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中级法院的个别法官很“拽”
文章目录
▲耗时两年多,两级同地法院,四次诉讼,四个结果▲
事情源于储户与工商银行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财产品合同》纠纷,数次交涉,毫无结果!迫不得已,求助法律。两年半时间,两级同地法院,四次诉讼,四种说法!可想而知,一个弱者个体耗时费力的去与名列四大银行之首的工商银行打官司,如果有什么好的结果,那岂不是成了“咄咄怪事”!
第一次: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
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一审,2016甘0502民初2422号,判决:工商银行胜诉,当事人投资理财产品的84万分文没有,倒欠市工商银行13万多!这个判决又“狠”,又“辣”,这主审法官怎么了?非要将(一个弱者和个体)投资者置之死地而后快呢,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没有了,还要负债。。。。。。 ?法理何在?公平何在?良知何在?道德何在啊?
第二次:2017年4月至2017年 10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甘0502民终430号,主审法官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主审法官体现了法理和公平,否定了一审的判决。
第三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
天水市秦州区法院重审,主审法官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查阅资料,三次开庭,多次质证,综合分析,对金融委托理财产品“贵金属递延”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因为这是甘肃省的第一例此类诉讼案件)有了适宜的理解判断和分析,在取得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的调查回函,甘肃省银监局的相关答复材料之后,2017甘0502民初2286号,主审法官判决:工商银行败诉!在一审判决生效上诉时效的最后一天,天水工商银行在完成了一系列“特殊”的“工作”和“对接”后(总标的84万的案子),特意率先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上诉。
第四次: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主审法官主持,仅开了一次庭,庭审当中,绝大部分时间是双方对秦州区法院重审的事实认定有无异议,事实基本认定恰当,适应法理基本正确!工商银行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论据及材料,双方都没有提出和涉及权利。义务的相关任何问题,更没有什么争议并且都有双方的庭审签字为证。主审法官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想方设法,用心良苦,为了使这个案子做得所谓“有理有据”,“堂而皇之”,还与法院分管领导一起,驱车来回600余公里(很是辛苦)专程就区区几十万的一个合同纠纷案到甘肃省高院进行了请示汇报,回来后还信誓旦旦地表示,省高院如何如何,办案人员要统一认识,注意保密云云,一副高深莫测的架势 ?试问:在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普普通通,正正常常84万元的工商银行和投资者个人的理财产品合同纠纷案,既没有负面的社会影响力,又不是涉及金融体系共性敏感问题,又不是数额巨大,或者性质恶劣的重大经济案件,有必要这样如临大敌,如此重视,上跳下窜,精心策划吗 ?于是在这一系列的工作之后,2018甘05民终473号,主审法官判决:工商银行胜诉(不怕人知情,除非你不做,这样的过程和结局是不是很“特别”很“奇葩”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两年多时间,同地两级法院,四次诉讼,四个不同的结果,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司法领域这方净土里同样有蛀虫!法院是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什么是法律 ?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是否相信法律 ?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当事人哭诉无门……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一旦错了,毁掉的一切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济于事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原文标题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保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lt ;最高法院院长: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从严管理队伍一文gt ;。人们在呼唤公平正义的到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