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为何举报天津蓟州区法院彭继军、刘诚钧和李莉法官【转载】
文章目录
孙明为何举报天津蓟州区法院彭继军、刘诚钧和李莉法官
实名举报发帖:孙明 身份证:120225197305200490 电话:13682120000
孙明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孙明和开庭之前从未谋面过的李秋生工程款官司的主审法官是天津蓟州区法院的李莉法官,孙明为何要实名举报刘诚钧和李莉法官在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官司审判中存在违法行为呢?
李秋生和孙明从来相识过,李秋生要孙明支付其50多万工程款,作为原告的李秋生却不知工程的回填量,不知回填范围,不知具体回填作业情形,不知回填是否需要技术交底或施工图纸,不知回填工程偷工减料的详细情形……面对李秋生实际上什么都不知道的工程,审理此案的刘诚钧和李莉二位法官拒绝传唤证人出庭,全部采信所谓证人的证词,虚构孙明和李秋生协商过等叙述,在判决书中玩弄文字游戏制造冤假错案。
更为稀奇的是,对工程什么都不知的李秋生只要50。7万元,天津蓟州区法院却判决孙明支付给李秋生58。7万元。
刘诚钧和李丽法官,面对孙明的实名控诉,你们依法拿什么来回应呢?
城建公司没有盖章签字认可孙明所签字的协议
2012年,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将蓟州新城五条街道路面工程发包给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鑫路桥”),同时将五条路给排水管铺设工程发包给天津城建道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道桥”)。
之后,城建道桥将该工程转包给天津厚德建筑工程公司,厚德建筑再次将该工程分包给了王仲举和孙明。孙明负责沽河西街、城南东大街、中昌南大道东侧的管沟开挖、铺设、回填工程。
2012年5月6日晚上,新城公司代表丁全结、鑫路桥项目经理叶宏卫和孙明在一家酒店喝酒。在酒桌上,叶宏卫及丁全结提出沽河西街、城南东大街两条路雨污水管沟在机动车道正下方,回填质量关系到路面质量,因此两条路的回填工程自由城建道桥负责改为由鑫路桥负责。
在酒桌上,喝了不少酒的孙明掂量自己只是小工头,需要与他们保持好关系,只得当场提出:如果城建道桥同意,我无话可说。
孙明被不停灌酒之后被带到叶宏卫的办公室,叶宏卫拿出了一份《蓟县新城雨污水管沟回填协议》,让孙明签字。
“协议死亡甲方为城建道桥,乙方为鑫路桥,孙明考虑到其与城建没有任何关系,签了字没有城建道桥的盖章也无效;另该协议第一段内容有质疑城建施工能力的意思,且沽河西街、城南东大街挖管沟时挖出的回填土就在路两旁,回填时只需推进沟里压实即可,而协议中定的回填单价却高达9。5元每立方,孙明判断城建绝不会同意签署这样的协议。”
为了维护好与丁全结的关系,避免在施工过程中被丁全结穿小鞋,孙明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签字之后,叶宏卫曾找城建道桥盖章,但正如孙明所料,城建道桥拒绝盖章,该工程还是继续由孙明来施工。
法院判决孙明支付从未认识的李秋生50多万工程款
2012年5月底,另一帮农民工找到孙明,想抢孙明负责的回填部分的活儿。
孙明早就知道城建没有在他所签字的协议上盖章,理所当然拒绝将两条路回填部分交给对方施工,双方为此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冲突发生之后,孙明继续带领农民工独自完成了三条路的全部给排水管沟的回填工程。
2017年3月,一名叫李秋生的人起诉城建道桥及新城公司,并把鑫路桥列为第三人,向城建道桥及新城公司主张回填工程款556278。11元。
当时的李秋生并未起诉孙明,但开庭前,主审法官李莉却给孙明打了电话,要求孙明出庭。
孙明在庭上平生第一次见到了李秋生,同时也看到了李秋生的起诉状及李秋生持有的原告签字的《回填协议》。
2017年5月19日,李秋生再次追加本人、谭伟、王仲举为被告。开庭过程中,孙明提交了其回填所依据的雨污水管沟回填图纸及相应回填技术规范,以证明即便回填也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及施工图纸。并非李秋生所称只是将土倒进沟中完成回填即可。
李秋生再次提交起诉状,并根据孙明提交的图纸计算了沽河西街南侧、城南东大街、中昌南大道的具体回填工程量,并根据计算的工程量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孙明、城建道桥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507530。09元”。
李秋生再次提交上诉状后,历经数次开庭,刘诚钧、李莉法官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孙明给付李秋生工程款586520。5元,同时城建道桥城建连带责任。
法官拒绝证人出庭全部采信其证言陈述
法院判决认定实际施工人为李秋生的依据为:1、回填协议;2、叶宏卫证言;3、第三人鑫路桥证明;4、丁全结证言。
如此的判决到底真的能体现司法公正吗?
