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一万年抗议下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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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万年抗议下去(九)
第一,我有2001年10月16日到上海瑞金医院求医最终确信无处可医的病历证据,而我的起诉时间是2002年5月28日,面对这份证据,针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我败诉的判决,任何狡辩都是无耻的、野蛮的、叫人一万年也不可能接受的!对当事人呈交的证据如此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完全是玩忽职守、渎职行为;而面对一个连诉讼费都交不起的重度残疾人如此行径,更是彻底突破了文明社会法律、法院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一切道德和文明的底线,暴露出主审法官残酷无情、令人作呕的凶恶面目!众所周知,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不知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以我所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到底以别的什么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审判?根据我的分析,他们只能以我在庭审时的不成熟、不周密的口供对案子做出判决,因为(a)除了我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b)空气,(c)我在庭审时的不成熟、不周密的口供,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东西了。我承认我在庭审时的表现是不成熟、不周密的,理由有二:1。我认为我已经有了2001年10月16日到上海瑞金医院求医最终确信无处可医的病历证据,已经胜券在握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所以事先并没有做很充分的准备;2。这又是我生平第一次上法庭,也不可能有很成熟很周密的表现。而这么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司法审判到底是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还是以口供为依据进行?这个问题不要说去问判案从业人员,就是去问法学院学生,甚至像我这样的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知道,不能以口供为依据,必须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举世皆知的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常识。问题是当事实及其证据和口供一起摆在他们面前时,他们为什么敢于舍弃事实及其证据抓住口供为依据进行审判?这种勇敢在怎样一种思想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表现出来?我不要再说什么了,只要指出:上海闸北法院的法官不是以事实及其证据,而是以口供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判决的,将它公诸于世、公诸于史,这一点就足以使他们蒙羞受辱了!而在刑法上他们则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就是说他们对我的案子的判决不是犯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就是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
第一, 第二,到了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总算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谬误纠正过来了。但是我已经把我从1989年4月第一次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求医,到2001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到上海瑞金医院求医,以来到全国各地求医的病历证据提交给法院,里面详细地记录着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给我的眼睛所做的历次手术以及我的视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提交给法院的我的住院病历也有记录,面对这些证据,在我联络下,在宣判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铮把我约到法院谈话,我当面向他提出委托做司法鉴定的请求,但是遭到他拒绝,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我没有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为由,不给我做司法鉴定就判我败诉的判决,任何狡辩都是自相矛盾的、无耻的、野蛮的、叫人一万年也不可能接受的!对当事人呈交的证据如此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完全是玩忽职守、渎职行为;而面对一个连诉讼费都交不起的重度残疾人如此行径,更是彻底突破了文明社会法律、法院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一切道德和文明的底线,暴露出主审法官残酷无情、令人作呕的凶恶面目!而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里自己已经先说:法院已经查明林魁眼睛经过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治疗由高度近视变成“双无晶体眼、双玻璃体混浊、左下方网脱”双目失明的事实——试问上海的法院依据什么查明这一点?又以我没有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对我进行手术及我的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据为由判我败诉,也就是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存心要判我败诉,如此出尔反尔、自相矛盾,更是公然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和践踏,而面对诸如我等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如此行径,更是暴露出主审法官无以复加的冷酷和凶残!众所周知,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不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以我所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还有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提交的我的住院病历为依据,到底以别的什么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审判?根据我的分析,他们只能以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不成熟、不周密的笔供(上诉书)对案子做出判决,因为(a)除了我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b)空气,(c)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不成熟、不周密的笔供(上诉书),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东西了。