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提成潜规则 追回丢车磨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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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提成潜规则 追回丢车磨难多
2010 05 19南方都市报以“要取回失窃车辆 先付警方奖励费?”为题,报道几天前发生的偷车事件。
报道说:5月3日晚,东莞经贸学校戴老师开着自己的爱车,白色现代伊兰特。去时尚电器城购物。他在电器城待了十几分钟,出来时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踪影。
于是他赶紧报警,东城派出所一名林姓警员在四十余分钟后赶到现场,把戴老师接到派出所做了些笔录。 不久,戴老师又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失。
戴老师本想购物之后去加油,这下可好,小偷开了不久,没有油了,开到加油站附近,可能是突遇电子警察,怕原形毕露,于是弃车而逃。把车子丢在路边,戴老师浑然不知。
次日上午,莞城交警来电话称,你为什么把车子随意停放在东纵大道罗沙加油站附近,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希望马上把车开走,并接受处罚。
闻听爱车消息,塞翁失马,失而复得,戴老师喜出望外,屁颠屁颠的赶往罗沙取车。
一看车,发现锁已坏,无法开走。正想找个拖车拉走,这时东城民警闻讯赶来。了解情况后,民警说,你不能直接拖回修理厂,必须运到东城派出所接受处理,要走法律程序。
胳膊拧不过大腿,眼睁睁的看着爱车进了公安局。车子到了公安局之后,就轮不到失主说话了。
戴老师在网络上找来东城派出所的电话,可电话无法接通。无奈之余,戴老师打车赶到东城派出所,派出所方面表示,办案民警刚刚值完夜班,正在休息,让戴老师次日再来。
次日,戴老师再次前往,可派出所方面又表示,办案民警出去办事了,让他改天再来。改天再来,戴老师终于找到林姓警员,可对方表示,该案已交由名叫阿达的警官负责。
戴老师转头寻找阿达。不料,这名阿达警官神龙见首不见尾,总是说忙。戴老师来来回回跑了十几趟都无法找到,其他警员总是说:你要耐心等候通知。
这一等,半个月过去了,公安局寻找各种理由,说法律程序没有走完,就是不还车。究竟是什么意思?戴老师无法明白。
还是人保的工作人员解答了戴老师的疑惑。车险负责人孔先生告诉戴老师,根据规定,通常需要先支付警方一定数额的奖励费,才能取回。
孔先生还帮戴老师拟定了两份《被盗抢保险车辆破获奖励费收据》,其中拟给莞城交警1200元,拟给东城派出所2800元。这笔费用需要戴老师暂时垫付,待车辆取回,保险公司可以以其他方式报销。
戴老师觉得别扭,甚至愤怒。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是其天然职责,公民还要拾金不昧,公安怎么能公然要求有偿破案呢?
18日下午,记者咨询了警方。东城公安分局表示,奖励费有据可循。在分局的指引下,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找到了这条规定。
规定是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
规定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
规定称: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的原则: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规定称: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
事情到此基本上真相大白,公安局扣车半个多月不归还的原因是没有拿到奖励金。这个车主也太单纯,想的太天真。公安局索偿居然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笔者细读这个法规,不难发现许多疑问。
疑问一:生产关系能不能决定生产力?
这个法是1994年订立的,距今已经17年了。改革开放17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基础永远是决定上层建筑的,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法不断推陈出新。东城分局口口声声走法律程序,他所依据的法律是17年前订立的。17年前的法规,到了日新月异,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今天,是不是失效?会不会过期?该不该废除?
疑问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个法是由公安部与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大家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quot ;中国保监会quot ;)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2003年,国务院又将中国保监会由副部级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法人。就是说,从1998年保监会成立的那一天开始,人保公司已经失去了行政立法的职能,同时,与公安部联合发文的那个人保公司已经消亡。立法主体都消亡了,所立的法规还能继续实行十几年?还不该废除?
疑问三:城门失火殃及谁?
就算公安局执行的这个法规是有效的,是正确的。但是,这个法规是公安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是你们两家之间关于多办案,多提成的法律约束关系,与车主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逼着车主履行你们的协议?是不是城门失火一定要殃及池鱼?对于车主来说,车子被偷如孩子被拐,即使归还,也面目全非,惨不忍睹。财产已经受损,你还要雁过拔毛,雪上加霜,是不是给车主增加了负担?这样干是不是有违于公安在人们心目中的固有形象?
疑问四:效率与公平是如此搞定的?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找公安局帮助,卖力办案,给予奖励,而且以法律作保。如果其他企业也如此仿效,不知道最终损害了谁的利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难道是以这种方式解决?
况且,侦破偷车案件是一个组织行为,集体合作行为,常常需要省与省,市与市公安部门多方合作,那么,不同部门之间怎么分成呢?会不会扯皮呢?如果因奖励金分配不公,不同地方的公安局之间扯皮,其中的某一个公安局就是拖着不办,不予配合,那么,保险公司希望加快办案的初衷是不可能实现的。最终倒霉的只能是可怜的丢车人,到手的鸭子也会飞。
疑问五:有偿破案的法律旨在鼓励谁?
我们看看公安局所遵循的这个法律究竟在保护谁?在鼓励谁?这一部执行了17年的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双方之间关于激励,提成的法规规定,对于偷车案件,警察办案越多,奖励金越多。按照这个思维分析,是不是偷车贼越多,办案才能越多,奖励金才能越多。相反,偷车贼越少,奖励金越少。警贼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寄生关系。就像蚂蚁养护蚜虫吸食庄稼一样。难怪,现在每个城市的每个角落,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偷车事件。是不是存在个别无良警察与偷车贼沆瀣一气,共同繁荣?
1994年,汽车还没有进入老百姓的家庭生活,那时候,汽车大多是公家的,单位的。警察拿多少奖励金没有人会心痛,对社会的影响不大。现在就不同了,汽车成了家庭的主要财产,老百姓的主要交通工具。汽车被偷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大件事,对社会的影响很大。何况,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几个人知道,天底下还会有这部旨在鼓励偷车贼的法律?
所以,一旦车子被窃,警察振振有辞的提出,按照法律程序,要你破费的时候,不仅失主难以接受,社会也是一片哗然。
疑问六:东城分局有没有吃透文件精神?
警察所提及的那部法律明文规定: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的原则: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东城派出所的民警,扣车17天不还车主,显然是没有吃透文件精神。
那个规定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明明写着公安局归还车子之后,去保险公司要钱。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在履行法律程序时走了样,变成了先给钱,后拿货。而且找错了对象。
疑问七:次生灾害谁买单?
那个法律规定,公安局抓了偷车贼,破了案,付出了劳动,立了功,偷车贼越来越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降低,才能领取奖励金。本案中,偷车贼良心发现,中途放弃,车子在几小时后自然物归原主。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所付出的劳动仅仅是做个笔录而已,案子还没有来得及立,就已经破了。你没有付出劳动,还要伸手要钱,法理不容啊。
现在已经有了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戴老师的爱车在公安局的一个拐角里趴窝十几天,期间东莞下了几场暴雨,风吹日晒雨淋,财产无端遭受二次损害。公安局要不要赔偿一定的损失?
我们承认,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问题是,法律出了问题,不为多数人接受,应当及时修改。否则良法变成恶法。
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恶法的标准应该是: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4,是否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名为调动公安办案的积极性,实际上,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也不利于创造和谐社会。
2010 5 20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