首先,回填协议双方均未签署。
证人叶宏卫在出庭时说:“当我拿着回填协议,到公司盖章时,公司说回填不属于我们施工范围,不同意盖章”。我多次找城建道桥盖章,城建道桥也不同意盖章”。
因此,回填协议中的合同主体均没有签署协议的合意,且协议双方均明确向叶宏卫表示拒绝签署。故此,不存在孙明代城建,叶宏卫代鑫路桥“签订”的问题,而是本协议根本就没有签订。
其次,叶宏卫为鑫路桥当时的项目经理,且目前为鑫路桥副总经理。开庭过程中,叶宏卫也自称代表鑫路桥参加诉讼。
“首先,鑫路桥作为第三人,叶宏卫及鑫路桥均没有作为证人的资格,其次,李秋生长期在鑫路桥承包工程,两者存在利益关系;第三,李秋生主张是鑫路桥代其从城建道桥承包的回填工程,也可以理解为鑫路桥自城建承接回填工程后转包给李秋生,且李秋生诉状中称‘鑫路桥是国营单位,无法将不属于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款项从公司进账出账’,鑫路桥有理由为避免自己被李秋生纠缠也有动机协助李秋生自城建道桥或本人处满足。因此叶宏卫及鑫路桥证明于情于法均不应被采信。
另外,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可是,孙明每次都出了庭,但从未见过丁全结。
刘诚钧、李莉法官在丁全结不出庭的情况下以丁全结证言作为判定实际施工人的依据是违法裁判。
实际李秋生第一次“依据”鑫路桥路面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其第一次提交的诉状所表述的“工程量按图纸计算的58000多方,其实其没有图纸,后来主张工程量53424。22立方米依据的图纸为孙明提交的雨污水管沟施工图纸。
因《回填协议》涉及的部分仅为沽河西街及城南东大街,法院认可该两条街为李秋生施工。
根据孙明提交的图纸计算,两条街的工程量为42318。53立方米,根据《回填协议》单价9。5元,工程款为402026。035元。
这两条路的开挖及回填确为孙明自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开挖的管沟要远远比图纸标识的要宽很多,如此才能为管沟铺设腾出施工空间。
同时,孙明需为工人回填支付报酬,需对每人回填的土方量进行记录,因此有较为准确的回填土方量的记录,能够计算出每条路总的回填量。
根据孙明的发放工资记载的记录,城南东大街及沽河西街仅两条街的回填量即为62511立方米,超出了李秋生主张的三条街的回填量,更远远超出了其根据图纸计算该两条街42318。53立方米的回填量。
法院颠倒黑白认定孙明与李秋生协商过
孙明为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出示了当时记录的回填数据,李秋生无耻的当场认可孙明计算的回填量。
刘诚钧、李莉二位法官更是故意在判决中表述为“本院组织了李秋生及孙明对工程量进行了协商,孙明主张其依据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量82156立方米。李秋生表示同意按照孙明计算的工程量主张工程款。本院认为孙明按照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李秋生予以认可,并同意按照该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
孙明主张的工程量并非“其依据图纸计算得出”,而是根据孙明为工人发放工资记载的每人所完成的回填量而累加计算得出。
其次,孙明也从未与李秋生对工程量进行协商,对李秋生无耻行为,孙明已经怒火中烧,如果不是因为怕走上犯罪道路,杀人之心都有,又怎会与他协商 ?
另外,李秋生诉讼请求主张的仅为“孙明、城建道桥连带给付李秋生工程款507530元”,且不说刘诚钧、李莉二位法官只认可李秋生回填了两条路,即便对李秋生回填三条路的主张都认可,又凭什么在李秋生一共才要50。7万的情况下却判令孙明给付其58。7万?
刘诚钧、李莉二位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以涉嫌枉法裁判罪。
孙明呼吁,恳请上级领导予以核实、查处,并追究二位法官刑事责任,还本人以公正,让法律与公正不再被肆意蹂躏。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