我承认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笔供(上诉书)是不成熟、不周密的,理由有二:1。我认为我已经有了我从1989年4月第一次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求医,到2001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到上海瑞金医院求医,以来到全国各地求医的病历证据,里面详细地记录着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给我的眼睛所做的历次手术以及我的视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提交给法院的我的住院病历也有记录,也就是有了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已经胜券在握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所以撰写时(我是自己口述叫别人纪录的)并没有进行很认真的构思;2。这又是我这个外行人生平第一次写诉状,也不可能有很成熟很周密的表现。而这么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司法审判到底是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还是以笔供为依据进行?这个问题不要说去问判案从业人员,就是去问法学院学生,甚至像我这样的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知道,不能以笔供为依据,必须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举世皆知的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常识。问题是当事实及其证据和笔供一起摆在他们面前时,他们为什么敢于舍弃事实及其证据抓住笔供为依据进行审判?这种勇敢在怎样一种思想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表现出来?我不要再说什么了,只要指出:上海法院的法官不是以事实及其证据,而是以笔供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判决的,将它公诸于世、公诸于史,这一点就足以使他们蒙羞受辱了!而在刑法上他们则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就是说他们对我的案子的判决不是犯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就是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以前我见到或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铮打电话,总是毕恭毕敬地称他张铮法官——对于初次上法院的公民这样称呼坐在那个位子上的人似乎是应该的,现在如果我再见到他一定称他张铮酷吏、张铮流氓!也就是说,公民必须事实及其证据、口供、笔供完全一致、无懈可击,他们才会无话可说,只要有一些破绽,即使这些破绽只是表现在口供和笔供上,他们就敢于紧抓不放判你败诉,对于判案从业人员来说,这不是一种酷吏行为、流氓行为又是什么?还有一点:我的案子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流程,本来在上诉后一个半月左右就要做出判决。我本来想留在上海等领到判决书后才回去。可是当张铮听说如果我败诉一定会申诉,针对我这个千里之外的外省人,他把案子拖到法定的三个月内结案的最后一天,而且在没有通知我到场的情况下才宣判,害得我只好回家等判,后经过多番努力才拿到判决书。这显然也属于一种刁钻奸猾的流氓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要求我拿出所谓“医疗事故鉴定书”更是无知的,因为病人虽然不是医学专业人员但是对医生对他所做的手术还是比较清楚的:久病成名医、久讼成大律师,关于上铁中心医院用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加晶状体摘除术医治人类高度近视完全是伪科学和法西斯暴行、存在重大过错林魁还想提供几点意见:1。朋友刚刚帮他查到的:上海市眼科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秉宽对于用摘除晶状体治疗近视根本不可行的论断——见附《大众医学》1986年第7期《眼科手术之我见》一文;2。医生手持一把手术刀在病人的眼睛上单纯地开两刀就能治好人类的高度近视,这是从古至今全世界都没有的事情,这个原告知、法官知、被告知、世人都知的常识难道还需要浪费钱财去走过场搞出一份什么调查报告吗?常识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3。林魁经过多方了解已经得知,1989年上铁中心医院对他遗传先天性高度近视所做的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加晶状体摘除术在当时根本没有任何科学意义上的依据这个事实,因此1989年上铁中心医院对他身体实施的就是伪科学和反科学,谁都知道医生无权用治女孩子闭经的药给患肚子痛的男孩子吃,用什么药治什么病,这在科学上必须要有最严格的规定或规矩,就象完全可以根据医生发给病人吃的药品没有合格证这个事实,从法律上认定医生的过错,同样也完全可以根据医生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给病人开刀做手术这个事实,从法律上认定医生的过错,请注意这里所谓科学依据必须要有:(a)用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加晶状体摘除术治疗人类高度近视的正式的医学论文,(b)这篇论文通过了学术界的公认证书,(c)这种治疗技术方案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正式实施的文件,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少一个环节这种手术就是经不住任何人推敲的一派胡言;4。原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生吴乃昌亲口对林魁说:上铁中心医院这种手术是采用前苏联技术,而前苏联这个国家只能制造那种又粗又笨的坦克、大炮……也就是说根本不行,他还对林魁说:他是遗传先天性高度近视(在以前林魁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三份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根据遗传学和病理学的基本原理,如果不做手术在一般情况下将终生都只是高度近视不会失明——当然林魁没有从他那里留下证据,但是这些原理既然是写在书上的那么查起来一定不难;5。1989年6月林魁在上铁中心医院出院,医嘱是:不能干重活,不然就会发生视网膜脱落等病变……这也就是说他不但从此在体力上成为废物,而且双眼还陷入导致视力更进一步下降、直至双目失明无处可医的诸多并发症的隐患包围之中,由此可见上铁中心医院是在事先就知道他们的手术将会进一步削弱林魁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擅自用一种未经过科学鉴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伪科学治疗方案(也就是用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加晶状体摘除术治疗人类高度近视)给他开刀做手术,致使他发生诸多并发症最后双目失明,这是医院借助医疗的名义对林魁进行的蓄意谋害,简直就是刑事犯罪行为,一场惨无人道、草菅人命的法西斯暴行!