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政策
  一、按军队干部待遇
  1951年5月22日颁发,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的原则,由各军区调配之。”“戊、关于劳动改造队人数的分配和经费。。。均由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协同上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大行政区及省政府执行之。”
  二、包干制改为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55国秘字第171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包干)制待遇办法,。。。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
  三、八五工改
  (一)1985年6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二)1985年6月13日颁布,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薪〔1985〕19号:“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四、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1986年7月1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五、九三工改
  (一)1993年11月1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三)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
  (二)1993年12月4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 第一类: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
  (三)1994年1月22日颁布,司法部《关于劳改劳教系统工人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发通[1994]007号:“ 一、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和监狱、劳改劳教单位、少管所、劳教所机关的工人,执行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二、劳改劳教系统的工人厂、工人车间,在犯人、劳教人员生产现场掌握关键要害岗位的工人,在大、中队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制度。三、从工人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分别执行事业单位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解聘后仍执行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