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是民族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员工。崔萍,马湘茹,电话,15847120998我们是1990年入职民族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且签有劳动合同,在1997年至2002年6月17日前被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的不间断的终止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民族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以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我们劳动关系,首先我们是1990年入职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7日,被告也认可承认。这两个公司法人独立,公司独立。当时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存在的,根本就没有成立;民族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一个并没有成立的公司来终止我们劳动关系。一个没有成立的伪公司,私刻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是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故该合同书为单方行为,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我们诉求终止劳动合同书无效;并起诉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一审),判决是政府转制,导致诉求终止合同无效驳回。故而继续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二审),二审认定是崔萍等人还是政府转制。而马湘茹等人判出了,不是政府转制,撤消一审判决,指定一审法院重审。中院(终审)判定劳动合同纠纷,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成立,私刻公章;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与原告何来劳动合同,纠纷又哪里来,这样的判决是多么可笑可耻。我们都是被当时没有注册成立的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呼和浩特市中院(终审)判出了劳动合同纠纷和政府改制的判决,一个没有成立的公司相关政府怎么去改制。一个案件两种判决,并且两种判决均为错误的。用没有注册成立的公司对我们进行欺诈,到法院这里变成了政府主导的转制行为。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是不需要有多少法律专业知识的,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可是法院偏要把事实真相弄的混乱无比,是非界限不清不楚,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最大公约数,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基层法院程序开始就不公正,相关判决刻意曲解法条,于法无据,司法公正受到侵蚀,功能失调。究其本质是滥用司法权力,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司法公正,任何权力皆有边界,司法权更不能例外,作为公平公正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当克制任性,让权力在法律边界内行使,公平正义不仅仅局限于法条中,更应该由每一个实际案例来体现公平正义,要让司法回归法理,情理。该判决的多处错误如下 :
  1。法院查明认定我们与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与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书面的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并没有注册成立,故原告与内蒙古民族商有限责任公司哪里来的劳动合同纠纷!
  3。原告在2001年离职,正是因为收到了当时并没有成立的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原告无奈离职。
  4。法院也认定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出具,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那么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5,一审,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与法律相悖。
  6,法院将原告案由!确认合同无效!变更为!劳动合同!纠纷,与本案事实不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7,法院也认定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是,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该公司至今没有终止原告的劳动关系。
  8,原告提供证据确凿,原告也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回避案件焦点,罔顾事实真相,滥用职权。

  所以我们希望上级单位能够督促地方执法部门依法判决,纠正判决,并对不法者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