这完全是因为在这些医生的头脑里,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毫无宪法、法律、道德观念造成的,直接违反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医学界的《赫尔辛基协定》,这项协定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是至高无上的,它们高于医学或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医学或别的什么东西高于它们,这才是天、地、良心、法律的精髓和真谛……如此丧尽天良是可忍孰不可忍?主治医师郑一仁、盛敏杰、刘乔等人应当逮捕判刑,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就是帮凶!也就是说不是医院一开始(医疗方案)是正确的,只是后来的施治出了问题,而是医院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医疗行为是犯法的、缺德的、草菅人命的法西斯暴行,治疗方案是伪科学的、反科学的),后来更是错上加错,也就是说医院自始至终、彻头彻尾都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换句话说用医疗事故鉴定方法是鉴定不出任何东西的!6。林魁在努力自己委托做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权威的法医如中国病理委员会朴京哲委员、中国法医协会理事李永宏教授等,都认为他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可以做——就是死去多时的死人都可以从棺材里拖出来进行检验鉴定,而且医院是有过错的,这更增添了林魁对上铁中心医院对他所做这种手术的怀疑。
第二,第三,1995年我曾经在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安排、组织、主使下,到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做过一次轻微的后囊膜激光抛光术,(1)这次手术是在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安排、组织、主使下去做的——也就是我不是自己擅自跑去做的,我是在他们那里门诊时,在他们指令下才去做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不遵照他们的指令去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做这次手术,那么我的势力就得不到恢复,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去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做这次手术吗?(2)作为病人我至今都不认为那次轻微的手术是造成我后来双目失明的根本的主要的原因,但是在法律上我当初没有把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许是一种错误,但是法院(官府、国家政权又不是纯学术、纯技术机构)面对这桩人身伤害官司不但没有替受害人揪出帮凶(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还由此完全豁免了主谋(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的责任——难道这个政权就是这样爱人类、人民的吗?就是这样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吗?针对这种审判,任何狡辩都是无耻的、野蛮的、叫人一万年也不可能接受的!这完全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而面对一个连诉讼费都交不起的重度残疾人如此行径,更是彻底突破了文明社会法律、法院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一切道德和文明的底线,暴露出主审法官残酷无情、令人作呕的凶恶面目!
第三,第四,在此后提起的两次申诉再审申诉书中,我已经越来越详尽地提供了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和要求做司法鉴定的申请,面对这些证据和申请,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两次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公然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和践踏,而面对诸如我等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如此行径,更是暴露出主审法官无以复加的冷酷和凶残”的原判的裁决,任何狡辩都是无耻的、野蛮的、叫人一万年也不可能接受的!对当事人呈交的证据如此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完全是玩忽职守、渎职行为;而面对一个连诉讼费都交不起的重度残疾人如此行径,更是彻底突破了文明社会法律、法院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一切道德和文明的底线,暴露出主审法官残酷无情、令人作呕的凶恶面目!众所周知,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不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以我所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到底以别的什么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审判?根据我的分析,他们只能以我在庭审时的不成熟、不周密的口供和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不成熟、不周密的笔供(上诉书)对案子做出判决,因为(a)除了我提供的事实及其证据,(b)空气,(c)我在庭审时的不成熟、不周密的口供和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不成熟、不周密的笔供(上诉书),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东西了。我承认我在庭审时的口供和我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的笔供(上诉书)是不成熟、不周密的,理由有二:1。我认为我已经有了我从1989年4月第一次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求医,到2001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到上海瑞金医院求医,以来到全国各地求医的病历证据,里面详细地记录着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给我的眼睛所做的历次手术以及我的视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提交给法院的我的住院病历也有记录,也就是有了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已经胜券在握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所以出庭前并没有做很充分的准备,撰写上诉书时(我是自己口述叫别人纪录的)并没有进行很认真的构思;2。这又是我生平第一次上法庭、写诉状,也不可能有很成熟很周密的表现。而这么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司法审判到底是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还是以口供、笔供为依据进行?这个问题不要说去问判案从业人员,就是去问法学院学生,甚至像我这样的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知道,不能以口供、笔供为依据,必须以事实及其证据为依据,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举世皆知的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常识。问题是当事实及其证据、口供和笔供一起摆在他们面前时,他们为什么敢于舍弃事实及其证据抓住口供和笔供为依据进行审判?这种勇敢在怎样一种思想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表现出来?我不要再说什么了,只要指出:上海的法官不是以事实及其证据,而是以口供、笔供为依据对我的案子进行判决的,将它公诸于世、公诸于史,这一点就足以使他们蒙羞受辱了!而在刑法上他们则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就是说他们对我的案子的判决不是犯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就是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
