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协警制止打人被打残遭私了,新邵县公安机关和犯罪分子站在同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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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公安机关和犯罪分子站在同一战线,相互勾结,公安局和派出所相关人员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在为非作歹,包庇犯罪,对制止打人负伤的员工落井下石实施打压,就像动物世界一样弱肉强食,这些害群之马不但使受害人个人蒙受奇耻大辱,更严重损害了这个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形象。
以下是长沙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的控告举报信:
举报控告人:刘礼勇,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97302◆◆◆518,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联系电话:15084942556。
被控告人:罗亚南及同伙;
被控告人:姚荣生,系新邵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钟彪,系新邵县公安局政委书记;
被控告人:曾海江,系新邵县公安局副局长,原酿溪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李必中,系新邵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 :罗光辉,系办理罗亚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件的负责人,原酿溪镇派出所副指导员;
被控告人 :陈雄杰,系酿溪镇派出所治安队长。
被举报控告单位:
新邵县公安局 (局长:姚荣生)
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
案由:罗亚南及同伙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举报控告人,但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不但视而不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帮助和包庇罗亚南等人打压控告举报人。
控告请求:
1、请求贵厅(院)要求新邵县公安局及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说明对罗亚南及同伙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责令、督促新邵县公安局及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对罗亚南及其同伙涉嫌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贵厅(院)立案调查被控告人姚荣生、钟彪、曾海江、李必中、罗光辉、陈雄杰等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及可能伴随的贪污受贿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真相
1、协警阻止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因公受伤
事情源于5年前,当时控告举报人刘礼勇是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的专职治安巡逻队队员,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刘礼勇和队友执行巡逻任务时,看到一伙人拿着砖头追打一个年轻人,当刘礼勇及队友上前表明身份并进行阻止时,这伙人不但没听劝阻,反而公然挑衅拿砖头砸向刘礼勇。最终,刘礼勇被砖头砸中,打人者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即为罗亚南为首的一伙人。后经医院鉴定,冲突导致刘礼勇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右颧骨面部软组织挫伤。2009年2月10日,酿溪镇派出所委托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给刘礼勇做了伤情鉴定,根据其出具的《临床司法鉴定书》认定,刘礼勇构成轻伤。
2、伤情未愈,即直面领导的威逼利诱,签订不平等协议——《调解协议》
2009年2月16日,刘礼勇接受了右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当天,时任新邵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刘黎明和酿溪镇派出所原所长曾海江亲自来到他的病房,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刘礼勇的领导,刘黎明和曾海江并不是来看望和慰问刚从手术台上下来的下属,而是带着一个“特殊任务”来的,就是要让他签一个“调解协议”,不签协议就没钱治病。曾海江先是利用举报人的弱势地位进行利诱:“当时打你的人多,找不到具体打人者,关进去最多三个月就会放,还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私了就有钱看病。”刘礼勇不受利诱后,他们立刻转变态度,甚至胁迫刘礼勇,说不在协议上签字就让医院停药,停止治疗。为了治疗,第二天,刘礼勇为了生存,在头面部装钢板刚动完手术神智不太清楚的情况下,只能强忍着伤口的痛在治安队长陈雄杰的再次胁迫下在已经准备好的《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这是唯一的一份《调解协议》,刘礼勇连内容还没有来得及细看就已经被陈雄杰收回。派出所作为国家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根本讳莫如深,反而以救命钱逼迫举报人,而作为肇事者的罗亚南根本从未露面,一次都没有去过医院探望举报人,但是派出所的领导、治安队长却纷纷为其出面、调停,这其中肯定有问题,可能已经牵涉群体性贪污受贿案件。
3、真相大白:内外勾结制造虚假协议,草菅人命、践踏法律
其后,刘礼勇继续进行治疗,在刘礼勇伤愈出院和返回单位工作之时,得知当时的罗亚南等人既然因为有这份《调解协议》而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甚至当时根本没有立案。
2010年11月22日,在刘礼勇的多次要求下,酿溪镇派出所才复印了一份《调解协议》。但看到《调解协议》的内容,刘礼勇愤怒了,自己明明是因执行公务被打,但该协议中却被被描述为“刘礼勇和罗亚南因口角发生冲突,尔后刘礼勇与罗亚南等人发生打架”。而刘礼勇和罗亚南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在该协议书中却被记载了为: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鉴于是亲戚关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更可笑的是,本来这是刘礼勇和罗亚南之间的协议,但酿溪镇派出所还不忘在该协议中顾全自己的利益,在该协议中约定:“刘礼勇收到罗亚南一方的贰万贰仟元赔偿款后,放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并不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提任何要求”。就这样,该《调解协议》不但成为罗亚南的“护身符”和“免刑金牌”,因罗亚南的赔偿,还让酿溪镇派出所和罗亚南站在了同一战线上,相互勾结,一致对付刘礼勇。
