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供销社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2000年12月27日,宁安供销社将所属企业宁安市供销浸油厂(以下简称宁安浸油厂)租赁给付国瑞经营使用。2005年11月7日,宁安浸油厂因生产流动资金短缺,向许桂荣借款70万元,用于支付收购大豆款。
  2008年8月12日,许桂荣向宁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安浸油厂偿还借款70万元,给付利息234,500元,合计934,500元;付国瑞和宁安供销社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6日,宁安法院作出(2008)宁民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89号判决):一、宁安浸油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许桂荣借款70万元;二、付国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许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389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许桂荣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申请再审,牡丹江中院经复查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09年11月20日,宁安法院作出(2009)宁申民商复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再审期间查明,宁安供销社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共向付国瑞收取租赁费82万元。
  2011年1月17日,宁安法院作出(2010)宁民再审第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号判决):一、维持389号判决第二、三项“付国瑞负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389号判决第一项“宁安浸油厂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许桂荣借款70万元”;三、宁安浸油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许桂荣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843,797。50元,合计843,797。50元。
  许桂荣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30日,牡丹江中院作出(2011)牡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7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桂荣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许桂荣的再审申请。
  201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2014年11月21日,省高院作出(2014)黑监民再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省高院再审判决):……宁安供销社在收取并占用82万元范围内对宁安浸油厂所欠许桂荣本息843,797。50元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290元,再审公告费600元,均由宁安浸油厂负担。
  从2008年8月12日起到2014年11月21日,历时6年零101天,许桂荣终于拿到了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期间,许桂荣为了讨回公道,常年四处申诉,不断进京到省上访,着急上火,把自己气倒在上访的路上,得了脑血栓,经抢救保住了一条命。宁安供销社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对许桂荣的遭遇不仅没有一点同情感,不讲一点诚信,反而却百般抵赖,虚假陈述,无理辩解,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级法院多次作出错误裁判,以掩盖非法占用和侵吞所属企业巨额资产,霸占许桂荣及其亲属一辈子积攒下来的血汗钱。
  2015年初,许桂荣依据省高院再审判决,再次向宁安法院申请执行,宁安供销社仍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宁安法院申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仍通过不正当关系阻碍宁安法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4年多,宁安供销社继续转移股权和隐藏财产,进行体外循环,拒不向宁安法院申报政府每年拨款及拨款使用情况、投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拒不向宁安法院申报银行账户以及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甚至,其拒执犯罪行为,两届法定代表人均没有受到任何责任追究,至今宁安供销社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现许桂荣的脑血栓病情复发,在家卧床不起,急需用钱治病,期盼媒体和有关机关予以关注。
  此致


  申请执行人:许桂荣
  联系电话:13694636597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