着我们的,不然公安不给逮人。2011年3月16。17日董庆东。葛清明用各种仿真枪模拟实验,实验证明丁西臣作案用的仿真枪(钢珠枪)有杀伤力,不同于玩具枪,是一种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这时葛清明坚持要把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我们提前到法制科说明情况,法制科的领导说:“以鉴定结果为证据。!葛清明才没有把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
  可是董庆东不给出示第二次的鉴定结果,说:“没发出,临沂的做不了。”葛清明说:“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不出,不能超过37天,我们必须放人。我们又到临沂市公安局,找局长张春义,要求到山东省公安厅去做枪支鉴定。
  山东省出示的鉴定结果:不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所为。
  董庆东。葛清明等4人就在二次鉴定结果中签字,鉴定是没有杀伤力的钢珠枪所为,不是弹弓所为。
  葛清明还说:“已经起诉到检察院了,检察院不批捕,那是检察院的事,丁西臣。丁洪康就这样从看守所里放出来了。
  我们到刑警队找葛清明,问:“丁西臣。丁洪康怎么出来了?”葛清明张口就说:“你们调解了。”我说:“没有。”葛清明说:“没有怎么有份调解书。”我妻子说:“还有假调解书吗?是谁签的字”。葛清明就不说了。我坚持要看枪支鉴定结果,葛清明找一个是山东省公安厅做的鉴定,又找一个是临沂的董庆东做的鉴定,有董庆东。葛清明等4人签字。当时我妻子历建芬问葛清明:“不是以火药味动力的枪支就没有杀伤力的吗?”葛清明回答:“临沂的公安是这么认为,这是行话,你不懂。”
  据听说有一份十三万元的调解书在兰山检察院。
  枪已造成前挡风玻璃破裂,形成弹孔,从挡风玻璃强度,可以得出次枪具有杀伤力,不同于玩具枪。不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所为,不代表其枪无杀伤力。据此董庆东做的第二次鉴定是:没有杀伤力的钢珠枪所为,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据此丁西臣作案用的枪,完全可以认定涉案钢珠枪符合法定意义的“枪支”。
  葛清明身为中队长,先要把刑事案件转换为治安案件,没转成,后又鉴定签字,是没有杀伤力的钢珠枪所为
  董庆东。葛清明2人,不予作为,往小处说,是一种失职违法行为,往大处说,是一种枉法不诉,包庇犯罪的犯罪行为。
  我受害人,要求重新鉴定丁西臣作案工具枪的杀伤力,对此枪击案件重新审理,公平合理,还我一个公道,依法追究丁西臣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和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