4、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真相水落石出
之后,蒙受奇耻大辱的刘礼勇开始为自己讨说法,要求新邵县公安局和酿溪镇派出所纠正这颠倒黑白的“事实”,并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经刘礼勇的多次要求,2010年6月23日,新邵县公安局终于同意给刘礼勇做工伤认定,并经邵阳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2010年8月26日,当时与刘礼勇一同巡逻的队友李小翔、刘加生出具《证明》,证明“刘礼勇是因制止罗亚南等人追打别人而被殴打”。2010年8月31日,新邵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刘礼勇当天与3名队员巡逻任务时,为防止罗亚南等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进行制止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时被打伤”。且称“鉴于刘礼勇保护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同意申请评残”。
2010年11月8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均显示,刘礼勇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至此,刘礼勇因工负伤,保护他人,见义勇为的事实已大白天下,但是伤人者罗亚南却至今逍遥法外。
5、 真相大白后,新邵县公安机关强行扭曲法律规定,枉法《答复》
真相大白后,刘礼勇多次要求新邵县公安机关对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立案追查,但新邵县公安局都视若罔闻、置之不顾。其后,由于刘礼勇多次向各部门上访、投诉,为打压和打击报复刘礼勇,2011年3月,新邵县公安局以其频繁旷工为由,l个月内溜岗三次,旷工一天,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后迫于上级单位的压力,2011年4月29日,新邵县公安局的副局长李必中给刘礼勇出具了一份极其不负责任的书面答复,称:“经侦查,该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不属寻衅滋事案件”,答复同时表示,“你与罗亚南2009年2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规定的赔偿款2。2万元,该协议应是你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而且你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八、五十五条之规定及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你与罗亚南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申请重新鉴定获得批准,经鉴定后你的伤情经鉴定仍为轻伤,则原协议是有效的,你不能再就此案提出追究罗亚南等人刑事责任的要求。如伤情结论变更为重伤,则公安机关将对该案进行继续侦查并依法起诉”。
该《回复》的内容实在是可笑之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根本不应该出自一个专业刑事侦查机关之手,是对法律权威的侮辱和对老百姓智商的愚弄。
首先,刘礼勇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即算如该《答复》所称罗亚南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再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显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同样是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轻微伤的情形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属于自诉案件。更何况,刘礼勇是受酿溪镇派出所之托,在履行公务时阻止犯罪,被罗亚南等人公然挑衅且殴打,罗亚南等人的行为依法属于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刘礼勇和罗亚南签的《调解协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再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显然,罗亚南等人寻衅滋事、殴打公职人员的行为属于“不得调解处理”的案件,并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可以和解的情形。
再次,刘礼勇和罗亚南签的《调解协议》只是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并不能作为罗亚南等人刑事免责的依据,最多能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而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显然,本案罗亚南等人的情形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是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追究、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即不能私了,公、检、法更不能擅自放弃。该《调解协议》中对本案件刑事部分的私了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由于刘礼勇在这几年里从未停止过控告,该案的追诉期限不受限制,民事和刑事都非《答复》中所称已过一年时效。
最后,该《调解协议》是刘礼勇被人胁迫、逼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民事部分依法也应属于无效合同。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该《调解协议》都是无效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邵县公安局作为专业的刑事侦查机关,作出这样一份明显违背法律规定、错漏百出的答复,显然是对法律的背叛和对被害人的愚弄,是明显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所作的包庇伞,是其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的铁证。
6、成立专案小组,却怠于履责,最终不了了之
后经刘礼勇多次上访、控告和媒体的报道、关注, 2012年3月,新邵县公安局政委钟彪将刘礼勇叫到其办公室,告知此案已成立了“专案小组”,其就是“专案小组”的负责人。所谓的“专案小组”成立后,刘礼勇并未看到任何实际的进展,也未有任何立案的书面通知或决定。直至2012年10月,新邵县公安局同意出3000元,并派出一位副局长、一位刑警副大队长和法制办负责人陪同刘礼勇到长沙请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并称将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律参考。后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作出《关于刘礼勇被打伤一事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罗亚南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而罗亚南将前来执行公务、制止犯罪的刘礼勇打成轻伤,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新邵县公安局在收到该法律意见书后,却没有遵守当时的承诺,而是出尔反尔,并未依据该意见书对罗亚南等人的行为立案追究,反而对此谩骂、打压刘礼勇,至今不了了之。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
