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永久封杀陈羽凡的人,你们的主张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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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我不知道你们说的“永久封杀”指的是什么,按我的理解是,就算陈羽凡戒完毒,从戒毒所出来了,从今以后不许陈羽凡从事歌手、演员等工作了,也不许公开参加电视节目了——哪怕今后还有人原因听他唱歌。
而这是违反我国《禁毒法》的,因为不考虑某个人的条件是否适合参加某种工作,直接说他(她)应该永久不参加某种工作是歧视,违反我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
看到这个,肯定会有人说不永久封杀陈羽凡就对不起为禁毒工作而牺牲的缉毒警察。
我想问你,那些缉毒警察是为了打击毒贩而牺牲的,而打击毒贩是为了让人不再吸毒(因为吸毒者买毒品是为了让自己或其他人吸毒),从而使吸毒者可以重新投入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潜在的吸毒者也可以不加入吸毒的队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那么让像陈羽凡这样吸毒者重新正常的工作就是缉毒警察牺牲换来的主要成果之一了,而且为这个成果做出贡献的不光有牺牲的或没牺牲的缉毒警察,还有戒毒所的医生,还有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所说的应当对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人等等。
那么你们主张永久封杀陈羽凡就是破坏中国的或外国的牺牲的或未牺牲的为禁毒工作做出贡献的缉毒警察或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至于什么不永久封杀吸毒艺人会让青少年学他们吸毒,我真不明白了,难道不永久封杀因为故意伤人进过监狱的艺人会让青少年砍人,不永久封杀偷税艺人会让青少年偷税,不永久封杀醉驾艺人会让青少年醉驾,同时也对不起这些行径的受害者?这些主要受害者是别人且构成犯罪的行径都不算永久封杀的理由,为什么主要受害者是自己且不构成犯罪的吸毒成了永久封杀的理由?
总之,永久封杀陈羽凡没有法律依据,且会破坏中国的或外国的牺牲的或未牺牲的为禁毒工作做出贡献的缉毒警察或其他人的工作成果;当然如果你知道了这个还是不尊重禁毒工作者的成果,我也管不了你,你就好自为之吧。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