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具有极高的隐匿性,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比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更严格,毒品案件的侦破讲求抓捕时机,讲求“人赃并获”。许多案件由于抓捕时机不对,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硬伤,法律真相难以依据在案的证据予以查证,案件也由于疑点重重,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检察、审判机关对被追诉人作不诉、无罪的案例绝非少数。
  毒品案件的案发现场有很多都是位于宾馆,这是毒品交易的隐匿性所决定的。但我们不能以在宾馆上查获了毒品就能推断被追诉人有涉毒行为。基于宾馆的流动性,侦查机关若无确实证据查实涉案毒品的权属,就不能以此推断入住宾馆的被追诉人是涉毒分子。
  笔者在对毒品案件的实务研究时发现侦查机关收到某种情报,在某宾馆破门而入,现场抓获了被追诉人甲,随后在马桶的蓄水池或者宾馆房间电视机内壳等隐蔽的地方搜查到了涉案毒品。但此类案件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有许多。从辩护方的立场分析,该类案件的辩点主要在于侦查机关为未能在涉案毒品的外包装上鉴定与被追诉人有关的指纹等生物信息,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曾经接触过涉案毒品,而宾馆是一个十分具有流通性的场所,事实上就不能排除毒品为之前入住者所留,至少是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若被追诉人不认罪,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检察院作不起诉,法院作无罪裁判也当然是妥当,合法的。
  往更深一个层次予以思考,更多关注的是侦查行为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侦查机关应当知晓抓捕时机是十分重要的,为何会入内实施抓人?多半是由于经营线索中断,或者由于事发突然,有关涉毒分子取消了交易,迫于侦破压力,基于破案心切,故未考虑到证据收集问题,事后,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口袋罪对被追诉人予以适用,故未能继续延伸侦查,未能收集到能证实存在贩毒意图、能证实存在贩毒行为的客观证据。由于各种的侦查行为错误,以致承担法律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