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县:无辜农民受刑八个月
   ——刑满归来,何处诉深冤?
  法理何在公民和公权相碰法律就尿钱不值了吗
  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张川英颠倒黑白、为虎作猖、惩善扬恶、冠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罗静海滥用职权,兰沃税务所所长代贵勇不按程序执法、【真名实姓举报】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手机15864389582 电话5613668,
  我叫曲洪河、19 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店子乡东曲张固村人现向领导反映关于山东省冠县地方税局沃税务所在税收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 。
  基本事实 ; 自2005年我在本村从事个体轴承加工,兰沃税务所多次向我征税,我都按时足额交纳,但多次都不开具收税凭证,我因此向本村其他同行业的纳税户询问,都存在收税款不出具凭证(有证人证明和附录)为此,我要求兰沃税务所为我开具收税凭证,但他们“说”收的税款上微机了,就不用开票了,而拒绝给我开具收税凭证。因而自2006年开始,兰沃税务所不给我开税票,我就不交税,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底,兰沃税务所拒不开发票,我就一直未交税。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兰沃税务所一直未给我按月或按年核定税额,也未按程序责令我交纳,直到2007年12月12日兰沃税务所才对我自2006年1月至2007年底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责令12月13日交纳,后又责令我于两天后即2007年12月15日限期交纳,到2007年12月15日,兰沃乡税务所长代贵勇带着十四、五个人(其中税务所工作人员有四、五、人,店子乡工作人员有十余人)来到我家要钱,当时家里只有患脑血栓的父亲,60多岁的母亲和妻子郭秀红。我母亲就让我的妻子赶快去借钱,但当我妻子外出借钱后他们不等我妻子回来,(店乡干部姜增朝)等就动手强行拉我家的轴承圈,我母亲让他们等我妻子借钱回来再说,(乡干部姜增)不干,并动手将我母亲打伤(后住院治疗14 天),最后将四件轴承圈抬走。 当我赶到家时,我母亲已遍体鳞伤躺在地上,我弟弟打电话被喊来,我妻子也借钱回来了,并将钱给他们,但他们不要。我当时看我母亲伤势严重就拦住他们,让他们把我母亲送医院治疗,他们不同意,这时我妻子和姨弟董学亭赶到,我们就报“110”,110来人了解情况后,店子乡管理区书记吴建雷和店子乡派出所长陈文杰将我母亲送到了冠县人民医院治疗,交了300元的住院费后再也没有做任何处理。在送我母亲往医院走时,(我问乡工作人员。我的货呢),说 :车上呢、我说你拉我的货总得给我手续把、(工作人员给了我拉货收具)。
  2007年12月28日,我母亲出院,2008年1月13日冠县公安局以我涉嫌抗税罪,以我弟弟、嫂子、姨弟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突然到家抓人,当时,我姨弟被抓走,(我嫂子有小孩未抓),我和弟弟当时未在家没有被抓,【并对我们网上通缉】,后我回家被拘捕。后来我和姨弟每人交了一万元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我弟弟一直在当地的岳母家工厂打工),公安局一直未抓,一直到2008年1月6日,我和我弟弟去山东省上告,警察在火车上抓了他,被拘留。 2008年3月6日冠县地方税务局兰沃分局对我的行为进行了罚款3520元。(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2008年3月14日冠县公安局以我涉嫌抗税案取保候审(因为我多次上告保证金被牧收), 2009年1月28日公安局做出了我对乡工作人姜增朝(黄大衣)的赔赏1000元。2009年8月27日冠县人民法院对我上述行为作了判决认定为抗税罪。 以上是整个事实过程、
  综合以上事实 :兰沃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有诸多违法之处, 具体如下: 一、兰沃税务所征税程序、实体违法,反映人不存在欠税事实。
   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向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及时给纳税开具税票,这是法律负于的一种义务责任,否则就是违法、枉法之举。兰沃税务所管辖五个乡镇经本人询问调查、及其同村的同行,几年里都是按时交税却得不到税票,(有证人附录和录音录像资料,)反映人只是履行了法律给予的权利,得到的下场确实违法、枉法,显然这是错误的。在法治的今天,法律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应开具正式税票,然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兰沃税务所却胆大包天滥用职权,违法违纪,那么在对待违法活动时,作为公民的反映人,有义务有责任去阻止,不让兰沃税务所违法行为得逞,是一种知法、守法和护法的行为,理应得到社会的赞扬与认可,现却成了抗税的罪人,实乃有悖常理,大错特错,无法无天。
   其次,根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第4条“稽查人员在活动中要依照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在反映人员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兰沃税务所从末给反映人下达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这本身是违法之举,反之,反映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两年的税一次征收,实乃违反法律,徇私枉法之举。
   自2006年到2007年之间,反映人末收到兰沃税务所的任何书面材料,更末通知和催交税款,而是突然核定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规定,税是按月预交而不是两年一次性征收,这样的目的兰沃税务所至不过是徇私枉法,万事之源都是反映人要税票而得到的报复罢了。
   三、兰沃税务所核定税额,责令交纳,限期交纳程序违法内容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九条的规定,“对纳税数额应一年一核,每月预缴”,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3条;“预先核定的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预先核定税率”的规定,兰沃税务所对我两年一核,违背了法律规定,在下达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上却写到,限我二日之内交纳,实乃有悖常理,试想如此之多的税款,竟然让我两日之内叫反映人交纳,无非就是有意让反映人交纳不成,好进一步制裁反映人。实际及同行业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每台车床多出100分 50 】,连我对此提出异议的期限都没有。不仅如此在下达税款核定书后的第三天,即2007年12月15日突然带多人来我家强行保全财物。因要求开税票而两年来核定税款,也未让缴纳税款,而后,从突然核定并责令限期多交税款到财物保全仅三天时间,让本人既无提异议的时间,也无筹税款时间,让我一切都是措手不及。这实际上是兰沃税务所对我向他们要税务发票的一种打击报复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保全程序违法、根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则重的向当事人告知《税收征管法》25条26条。
