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海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缪佃江的公开信

  尊敬的缪佃江书记(主任):
  本人(具书人、举报人、原案当事人)丛刚,原北海市造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因被诬陷受贿、挪用公款,被枉法判决假案成立而蒙冤入狱。本人一直坚持无罪申诉,同时对北海市相关司法腐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举报控告。
  2018年初,北海市监察委成立后,本人的举报控告由纪委信访部门移送监察委第四监察室,由监察委委员、第四监察室主任叶艳和第四监察室副主任梁孟锁主办。由于叶艳、梁孟锁等人表现出明显的包庇司法腐败分子、抺案压案的意图,并将缪佃江书记(主任)和纪委(监察委)拉出来作幌子,本人现致书于缪书记,请求缪书记和纪委纠正叶、梁的错误,另换人员处理本人的举报控告,对于涉及的司法腐败分子予以查处追究。
  自2014年中起,本人(并通过家属)向各级纪检机关及巡视组寄交递交举报控告材料,举报北海市检察院陈琼(原侦查指挥中心主任)捏造假案敲诈勒索并个人索贿等犯罪行为;举报银海区检察院曾德森(原副检察长)出卖取保候审等司法程序,借办案敛财贪腐问题;控告陈、曾等人制造伪证、非法办案诬告本人受贿,滥权越权、歪曲事实报复诬陷本人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控告陈、曾等人制造伪证、非法办案诬陷本人受贿1万元,滥权越权、歪曲事实报复诬陷本人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控告北海市检吴斌(监察科长)、张全利(原纪检组长)循私包庇陈、曾,抺案压案,逼迫证人做假证等违法犯罪问题;举报北海市检副检察长邓毅昌(原任银海区检察院检察长)私自处理放走涉案公款,与案外人共同侵吞、挪用公款赃款等违法犯罪嫌疑。
  以上举报控告,现集中于北海市监察委(纪委)、由第四监察室负责查办。
  2018年4月24日,叶艳、梁孟锁等人到北海监狱找本人谈话,对于本人举报控告的陈、曾、吴、张、邓等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给予答复。叶、梁等人的“答复”,完全是一派胡言。他们利用新晋监察委委员、办案部门领导的身份,强词夺理、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强横要求本人接受他们的荒谬说法;他们放弃了查案人员的身份,转而成了被举报控告人的辩护人。
  叶、梁等声称,邓毅昌对于其在诉讼终结前亲自操办解冻公款,退还给“私人”公司,放任案外人划走公款赃款等行为,只给了两个字的解释─“依法”。邓作为被调查人拒绝解释,身为调查人员的叶、梁却越俎代庖,替邓找法律依据。这已可以表明叶、梁等不想查办,而是一心为被举报人开脱。
  叶、梁等替邓编造的法律依据──解冻退款是返还给被害人──荒腔走板,不但无法为邓脱罪,反而是指邓的行为出于私心私利、是违法犯罪。
  叶、梁等编造的“没有领钱的特殊人员是受害人”的谬论,无视证据,无视相关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规定,歪曲事实,是对本人的诬陷,是对陈、曾等人诬陷本人的犯罪行为的迎合和包庇。
  叶、梁等人拒绝公开银检2011年9月将20万“退款”上交财政的相关手续等一系列证据;拒绝对远江公司划去伟兴汽配店的10万元的去向做调查。这是对陈琼敲诈勒索、个人索贿等犯罪行为的包庇,是对吴、张逼迫案外人做假证循私枉法等犯罪行为的包庇。
  叶、梁等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以“不是直接证据”为由一概拒绝查办;甚至将法律明文严禁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说成是正常合理的侦查手段。检察人员、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叶、梁来说不是违犯犯罪,而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式的特权,司法系统的腐败分子是他们庇护的对象。
  对于叶、梁等的“答复”中的种种不端,下文将具体分析指出。
  叶、梁在与本人谈话过程中,反复说“纪委缪佃江书记非常重视你的举报,多次召集开会研究、安排工作”,一直强调他们“是代表纪委监察委来办案来答复的”。叶、梁是在暗示,他们的所谓答复是得到缪书记的支持和认可的,他们的说法就是监察委(纪委)对此案的结论。
  由于没有监察委(纪委)的书面回复,没有正式的调查结论,本人认为叶、梁的答复只代表其个人观点。因为他们的说法十分荒谬,叶、梁不但用他们自己的职位身份压本人接受,还要将纪委监察委和缪书记扯上,拉大旗做虎皮。