第四,第五,在2003年两次申诉再审被驳回后,至今我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投诉,中国可以投诉的机关我一遍又一遍地都投个遍,在这些诉状里我真是极其详尽地提供了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我的合法要求:追加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就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我双目失明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以及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那次轻微的后囊膜激光抛光术与我双目失明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科学结论对我的案子进行审判,从来都没有被接受,也就是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公然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和践踏,而面对诸如我等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如此行径,更是暴露出主审法官无以复加的冷酷和凶残”的判决,在长达十几年时间里,中国整个国家上上下下都不理不睬、不闻不问,这就不是一两个法院、十来个法官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国家及其司法系统都有问题……那么整个中国国家及其司法系统出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整个中国国家及其司法系统的问题在于一种悖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许许多多人从小一定都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唯物主义”、“集体主义”等这样一些词汇如雷贯耳、耳熟能详,也一定都觉得这些词汇听起来非常美丽,可是人民群众一旦真去维护自身的切身权利、权益的时候就会发现:整个中国国家及其司法系统并不是像它所说的那样在全心全意地保护他们的权利、权益,维护他们的权利、权益,而是在用它所信奉的“唯物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信条极力挤压以至完全剥夺他们的切身权利、权益,似乎一个公民敢于站出来伸张自己的权利权益,维护自己的权利权益,就是一种罪过,就是原罪!体现在具体的案例上,就是对人类太刻薄,对个人太尖刻!表现为对人权的漠视和对弱者的无情。一个政权、一种制度,一心要求得人类、人民世世代代的拥戴,也口口声声说要全心全意为人类、为人民服务,干起事来、施起政来却不是主动积极地、真正全心全意地站在人类、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不遗余力地去保护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人权,满足他们的人权,创造他们的人权,发展他们的人权,而走上了一条刻薄人类、尖刻个人、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道路,也就是说,一个政权、一种制度,一心要求得人类、人民世世代代的拥戴,也口口声声说要全心全意为人类、为人民服务,首当其冲的事情竟然不是主动积极地、真正全心全意地站在人类、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不遗余力地去保护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人权,满足他们的人权,创造他们的人权,发展他们的人权,“唯物主义”、“集体主义”倒成为主业,为人类、为人民服务倒成为副业,而且这个副业干的又是刻薄人类、尖刻个人、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事情,如此悖逆、混淆是非,在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看来都是一种非常可笑的现象。应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唯物主义”、“集体主义”等确实都是一些美丽的东西,但是如果共产党假借“唯物主义”、“集体主义”等名义极力挤压以至完全剥夺人民群众自身的切身权利、权益,这只能是死路一条,也就是说不管以任何名义极力挤压以至完全剥夺那些人类的天赋人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弱者的心灵,都只能是一种自取灭亡的政治,当人们的人格、精神、感情、心灵、权利、人身、财产都处于一种可以被任意极力挤压的状态,而且还预感到不知道哪一天就会被完全剥夺掉,人们的心头就会躁动、脚跟就会不稳……而在躁动的心灵、不稳的脚跟上面是建设不成宏伟华美的社会主义大厦的,这样下去共产党最终将会发现他们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的他们梦寐以求的社会主义大厦,并不是建立在亿万人民上面而是建立在一堆沙土和岩石上面,因为所有人都跑到那些能够使他们感到人格独立、精神充实、感情愉快、心灵舒畅、权利尊贵、人身安逸、财产神圣的地方去了,打个比方说,你有一个这样的邻居,他文武双全盖世无双,他又会随时把你拥有的一切甚至你本人都拿掉,你还愿意和他做邻居吗?我奉劝那些中国的立法者和掌权者们,千万不要再继续以“唯物主义”、“集体主义”或别的什么名义,极力挤压以至完全剥夺人民群众自身的切身权利、权益,奉行“唯物主义”也好,“集体主义”也好,或不管别的什么好东西也好,都必须停止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面前,停止在人民群众自身的切身权益、那些人类的天赋人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弱者的心灵面前,“唯物主义”也好,“集体主义”也好,或不管别的什么好东西也好,都必须在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完全不折不扣地保护人民群众自身的切身权益、那些人类的天赋人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弱者的心灵,维护人民群众自身的切身权益、那些人类的天赋人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弱者的心灵的基础上谈论它们,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到生活在中国大地上人格独立、精神充实、感情愉快、心灵舒畅、权利尊贵、人身安逸、财产神圣,这才是一种有希望的政治,才是一条社会主义的永生之路!现在人们似乎已京对“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说法有了共识,但是我可以预见,光光有个人财产、资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是不够的,人们迟早会认识到,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人格独立、精神充实、感情愉快、心灵舒畅、权利尊贵、人身安逸,社会主义也不会有永恒的根基!
