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袁小军(电话:15378939777)是宁夏省银川市西夏区人,2015年3月1日,我与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年12月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为证明租房用途,承租房屋为西夏区怡林园小区38 4、38 10营业房,用途为商贸、办公、餐饮,租赁期限5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并约定签订合同之时前有关房屋的一切费用及租赁期间的修缮责任均由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保证我方正常生产生活。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缴纳了2015年至2016年的房屋租金,并按照长期租赁的目的,多方筹措30余万元资金,对两套租赁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及配备了相关设施,38 4先后开办了琴行和小饭桌托管,38 10经营商行。但因该两套房屋拖欠2010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采暖费,导致物业公司多次停水、停电,供热公司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停止供暖,在租赁房屋暖气管道冬季未排水过冬的情况下,2016年10月27日供热试压时,致使暖气片爆裂,导致装修的小饭桌营业房屋的木地板及墙面严重损坏,同时因该两套房屋屋顶严重漏水,导致装修的屋顶、墙面及木地板严重损坏,导致答辩人琴行无法经营和小饭桌学生大量退学,租赁房屋目的落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2015年3月份,我先后多次向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领导进行口头反映,答复是马上解决,但不见落实。于是 2016年4月份,我先后多次向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和公司领导进行书面反映,请求对租赁房屋漏雨进行修缮并及时清缴相关欠费,(2017年1月天鹰物资公司缴清历年暖气及物业欠费)同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并单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还向我催要2015年、2016年两年没有享用暖气的暖气费。对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干扰仲裁机关和鉴定机构公正执法和鉴定评估。2017年11月30日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判决,结果是,严重违约方承担责任小,逼迫违约方承担责任大。曾向多部门反映裁决不公,回复是“只注重审判流程有没有违规,不管事实如何”致使我思想茫然、无望、生活举步维艰。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银川仲裁委员会(2017)银仲字第327号民事判决, 银川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民特字22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我与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了裁决。我认为,该争议因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伪造主要证据,其向仲裁庭提交《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作废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且我向仲裁庭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未被认可和采纳。违反法律规定,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在庭举证合同为复印件,是已作废,于2015年1月26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未出示合同原件,但在庭法官却认定证据有效合法,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二、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实际与袁小军签订合同有效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及2015年12月18日,因此,在此纠纷中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多向袁小军索取房租、物业、暖气费等。属于严重不合理,没有依据事实进行公平裁决。    
  三、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因长期拖欠物业费、暖气费,导致我租住期间缴不了费,并且暖气公司2015年、2016年两年没有向我提供暖气,为何仲裁裁决该暖气费应当由我承担。我认为仲裁委的该项认定明显存在违反一般常理和法律的规定。
  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存在重大错误。
  1、袁小军雇佣自然人对承租的两套房屋进行的装修,不适用企业与企业之间套用定额的鉴定依据,且鉴定机构套用的定额进行鉴定的结论,与市场价相差甚远,明显显失公平。同时,此装修项目不应按工程定额取费,因本项目为个人承包的家庭装修,理应按市场价进行核价。因此,袁小军的装修损失应参照市场价进行计算,鉴定机构的依据存在错误。
  2、此鉴定中存在严重的漏项和计算错误。
  (1)38 10窗套、38 4楼梯塑胶踏步在鉴定中没有结合市场价格及计量方式进行核算。未调整材差。
  (2)在装修项目核定中没有对机械设备使用费、脚手架使用费、施工利润、规费、管理费、保洁及远程施工费、混泥土路面、五金(含铰链、铁钉、各类螺丝、水泥钉)、安全防御费、成品保护费、成品材料运输费、二次搬运费、胶类粘合剂(含白乳胶、万能胶、玻璃胶、发泡胶、结构胶)、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措施费、防水材料费及相关人工费用。
  (3)此鉴定中存在取费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
    、38 10窗套、38 4楼梯塑胶踏步在鉴定按平米计算,没有结合市场价格及计量方式进行核算。
  、施工中人工工资与市场人工费严重不符。
  、建筑垃圾清运与市场价严重不符。
  、该鉴定中所出现材料品牌与使用品牌材料不符。
  、该鉴定中所出现施工用水、电费用与实际发生量不符。
  3、我在鉴定意见出具后,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我向仲裁提交了书面异议,但该仲裁委置若罔闻,导至申请财产权益遭到严重损失。
  五、法院执行局执法不公。
  银川市中院及西夏区法院执行局先后两次冻结我个人账户,本应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要给我赔款,反而冻结我账户致使我和家人生活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请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单位对银川仲裁委员会(2017)银仲字第327号民事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民特字22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