  虽然无法了解到缪书记对此案的真实态度,但是本人认为,作为十八大、十九大以后,在反腐一线任职的共产党高级干部,缪佃江书记会有正确的立场,会有足够的政治智慧、政治素养,会有相应的法律素养,会公正严谨地处理每个案子。新设立的监察委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反腐机构,对于以前缺乏的对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腐败问题的监督查处,是全覆盖的重要部分。作为新当选的监察委主任,缪主任(书记)对于如何处理邓、陈、曾、吴、张等检察官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问题,也会有正确的态度做出正确的决定。
  身为检察系统新晋过来的监察委员,邓曾经的下级,陈、曾、吴、张等人的前同事同僚,叶艳对于检察官员乃至其他司法腐败分子的庇护态度恐怕难以转变。本人将叶、梁等人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报告给北海市纪委(监察委)和缪书记,请求纠正叶、梁等人的错误,请求另换人员处理本人的举报控告,尽快对相关人员的问题予以查处。
  对叶、梁“答复”中的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1、据叶、梁所说,邓毅昌对于其亲自操作、在诉讼终结前解冻退还了涉案资金这个行为,只给出了两个字的说明就是“依法”。邓的说明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是邓与叶、梁等有默契,邓清楚叶、梁等的心态,无论他怎样敷衍、游戏,叶、梁都会接受,甚至主动替邓开脱。现实正是如此。中国的法律数以百计,邓不具体说明,谁知道他依照的是哪部法哪一款?如果邓依照《婚姻法》处理解冻退款事,邓就是在违法犯罪,邓根本就没有担任司法官员的资格。②邓自认为其行为合法,却不敢堂堂正正做出解释,他在回避什么?在收到案外人的申请后三日内即解冻退还,唯一合法的解释就是根据《刑诉法》第143条和《人民检察院冻结、扣押款物的工作规定》第21条所说,查明确与案件无关、三日内解冻退还。邓如果公开这样的审查结论,无疑是在指陈琼、曾德森等人制造假案诬陷当事人。邓怕得罪陈、曾,怕陈、曾内讧,爆出邓的问题,将邓也拉下水。
  2、叶、梁等替邓毅昌找出的法律依据是:解冻退款是将资金退还给被害人(未领钱的特殊人员是被害人)。这完全是权令智昏的一派胡言。身为监察委的办案人员,叶、梁应根据事实证据以及邓的申辩说明等判断邓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形成调查结论。被调查人拒不解释,办案人员却自己站到调查对象一边,替调查对象辩护,替邓找法律依据,叶、梁的行为是明显的循私包庇。
  叶、梁替邓找的法律依据,荒腔走板,不但无法为邓开脱,反而是指邓批准并亲自操办解冻退款,是出于私心私利,是违法犯罪。
  《人民检察院冻结、扣押款物的工作规定》提到的返还给被害人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且都是直接返还。解冻退款是案外人戚忠诚以大庆油城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解冻退款后资金归还到远江公司帐户上;如果邓认为“特殊人员是被害人”,为什么批准不是被害人的案外人的申请?为什么将资金退还给不是被害人的远江公司?仅仅因为与案外人私下交往、商谈,因为不是被害人的某人私人的申请,就将应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交给别人,并放任其划走、占有、使用了四年多,邓毅昌的行为明显是出于私心私利,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
  叶、梁将戚忠诚递交的申请书说成是戚承诺“将钱发给被害人”的承诺书,但申请书中根本没有相应的内容。并且,假设戚有承诺“发给被害人”,试问邓毅昌等人身为检察官员,仅仅因为一个毫无保障的空口承诺,就违反规定将应直接返还被害人的资金,绕个弯子先退给私下往来的外人,这不是违法犯罪又做何解释?
  叶、梁编造的“戚承诺发钱给被害人”这个谎言,与另外一个谎言又相互矛盾。2011年4月29日解冻退款,2011年5月12日戚从远江公司帐上划20万“退款”给银检。吴斌、张全利为包庇陈琼,将退回“隐瞒的资金”说成是退回“安置费”;叶、梁迎合吴张,将20万退款说成是安置费(应发给被害人的钱)。如果戚忠诚以“发钱给被害人”的承诺骗得了解冻退款,为什么在十几天后马上划20万安置费(应发给被害人的钱)给银检?难道戚以此方式告诉银检、告诉邓不再履行承诺、不发钱给被害人?邓和银检收到20万后,为什么放任戚毁诺,放任戚将余下的76万“应给被害人的钱”划走?邓的做法就是与案外人合谋共同侵吞76万赃款(应发给被害人的钱),是犯罪!