第五,第六,现在我的申诉书寄出去后通过021—12368电话去查询,上海闸北法院(现静安法院)的回复都是:我的案子已经化解他们不再受理和答复我。我觉得这完全是强词夺理:1。他们的审判和工作做得叫人心服口服无话可说这才是真正的化解,现在我仍然满腹怨言、申诉书满天飞,这能叫做已经化解吗?如上所述,他们的审判完全是胡作非为,再请看他们的化解工作做的多么简单粗暴:2003年我的申诉再审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在经过长达八年的申诉后终于有上海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里来解决问题,但是我的追加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委托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科学结论对我的案子进行公证审理的正当、合法的首选要求,遭到他们断然拒绝,他们说判决是审委会做出的是不可改变的,我只能收下5万块钱去买养老保险了结此案,我是在心中恐惧如果不收下这10万块(后来我提出10万块)钱最终可能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而一切在被迫的、心存恐惧的情况下接受的事情都是可以被推翻的;2。对于“我只能收下5万块钱去买养老保险了结此案”的做法也是极其荒谬的,这使我想起2007年我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时那位接待的女法官对我说的话,她看见我自己都能用电脑打写申诉书了就说:你自己都能用电脑打写申诉书了,有了这个一技之长你就能够靠它吃一口饭了,为什么还要去申诉维权呢?这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一个人只要有一口饭吃能够活一条命就行了——对于困难人员来说,一下子拿出5万块钱购买养老保险确实是有问题的,因此现在我给你5万块去买养老保险,等你到达退休年龄后有一口饭吃就行了。荒谬绝伦的地方就在“他们认为一个人只要有一口饭吃能够活一条命就行了”,你看,这种认识真是太“唯物主义”了:只要给人类的物质存在(肉体)保留保存的权利就够了,至于人类的其他方面的权利都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可以完全被丢弃的;也是太“集体主义”了:把个人的权利挤压到只剩下活气活命的地步,再挤压下去这个世界上就没人了!但是请问:人类除了物质存在(肉体保存)的权利就够了吗?这不是只是把人类当作牲口来看待和对待吗?我一再尝试着扪着我这颗人类的心灵自问:我能不能接受以这种名义进行的对我作为人类的权利、权益的极力挤压以至完全剥夺?我的发自心底里底里底里的回答是:我无法接受!我相信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如果真是发自心底里底里底里的回答应该都是:我无法接受!我自信只是一个普普通通、平平常常的正常人,但是我强烈地感到:我除了肉体,我还有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我同样强烈地感到我的、人类的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显然也有自己的天然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我相信地球上的绝大多数人类也只是普普通通、平平常常的正常人,他们肯定也和我一样有这种强烈的意识。我相信马克思首先也只是普普通通、平平常常的正常人,然后他还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像他那样具有强大的内心和精神力量的人,一定比我们这些寻常人更加强烈地感到:他除了肉体,他还有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他一定同样强烈地感到他的人类的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显然也有自己的天然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他的著作在中国可以说尽人皆知,只要给人类的物质存在(肉体)保留保存的权利就够了,至于人类的其他方面的权利都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可以完全被丢弃的——对待人类如此刻薄,把个人的权利挤压到只剩下活气活命的地步,再挤压下去这个世界上就没人了——对待个人如此尖刻,如此理解他所说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和“集体主义”,肯定是对他的著作的误读和曲解。把人类的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的天然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完全丢弃掉,只要给人类的物质存在(肉体)保留保存的权利就够了,这也就是仅仅把人类当作牲口来看待和对待,对于人类来说就是一种异化。以为每一个人都能把人类的心灵、感情、精神、灵魂和思想的天然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完全丢弃掉,只要给自己的物质存在(肉体)保留保存的权利就够了,也就是接受仅仅把自己当作牲口——所谓“纯唯物人”来看待和对待,甚至连仅剩的一条性命也可以不要,则把人类给神化了。但是人类就是人类,绝不可能被阉割或以任何一种方式变成别的任何东西,也绝不可能被从充满七情六欲的尘世中超脱出来变成天神。总而言之,这种只见物质不见人、只见肉体不见心灵、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只有集体没有个人的空间的生活方式,真是太令人不舒服了,实在无法让人从心底里永远承受下来!我可以代表人类——只要一个人有一颗正常的心灵,任何人都有代表人类的权利——对这种社会制度也好,生活方式也好,提出强烈质疑和严重警告:我完全可以预言,到现在它已经存续一百年,也许还会存续一千年,但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它的信奉者们所期待的万万年、世世代代存续下去的目的!“非人的即邪恶的”——这永远是亿万年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据我观察,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部哲学、一种主义、一门学说,经过一百多年能够走到今天,它一定是宣称:它是为了人类的好,为了使人类、每一个个人都能生活得更好。