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的拷问,谁毁了我的一生?你们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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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钟岩男 身份证号:220303196409143415电话:15981528265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现站前街)
被申诉人:吉林省四平市卫计委
吉林市政府信访办
吉林省政府信访办
申诉案由:申诉人因接种疫苗致残,四平市卫计委枉顾事实、推卸责任、逃避追责,导致申诉人人身伤害赔偿40年始终无法妥善解决。
申诉诉求:撤销吉政信复字(2014)15号“三级终结”复核意见,依据法规、结合事实彻查此案,公平公正给予解决申诉人诉求,同时对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依法追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在1978年15岁时在四平市医院注射防疫站提供的狂犬疫苗造成终身伤残,就此毁掉了申诉人幸福美好的一生,申诉人及其父亲两代人为寻求合理的经济补偿,40年来不断上访、投诉,然而事情始终没有完整的得以解决,也正因相关部门的渎职、不作为、欺上瞒下,四平市卫计委、四平市政府、吉林省政府分别作出了“四卫生计生委信受字(2016)1号”、“四政信复字(2014)11号”、“吉政信复字(2014)15号”三级信访终结的错误复议、复核结论,三级信访部门妄断事实、处理不公的枉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医疗伤害结果事实清楚,四平卫生局应当为此担责。
在四平市政府在四政信复字(2014)11号的复查意见书中提到“因当时找不到原始注册凭证、不能按文件规定的程序鉴定、担当责任的应该人当时的生产企业”此项答复中强调找不到凭证就不担当责任是明显不负责任的推辞,在四平卫生局编号为:20140003答复意见中明确提出“1978年至今四平市卫生防疫站两次撤并,原始票据已销毁无法鉴定”由此可见无法认定生产企业、无法对伤害做鉴定是因为四平卫生防疫站的撤并造成无法鉴定,其过失是四平卫生防疫站的过错,而四平防疫站的过错导致的后果让申诉人来承担,与理不通、与法不符,另外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规定医院方承担医疗质证的义务,不能质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卫生防疫站承担。所以申诉人因注射疫苗而致残是不争的事实,医院方应当承担责任,四平市政府的复议答复明显有违事实,不成立。
二、信访救助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申诉人经过多年多方走访,在2008年四平卫生局“出于人道主义为他申请了信访资金解决信访问题”,如果是人道主义那这部分钱就不是补偿款,申诉人有权提出伤残补偿,另外当初申诉人是在对方的威逼下被迫写下的(对方恐吓“这是你最后一次机会,不签就什么也没有了”)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受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愿协议也是无效的,申诉人多年走访,无法正常工作养家,长期吃药、寻医治病,妻子离异,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还治病落下的债,这样的情况下申诉人还有选择的余地吗?根据《合同法》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更是无效的,由于伤残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毁了申诉人的一生,14万元的“补偿”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补偿公平吗?不公平成立吗?拿申诉人的“保证书”说事,作为终结的理由成立吗?人道吗?
三、寻求保障性工作是申诉人最基本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作为百姓信访诉求的最后一站,视其为“救命的稻草”,然就是这最后的救命稻草却言之凿凿的答复“关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诉求违反人事录用制度不予支持”,2008年给予救助只是安排做社区公益性质的残疾协助员,工资也是最低的生活保障工资,控告人在先前的企业上缴的社保档案也无法和社区衔接,这些都导致申诉人现有的生活质量非常低且不稳定,退休后的生活更是没有保障?申诉人提出“事业编制”只是出于将来工作可以稳定、生活有保障而想的,如果真有诚意解决而“制度”不允许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加以解决(按事业单位同龄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及退休待遇),这样的诉求过分吗?吉林省的复核意见意味着关掉了申诉人的诉求大门,你们公平吗?
现2018年8月2日吉林省四平市卫计委给一份2018070678245号“信访事项实体受理告知单”继续沿用推诿、敷衍的态度扯皮、推责。因吉林长春生物疫苗案,国务院大督查到四平市检查工作,四平市卫计委防止本人上访,假受理我的疫苗案,国务院大督查走啦!2018年9月25日四卫生信字2018(7)号又告知我:“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受害人于2018年9月28日接到四平市信访办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四政信复告字2018(15)”号不受理告知书,通过这几个文件,这不是不作为吗?不作为吗?明显是合伙欺骗行为吗?这是否属信访合伙欺骗行为?还有相关部门成胁我。。。。。。
综上,申诉人泣血控诉,恳请领导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彻查此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申诉人一份公平、公道。
此致
申诉人:钟岩
公平何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