  叶、梁替邓编造的“法律依据”,是权令智昏的胡言乱语。
  3、叶、梁等歪曲事实、无视证据和相关法规、规定,编造“没有领钱的特殊人员是被害人”的谎言,是对举报人的诬陷,是对陈、曾等人诬陷举报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的迎合和包庇。
  《人民检察院冻结、扣押款物的工作规定》中提到的返还被害人,前提是冻结、扣押的款物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叶、梁将“特殊人员”说成是被害人,将解冻退款给远江公司歪曲成返还给“被害人”,实质上是说安置剩余资金是特殊人员的合法财产,是“必须发给特殊人员的公款”。叶、梁编造的这种说法,是对陈琼、曾德森等人犯罪行为的迎合和包庇,是诬陷当事人“挪用公款”。
  陈、曾为逼迫当事人认收好处费1万元,而捏造“挪用公款”假案。陈、曾滥用越权,歪曲事实证据,将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从补偿金中划出的一部分(567万)捏造成政府划拨的“专款”,编造出“专款专用”“必须全部分发完”等谎言。但是案卷中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不存在什么公款,更没有什么“专款专用”“必须全部发放”的说法。北海市政府(国资委)以及资金的划出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指证“专款”、“专款专用”,没有对剩余资金提出所有权主张,没有指控当事人“挪用公款”。造漆厂安置方案中“为应付可能发生的问题而预留的资金”,不是必须发放下去的专款公款。
  叶、梁编造的“特殊人员是被害人”的谎言,同样是歪曲事实、无视证据和相关法规、文件的诬告。
  由于纪委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当事人家属于2018年2月22日向信访部门递交了当事人的申诉书及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北海市政府(2004)12号文和《特殊人员情况说明》足以证明特殊人员无权获取安置费等。举一例说明:
  特殊人员列表中列有一名刘XX,该员于2007年因突发心脏病而去世。造漆厂已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等处理完其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等一应事项。由于其家属不愿归还刘生前收取的企业的货款,与厂方发生争执甚至告到总工会法援部门。虽然最终解决,但其家属放话要在企业改制时索要安置费,提起诉讼等。为应付无法预料的情况,按照主管机关二轻联社的安排,造漆厂在安置方案中,将刘XX列入特殊人员当中,预留相应资金。但是造漆厂从未凭“可能发生的” “预留资金”的表格向政府申请什么专款,也不可能替一个已经去世的人申请到什么安置费专款,更不可能为一个已去世的人购医保、养老保险等。
  陈琼、曾德森等人为诬陷当事人,歪曲事实,将补偿金的一部分(567万)篡改成专款,滥权越权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和政府文件,强迫当事人给刘XX这类人发安置费。叶、梁等将刘XX这类特殊人员定为被害人,同样是将可能发生的预留资金歪曲成为必须发给的资金,同样是对当事人的诬陷。
  叶、梁与本人谈话过程中,手上持有《造漆厂安置方案》、《特殊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叶甚至读出了“可能发生的费用”、“预留资金”等内容。清楚知道特殊人员没有理由索取安置费的事实,却说“特殊人员是被害人,对于剩余资金有合法所有权”。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表明叶、梁等循私包庇、抺案压案的心理。
  4、对于戚忠诚划走远江公司帐上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叶、梁等的态度可以告诉众人,什么叫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叶艳将解冻申请(陈琼修改为定稿的版本)中:“承诺履行安置未安置好的职工”这一句话,歪曲成“戚忠诚承诺将剩余资金全部发给被害人”。因为觉得编造的谎言很“精彩”,所以得意忘形,顺口开河,叶艳随口指责戚忠诚划走存款是“不履行承诺,个人品质恶劣,骗走了76万安置费(公款、赃款)”。叶扬言“纪委已考虑将戚忠诚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由于没有想到举报人会表示“赞同”并请叶“尽快移送公安机关”,叶在愣了几秒钟后意识到说走嘴了,于是马上玩起“变脸”,改口称“戚没有构成犯罪”,“有些犯罪是过程决定的,有些犯罪是结果决定的”,“戚虽然骗走了76万,但已追回,没有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所以无须移送公安机关”。几秒钟前趾高气扬、气势汹汹要抓戚,几秒钟后即编造歪理为戚辩护,叶艳如此反复,目的就是掩盖真相,包庇陈、曾、吴、张等。
  将戚划去银检的20万退款(退回“隐瞒的资金”)篡改成安置费,并由此推出“戚忠诚骗走了76万公款赃款”的说法,这是吴、张、陈、曾等(可能也有邓的参与)为掩盖陈琼敲诈勒索、个人索贿的罪行而编造的。他们逼戚忠诚替陈背黑锅,但是不敢公开指责戚诈骗,不敢指责戚转移、侵吞公款赃款,不敢说戚犯罪以避免追究戚的刑责。而且,陈、曾等还操纵法院人员捏造“当事人将公款存到戚个人帐户中”这种天方夜谭式的谎言,将刑事意义上的赃款篡改成民事意义上的“公司债务”,以这些非法无赖手段回避对戚的行为进行定性、追责。吴、张、陈、曾及其他相关司法人员都清楚,真的将戚的行为定为诈骗或侵吞赃款、定性为犯罪,真的去追究戚的刑事责任,戚忠诚就会爆出所有真相、内幕,将陈、曾伪证诬陷敲诈勒索等罪行、将吴、张逼迫证人做假证循私舞弊的罪行,全部公开出来。
  叶艳对于追究戚的刑责的后果也是清楚的,所以在说走嘴后才会不顾颜面,立刻出尔反尔。为了包庇陈琼等司法腐败分子,叶甚至不惜自己打脸!