据我本着我这颗正常的人类的心灵做出的研究,它也只有永远说是它是为了人类的好,为了使人类、每一个个人都能生活得更好,一定比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更加美好,而且未来一定比现在更加美好,它才有希望。当然谁也不会这么傻,公开说要来挤压人权、剥夺人权、刻薄人类、尖刻个人,如果这么说,我相信除了极少数疯子狂人,此外所有人类、任何一个个人都不会跟它做。但是一心要求得人类世世代代的拥戴,也说要全心全意为人类、人民服务,干起事来、施起政来完全是另一套也不行。你公开说不爱一个女人,当然是得不到她的爱情的。你嘴上说爱一个人,所干的却是挤压她或他的人权、剥夺她或他的人权、刻薄她或他、刁钻尖刻地虐待她或他的事情,当然也得不到异性的爱情,广而言之当然也得不到人类、任何一个个人的爱情,这是一个极其浅显的常识和常理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分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哲学、历史和经济学部分我们暂且不去说它们,就科学社会主义而言,我认为,如果说革命年代暴力革命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这是已经被证明的真理,那么建设时期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就是仁爱(爱人),用现代的说法就是人道主义,或者干脆就把建设时期的科学社会主义命名为仁爱唯物主义或人道唯物主义。挤压人权、剥夺人权、刻薄人类、尖刻个人不行,把全心全意为人类、人民服务当作副业也不行,而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类、人民服务作为首要的、最高的和唯一的行为。政治与哲学不同,哲学叙述的是从客观世界到客观世界的事情,政治是人类自身的行为,它叙述的是从人类的心灵到人类的心灵的事情,而人类绝不能做反人类、虐人类的事情,一丝一毫都不能这么做,不然就是邪恶——所谓“非人的即邪恶的”!一种制度、一个政权首要的、最高的和唯一的追求就是要求得人类、人民世世代代的拥戴,这是它的天然属性,从这个目的性上说,它也要把全心全意为人类、人民服务作为自己首要的、最高的和唯一的行为,就必须真心诚意地、全力以赴地把事情、施政做到人类的心灵的深底里,只有在那里才能建筑起它们的理想的大厦,身处尊贵的国家最上层的政治家,如果干起事、施起政来行不由衷、言行不一、三心二意,那是非常愚蠢可笑的。在建设时期的科学社会主义领域,唯物主义的思路绝不能是要把人类挤压成“纯唯物人”,集体主义的思路绝不能是除了还剩下一口活气个人可以一无所有,甚至连仅剩的一条性命也可以不要,唯物主义的思路只能是要通过物质(经济、财政)的手段使人类、个人生活得更好——事实上也只有通过这一点所谓人类更好的生活才最有说服力,我的或者干脆就把建设时期的科学社会主义命名为仁爱唯物主义或人道唯物主义的认识,就是从这一点产生的,集体主义的思路只能是要通过集体的力量使人类、个人生活得更好。哲学家可以靠哲学生活,道德家可以靠道德生活,但是普罗大众靠的就是你待我好,你使我生活得好、生活得犹如在天宫、天堂,你会使我生活得越来越好,你会使我生活得比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更好——因为有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你还要特别强调指出,你会把人类社会建设得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好,我有一个在政府里级别还挺高的朋友,他心中就很迷茫,他说在革命年代,因为人们心中都有一幅马克思描绘的比资本主义更加美好的图景,所以干起革命才有冲天的动力,而他现在看不到这样一幅图景,所以他心中没有盼头和奔头,因此这一点很有必要讲清楚——所以我拥戴你,这就是人类简简单单的心灵的逻辑定律。如果扭曲人类的这种心灵的逻辑定律,绑架普罗大众都去当哲人和神徒,那是注定长不了多少时间的。美国国务卿杜勒斯有一句咒语:照那样子社会主义肯定延续不了几代人,三四代或者六七代。这有苏联的前车之鉴,从1917年革命成功到1991年苏联解体存在74年,如果以十年为一代人,那么不过延续六七代,如果以七八十岁人类的平均寿命为一代人,那么还没有存在一代人时间。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们,如果再继续照现在这样挤压人权、剥夺人权、刻薄地对待人类、尖刻地对待个人,这条道路只能日趋穷途末路,最后走进死胡同,以至死无葬身之地,像在俄罗斯,就连列宁的遗体都要从莫斯科红场迁走、毁掉!3。2014年12月12日接到上海闸北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她说:我已经收下法院10万司法救济金签字不再申诉……如果我要继续申诉他们就要我归还10万块钱!我想收下法院的10万块钱不对我的案子进行一次公证的审理,或者退赔法院的10万块钱对我的案子进行一次公正的审理,二者相权后者对我来说显然更为公正,我愿意退赔法院10万块钱,但是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我为了治病、打官司先后跑去上海、北京十几二十次,又多次、长期失业,欠下十几万的债务,2011年我拿到法院的10万块钱后已经拿去还债,现在手头没有10万块钱,但是我愿意在法院根据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委托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科学结论对我的案子进行公证审理后,如果赢得官司,从医院的赔偿款中拿出10万块钱退给法院——但是根据我的理解,国家给没有得到赔偿的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发放司法救济,其条件绝不是要当事人放弃诉权,如果真要求公民以诉权换救济,那么法律的本体或者说中国的法律就太贻笑大方了。
