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的文书真“高” 百姓的活路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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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法官枉法 百姓渴盼晴天
我叫葛炳立,河北省望都县公职律师,联系电话15176369144。因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我在身体、物质和精神上都蒙受着日益严重的损失。多次依法申诉皆如石沉大海,故此贸然借贵媒体一角以期伸张正义!
事情是这样的——
1999年2月28日,顺平县东白司城村民王文献弯道溜车倾覆,所载石料把路过的我砸伤,王文献为保证给我治伤、修摩托而当场留下姓名、籍贯和车牌号,在送我就医前亲自把肇事拖拉机开到约定地点并在医院陪侍数日。没想到其父王顺刚却向顺平县法院诬告我强制扣留其拖拉机。
顺平县法院受理王顺刚证据不足以证实有扣车行为的起诉,却不受理我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和反诉,更无视我的当庭答辩却纵容包庇被申诉人等暴力妨碍诉讼的行为,滥用本案不应使用的《担保法》(该法第一、二条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受该法规范)和鉴定人员未见实物就出具的所谓鉴定结论(这违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判我赔偿王顺刚以我夫妻工资全额偿付也与日俱增的所谓“损失”(履行标的不明,且莫说当年我夫妻二人每月工资合计不足五百元),又于2000年3月不出示工作证件和拘留证而谎称使见院长把我妻骗载到顺平县拘留所拘留七日,于2003年11月开始强制执行我妻的工资(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
经我长期依法申请再审、申诉和信访,保定市人大内司委于2006年以已协调法院不再执行劝我息诉,我才息诉罢访。没想到十几年后的2018年11月14日,顺平县法院出尔反尔、了案重提,在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冻结了我妻石红霞的工资账户以行所谓“执行判决”。试问:1、已了案件能否重提所谓“执行”?若非十几年前决定不再执行,十几年间法院缘何不“执行”? 2、法院发现裁判错误,应中止执行、依法改判,还是一错再错地继续“执行” ?
真可谓“顺平不顺平,保定难保定。法官屈法律,民冤道载声!”我不愿少数法官对人民法院造成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不愿我的一些朋友为摆平此事使用非法手段,不愿自己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进一步增加,惟愿在 新时代法治光辉的照耀下能使我沉冤得雪。 故此,因不服【1999】顺民初字第0514号和2000保民终字第1163号判决,以及(2000)保民监字第43号裁定、河北省高院于2004年3月9日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的《通知》,控诉如下:
一、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
1、法院认定抵押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但据该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本案所涉抵押关系不能适用规范“经济活动”的《担保法》,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 ;民法通则gt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
112条、84条85条等规定予以确认和保护。法院认定“(申诉人)此诉虽有他人证明,侵权与赔偿是两个法律概念,与本案无关”不合逻辑,因为我当庭所举证言足以说明所谓“侵权”的不存在和我主张的抵押关系成立。法院另据“王文献、王文宝对此证否认”及“双方都认可……让王文宝、王文献将拖拉机开到李思庄石瑞友家”定案,不仅枉法而且是对事实的歪曲,因为法官定案应当重证据、不轻信供述,况且王文献从未到庭更未“对此证否认”。王文宝是王文献的弟弟,翻车时二人皆承认开车的是王文献而非王文宝;我屡次当庭陈明并未要留其车,而是王文献、王文宝答应为我医伤、修摩托时主动提出留下肇事拖拉机作为担保且亲自开到双方说好的地点,另从王文宝当庭证言也反证了申诉人并未对他们使用暴力或威胁。真不知道这些法官何以如此枉法、如此歪曲事实!
2、法院认定拖拉机价值、每日营运损失的依据是顺平县价格事务所的评估鉴定,同时称“(申诉人)拒不提供(肇事拖拉机)买主姓名和地址”。岂不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价格事务所的鉴定人员“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而该所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找过申诉人、更未见过要鉴定的实物;同时,我从未主张鉴证车价就没有提供被鉴证车的义务,难道这些法官不知道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吗?更不知一审法院在没有被鉴定物的情况下,凭什么受理并委托鉴证机构评估鉴定物的价值!至于所谓“每日营运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更不是价格事务所的鉴证范围;况且王顺刚曾当庭认可其子王文献、王文宝应当预见损失还是把车抵押给申诉人(注 :此质证笔录在现存一审档案已被删除,仅从该案卷笔录的笔迹前后不一足以证实笔录被人肆意改动过!),故过错在其自己甚至可视为该“损失”根本不存在。至于二审法院称“在法定期间,葛炳立、石红霞也没提供(该估价不实的)证据”,既然申诉人屡次当庭证明上述情况,并且所谓“营运损失”的评估鉴定依据本身也证明其评估鉴定结论失实更严重违法,真不知这些法官还需要什么证据!