   第三款、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31条、32条、42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四款、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告知《税收征管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相关内容。
   《征管法实际细则》42条和107条的相关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应对我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对我的税收罚款应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说明纳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这些程序都被兰沃税务所违法省略了,剥夺了我依法应有的权利。
   兰沃税务所税收保全主体违法。
   《征管法》第41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在2007年12月15日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除了兰沃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店子乡工作人员十余人,而保全措施也主要由这十余名乡工作人员来完成的(证据录音录像)。兰沃税务所的行为已主犯法律。显然其执法主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应予纠正制止。(1)其次、跟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应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及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复议的权利。
   (2)《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构成抗税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税务所就不应再对纳税人罚款”。而兰沃税务所既对本人进行了罚款,又追究了我的刑事责任,显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六、其次、地税所罚款、公安取保、法院判罪也触犯了《行政处罚法》【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2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行政机关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规时,只能有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强烈:要求对下列案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则任。
   1【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第五条。】
   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三款三标准第四标准。
   3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3标准。
   4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百九十七条、4标准、6标准。
   5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1、2标准。 综上:兰沃税务所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征税的行为,因我依法索要发票激怒了税务执法人员而对我实施了报复性的保全措施,后因我多次到省市及北京上告反映兰沃税务所的违法情况,他们怕上级领导追究他们的责任,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数百万元税款,于是又非法让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在司法阶段,主办案件的相关工人员都对我做工作,让我答应只要不上告,就可以放我出来,但我始终未答应, 最终被以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他们企图以判刑来迫使我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放弃斗争,但其未达目的。本案似是我一个人的事,但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私征税款、私设小金库,将应征税款不征、少征或征后不上缴国库,这为他们的腐败、违法执法、损害纳税人利益提供了条件, 同时遭受更大损害的是国家财政收入及税收管理法的正确实施。为此,本人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惩办那些 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社会主义国家的蛀虫,特向领导反映此事。请领导不要以我个人角度,而要以全局的高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上查明上述事实,依法处理,还本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道!人生都是父母养、看见老母出事地上躺、如若不管没娘养,因管老母被判刑,冠县律师事务所鲁金胜律师说我一上条文是过期的法律,世上法理何处找…………。
   要求:给予赔赏、
   根据:《税收征收法》第40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是使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则人赔赏。从2007年底 2011年底共损失80万元要求给予赔赏。
   反映人:给您跪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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