现在我再次对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对我手术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侵权事实举证如下:林魁听说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能够医治高度近视来到上海治病,他原先的视力是纯近视0。08(原国际标准视力表,事实1),这是他住院前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医生当面给他做的检测,是经过他们双方共同认可的,至于在其它地方的记录则完全是单方面的、未经他们双方共同认可,佩戴1800度眼镜能够达到0。6,完全能像正常人那样工作、生活,1989年4月到5月在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接连做了两次手术: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事实2)加晶状体摘除术(事实3),从手术台上下来,应约到1989年10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给他做这次治疗结束的最终检测,正视力就达不到0。6,看书需佩戴400度老花镜(事实4),而老花眼的特点是:看书持续半小时后眼睛就发酸发累看不下去,仅过一年多双眼视力就严重下降:发生后囊膜增生——即在被摘掉晶状体的空位长出病变物(事实5),福州各大医院均无法治疗(只是在门诊的椅子上坐一下、检查一下,没有手术、吃药、上药),1992年林魁又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做第三次手术:后囊膜抛光术(事实6),出院时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给他做这次治疗结束的最终检测,使用视力——也就是佩戴任何眼镜都无法再提高视力——只有0。15,小孔稍好(事实7),即比第二次手术后视力更差,又仅过一年多视力又严重下降:又发生后囊膜增生(事实8),1995年林魁又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在该院组织、安排、主使下到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做第四次手术:后囊膜激光抛光术(事实9),手术后林魁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给他做这次治疗结束的最终检测,使用视力只有0。1(事实10),即比第三次手术后更差,仅过一年双眼就失明,林魁马上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该院给他做了检查(事实11),但是直到这时林魁虽然发现眼睛越来越不好使了,但他还能做些事情,生活还能自理,总的说来又比第一次手术前裸视好,两次视力严重下降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又总能得到治疗,所以也不好去起诉医院,即处在还不能确定权益被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侵害的状态,1996年以后林魁继续四处求医,即想先通过医疗手段而不是索赔手段解决问题,处在还不能确定权益被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侵害的状态,1996年林魁发现视力不大行了马上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该院没法治但是叫他到其它医院去看看,当一个人得了一种病到一家医院没法治,这时这个人决不会回家去等死,这时恐怕连三岁的小孩都知道要到其它医院去看看,直到把病治好为止或者直到彻底绝望才肯善罢干休,请每个人扪心自问:这难道不是普天之下人之常情?1996年林魁就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求医(事实12),也没法治(只是在门诊的椅子上坐一下、检查一下,没有手术、吃药、上药),但是这时他听说北京同仁医院是全国最好的眼科医院,1998年林魁借到约两万块钱到北京同仁医院(事实13)、友谊医院、人民医院(事实14)等求医,也没法治(只是在门诊的椅子上坐一下、检查一下,没有手术、吃药、上药)却花去很多钱,回到家里他又听说上海五官科医院也是全国最好的眼科医院,2000年10月下旬林魁又借到一笔钱到上海五官科医院(事实15)、上海眼科医院(事实16),并又一次回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求医(事实17),也没法治(只是在门诊的椅子上坐一下、检查一下,没有手术、吃药、上药),同年11月1日林魁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医务科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他又听说上海市瑞金医院眼科名气很大,同年10月16日林魁到上海市瑞金医院求医(事实18),也没法治(只是在门诊的椅子上坐一下、检查一下,没有手术、吃药、上药),至此如果有一家医院能治好林魁的眼睛他都不会认为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有什么问题,正是因为他最终确信无处可医才被迫走上法院,从这时起算到2002年5月28日林魁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这是第一;第二,林魁每次出来治病都要间隔两三年是有客观原因的:1989年他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医治高度近视,像每一个病人一样都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每一次视力下降后他当然都想马上出来治病,但是每一次阻碍他出行的根本原因就是他没有钱,他只有等筹到足够的钱才能出行,而这一等就是两三年,这是毫无办法的;第三,林魁到2002年5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有书面证据:2000年11月1日他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医务科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务科说要等一个月才会给他答复,他只好回家,可是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医务科并没有给他做鉴定,于是林魁从2000年12月开始多次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同济大学医学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投诉,2001年8月林魁收到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寄来的拒不承担责任答复信(事实19),2001年10月16日林魁到上海市瑞金医院求医最终确信无处可医,2001年11月林魁收到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写来的 