二、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有徇私舞弊嫌疑
1、一审法院在王顺刚没有公安机关处理意见、只有行车本的情况下,受理其所谓“强行扣留”的“侵权”之诉,却在我提供诉状及王文献所留字条、数份现场见证人证言、顺平县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哄吓我撤回起诉又不受理我依法提起的吞并王顺刚起诉的反诉;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纠正,反而借口“赔偿与侵权是两个法律概念”否定我的诉求。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立案、反诉的规定。
2、一审法院把与本案无关的我妻石红霞列为被告,并虽经我屡次申明亦不把王顺刚之子王文献、王文宝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却听任王文献拒不出庭、王文宝作为证人(王顺刚主张是王文宝开的肇事车);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纠正。这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
3、法院未经查实诉讼双方的证据,就当庭调查王顺刚的所谓“营运损失”及肇事拖拉机的价值,更当庭提醒王顺刚回家取何证,却拒不接纳我随身携带的受伤诊断证明、王顺刚方面威逼利诱我方证人甚至野蛮殴打我夫妻(注:一审第二次休庭后,我妻发现并拍照一审法官翟聪慧等在饭店吃被申诉人的请,一审法官翟聪慧纵容甚至指使与他一起在饭店的被申诉人及其证人,野蛮殴打我夫妻并抢走照相机。)的录音证言,乃至一审法官“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拒绝给我方质证辩论的机会,甚至肆意删改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法官以“否则撵出(法庭)去”不让申诉人做庭审记录并以“这些证据质证了吗?”误导我方失去对王顺刚所有证据的质证机会。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4、一审法院超时限审理更迟延送达判决书半月有余(春节长假前夕送达以为我方依法上诉设置障碍),二审法院更是迟延送达判决书四十多天,以为王顺刚牟取所谓“营运损失”。这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以及法官应居中、公平的精神!
5、两审法院不顾被申诉人起诉只交300元案件受理费的事实,迫使申诉人交纳1498元的上诉费,二审法官段新桥更在庭审中另向申诉人索取50元的“材料复印费”和200元的“调查证人的车旅费”且不给收据。这违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一审法院于十二年后出尔反尔、了案重提,悄然冻结我妻石红霞的工资账户,以“执行”十二年前答应不再执行的判决。这有违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应当诚信、公允、依法办事的信誉和形象。
综上所述,两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审理及执行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有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强烈要求:1、纠正错误执行,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诉人的诉求;2、追究被申诉人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不良法官翟聪慧、段新桥。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场官司 两个世纪 法官难在何处
魍魉曲法 恣意妄行 百姓衔冤无穷
我叫葛炳立,河北省望都县公职律师,联系电话15176369144。因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我在身体、物质和精神上都蒙受着日益严重的损失。多次依法申诉皆如石沉大海,故此贸然借贵单位一角以期伸张正义!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11月14日,顺平县法院出尔反尔、了案重提,在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冻结了我妻石红霞的工资账户,以行所谓“执行判决(【2000】保民终字第1163号暨【1999】顺民初字第0514号)”。为此三问:
一、顺平法院了案重提,执行错误。二十年前顺平法院审判员翟聪慧罔顾事实作出错误判决。经申请人依法上诉、申诉,保定市人大内司委于2006年通知申请人已协调法院不再执行,我才息诉罢访。得知2018年11月14日的执行措施后,顺平法院虽经数度讨要也拒不提供执行文书或执行案号。试问:1、已了案件能否重提所谓“执行”?2、若非十几年前决定不再执行,十几年间法院缘何不“执行”?
二、执行标的不明,无法执行。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损失数额每日按78。96元,自1999年2月29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清拖拉机款之日止)”,且不说此所谓“损失”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试问:1、被申请人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都出车、盈利吗?不然则所谓“损失”该如何计算?2、当时申请人夫妻的月薪(合计尚不足五百元)只够偿付五六天的所谓“损失”,照此何时才能执行终结?
三、法院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改正。当年顺平法院审判员翟聪慧罔顾法律和事实,错误适用《担保法》(该法第一、二条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受该法规范),采信非法的所谓“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未见实物就出具所谓鉴定结论,起码违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试问:法院发现裁判错误,应中止执行、依法改判,还是一错再错地继续“执行” ?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高院的文书真“高” 百姓的活路无着
我叫葛炳立,河北省望都县公职律师,联系电话15176369144。
为不服法院枉法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2002】冀法民通字第22号)后发给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9日、盖有高院公章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经依法申诉,保定市人大于2006年说该案已协调法院不再执行,我才从劝息诉罢访。
没想到顺平县法院出尔反尔、了案重提,于2018年底冻结了我妻的工资账户,致使上有老下有小的我家生活顿陷窘境。无奈,我不得不重新走上饱含辛酸的申诉、信访之路。更没想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说该案已经审理过而不受理我的申诉,一方面又说档案处查无此案而不提供该案最终结论文书的文号,以致我申诉乏据。且不说该案判决(【2000】保民终字第1163号暨【1999】顺民初字第0514号)适用法律错误(所适用的《担保法》第一、二条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受该法规范),也不说该案执行不能(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lt ;损失数额每日按78。96元,自1999年2月29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清拖拉机款之日止gt ;”,此所谓“损失”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试问:1、被申请人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都出车、盈利吗?不然则所谓“损失”该如何计算?2、当时申请人夫妻的月薪lt ;合计尚不足五百元gt ;只够偿付五六天的所谓“损失”,照此何时才能执行终结?),在此只问:1、堂堂高级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怎么可能没有文号(中级法院于2001年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上有文号)?2、若真是档案室查无此案又怎能说审理过该案,高级法院缘何不受理我的申诉?
我和家人在身体、物质和精神上蒙受的损失日益严重。多次依法申诉皆如石沉大海,故此贸然借贵单位一角以期伸张正义!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