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但是在我公司供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中机(新乡)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因数额巨大,我公司至今还欠着多位员工的工资,但他们仍对公司不离不弃,荣辱与共。为了不辜负他们的期望,我公司选择用法律来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已经胜诉。但在当年,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和最终用户(电厂)签了一个三方协议,协议中规定中机(新乡)在此次工程中是不能收工程款的,并且让最终用户把工程款直接打给了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票却是由中机(新乡)开给了最终用户。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依旧不能拿到员工的血汗钱。请问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像我公司这种情况,该如何向中机新能源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后面我会附上相关的判决书和网友对该公司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