宣告他想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的努力最终失败,从这3份书面证据的任何一个时间起算到2002年5月28日林魁向法院起诉都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任何人认为他在更早的时候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已自我放弃索赔权(试问:这怎么可能?)则都纯属主观臆断;第四,林魁到2002年5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才有效——这段文字按照最正确的解读法,不是以侵权事实发生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而是首先以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因为当侵权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可能还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随着事物的发展当事人才有可能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林魁就是于2001年10月16日到上海市瑞金医院求医最终确信无处可医,被迫走上法院的,上海的法官认为林魁在1989年、1992年、1995年、1996年就要向法院起诉索赔,这无疑与他个人的认知事实是极不相符的,是对他的极大冤枉,也是对广大与他有相似经历和处境的病人诉讼当事人的极大冤枉!第五,这份事实纪录还清清楚楚地表明: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对林魁手术的侵权行为及林魁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侵权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以上19个事实的证据均见林魁已经提交法院的病历、信件及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提交给法院的林魁的住院病历。要求:一,追加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对我手术的侵权行为及我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侵权事实的证据,依照2002年当时的法律责令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进行反举证——现在的情况是:不管医院有没有进行反举证都是不可信的,都还需要法院委托做一下司法鉴定,既然如此林魁索性直接要求法院按照现在的法律委托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下司法鉴定,因果关系的鉴定任何时候都可以做,因为就是检查病历嘛,而病历原件就保藏在法院里,林魁家里也保藏着一份从法院复印出来的原始病历,还有就是检查身体,就像朴京哲、李永宏两位法医所说:就是死去多时的死人都可以从棺材里拖出来进行检验鉴定,我随时听候调遣,(1)1989年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给林魁高度近视眼做单纯的人工巩膜加固术加晶状体摘除术,与林魁后来发生老花、后囊膜增生(1992年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又对林魁的眼睛进行过一次后囊膜人工抛光术)、左眼视网膜脱落、右眼视网膜萎缩双目失明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2)1995年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给林魁做后囊膜激光抛光术,与林魁后来发生左眼视网膜脱落、右眼视网膜萎缩双目失明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科学结论对我的案子进行审判;二,现在(2019年)上海市人均年工资是当时(2002年)9倍多,所以也要按照现在上海市标准对我做出赔偿,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货都处于膨胀之中,所以当出现赔偿金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时,我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如上事实及证据表明:林魁双目失明而且长达18年时间没有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赔偿,就是因为上海铁路局中心医院(现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生郑一仁等人用反科学、伪科学草菅人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德才等人,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铮等人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造成的!林魁的案子必须再审改判,如果不予再审改判将天理难容、遗臭万年!各位主审法官可以胡作非为,也许也不会有人去追究你们的错误和责任,但是当事人、人民群众、历史和世界不会放过你们,公平和正义就像真理一样,如果没有公平和正义,我誓将持之不懈、终生不懈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甚至死后都要追求下去。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