1、关于罗亚南等人的罪责
(1)寻衅滋事罪
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因发生口角,罗亚南等多人就当场拿着砖头追逐、恐吓和殴打一小伙子,后遇到刘礼勇等协警的阻止,便公然挑衅协警,并最终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如果当时不是刘礼勇等人的制止,估计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罗亚南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妨害公务罪
当时,在刘礼勇等人已表明身份并阻止其犯罪的情况下,罗亚南等人仍公然挑衅,以暴力阻碍刘礼勇等人执行公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及相关人员的罪责
(1)滥用职权罪
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作为国家工作执法机关,不但不严格执法,反而充当犯罪分子的挡箭牌。在刘礼勇受伤住院期间,刘黎明、曾海江就滥用职权对刚做完头部手术的刘礼勇进行威胁、恐吓,以停药胁迫刘礼勇签《调解协议》,陈雄杰第二天更是连《调解协议》的内容都不给看,就强行要求刘礼勇签字。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但刘礼勇签的《调解协议》既没有调解笔录,也没有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签字,更没有送达给刘礼勇,这一切难道就是为了《调解协议》上的那一句“刘礼勇收到罗亚南一方的贰万贰仟元赔偿款后,放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并不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提任何要求”,来逃避刘礼勇“因工负伤”单位应赔偿的责任,才与罗亚南等人“蛇鼠一窝“?还是因为罗亚南的亲戚是新邵县县纪委监察局的局长,就“朝中有人好办事”,权力无边?
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及相关人员就是这样肆意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来为非作歹、包庇犯罪,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徇私枉法罪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的公权力,也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公、检、法司法机关在面对犯罪行为时,都必须受理,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更不能放弃。作为当时该案件的负责人罗光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罗亚南等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不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拘留措施,也不第一时间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其后的钟彪,作为“专案小组”的负责人,以及作为新邵县公安局的总负责人姚荣生,在面对受害者的控告投诉和犯罪分子铁一般犯罪事实面前,仍不理不睬,甚至打压、辱骂受害人。显然,这明显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受害者的恳求
该案至今已发生五年多的时间,新邵县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给刘礼勇一个明确、合法的答复,更加没有任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或说明。罗亚南等犯罪分子打伤人后可以逍遥法外、趾高气扬,而刘礼勇为了维护国家法纪和社会秩序、保护他人受伤,现在已落下了永久的伤残和严重的后遗症,罗亚南赔偿的2万2医药费根本就不够实际治疗费用,新邵县公安机关虽给刘礼勇做了工伤认定,但到现在也只是一纸空文,刘礼勇的生活已陷入寸步艰难的地步。
除了肉体的伤害,更多的是心灵和精神的伤害,作为一个充满正义感的协警,虽然身份不同于人民警察,但一直以一个警察应有的满腔热情维护法纪、信仰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人民权益为己任。但没想到的是,新邵县公安机关却一手遮天,罔顾法纪,公然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打压自己的员工,视法律为无物,自己执法却带头违法,让受害人刘礼勇有冤无处可申,对法律法纪产生深深的失望。
望贵部门能秉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对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追究,对新邵县公安局及酿溪镇派出所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依法处置,以弘扬法律精神,维护一个受伤协警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纪,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还老百姓一片青天。
此致
湖南省委政法委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举报人:刘礼勇
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6月4号,中国青年报对此案予以了特别报道,社会知名媒体新浪、网易、凤凰网、腾讯网、搜狐网,省一级媒体二三十家,央视新闻、新华网、人民网等国家级媒体十余家都对此案予以了报道。新邵县公安局不但藐视神圣的法律和证据的确凿,还对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视而不见,徇私枉法明目张胆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至今没给受害举报人刘礼勇任何说法。
以下是媒体报道的地址链接
http :zqb。cyol。comhtml2014 0604nw。D110000zgqnb201406042 07。htm
http :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 0604c1110973308。htm
http :leaders。people。com。cnn20140604c58278 25101388。html
http :www。zgfzxxw。comxinwenzhongxinredianjujiao9347。html
http :news。163。com140604069TSJ7VI900014AED。htmlf等于slist
http :news。ifeng。coma20140604405781770。shtml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