  5、叶、梁告诉本人,银海区检察院于2011年9月1日将戚划来的20万退款以“赃款”的名义“上交财政”。银检“上交财政”是暂时存放,需要时可以要求退还;2016年1月20日银检划去二轻联社的20万,就是申请财政退回的“赃款”。
  吴斌、张全利到监狱找本人谈话时,说银检上交财政的名义是“安置费”,叶、梁则说是“赃款”,由此可见,吴、张是在撒谎舞弊。吴、张撒谎的目的是将20万退款篡改成为安置费,从而掩盖陈琼敲诈勒索行为。面对当时人的质问,叶艳推说“赃款与安置费没有什么不同”。以安置费名义上交财政是违法的,而“赃款”所包含的内容更多,“赃款”名义是一种含糊的说法。
  据吴、张所说,2011年银海区财政已经将上交的20万返还给银检做为“办案经费”。叶艳说2016年1月银检又向财政申请将20万退回,与吴、张所说矛盾。
  本人申请公开、公示20万进入银检帐户后,相关的记帐、上交财政、财政返还等程序的文件、证据等,先是被吴、张拒绝,现在同样被叶、梁等拒绝。既然认为“上交财政”可以帮陈琼洗白,那么调查人员应该会主动公开、出示这些证据等,无需本人提出要求。吴、张、叶、梁等都拒绝出示、公开,只能说明吴、张、叶、梁等所说与事实不符,那些证据可能证明20万退款并非安置费,证明陈琼敲诈勒索。
  在2011年9月1日,以“安置费”或者“挪用公款案的赃款”名义上交财政,都是不合法的。叶、梁不去调查上交财政背后的真相,不去查办陈琼的犯罪问题,而是一味敷衍、欺瞒举报人,其抺案压案、循私包庇的心态表露无遗。
  6、2011年5月29日远江公司划出10万元到伟兴汽配店帐户。戚忠诚告诉举报人,这笔10万元经转手后送给了检察院的人(由于陈琼开口索要,所以送给了陈琼)。叶、梁拒绝对这10万元汇去伟兴店后的流向做调查,理由是“即使去查,也无法证明是送给了陈琼”。叶、梁拒绝调查,是对陈琼索贿犯罪行为的包庇,是对吴、张逼证人做假证妨碍司法罪行的包庇。
  根据戚的说法,当事人向区纪委巡视组举报陈琼索贿10万。吴斌、张全利接手承办后,找戚调查询问。戚反映,吴、张逼戚做假证,“将10万元自己担起来”,戚不得不先后编出“自己用了”、“修奔驰车”两种明显的假证言。而吴、张采信明显的假证言,并以“找不到”为借口拒不调查伟兴店。面对当事人家属的责问,戚给出明确的说法:划去伟兴店的10万元,其中7万由另一案外人魏增连提现,留下3万元作为魏预付的修车费。这种具体的描述与“10万元转手送出”是一致的。因为要利用伟兴店帐户转手,所以要给伟兴店一些利益,就是预付资金以及此后产生的修车利润;预付修车费对魏也有利。魏提现7万元后,会自己补上3万,将完整的10万元转手送出。
  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可以很容易查实“提现7万,留3万”这种说法。从而查明戚忠诚所说的“经转手送出”才是真相;并且由此追查下去,查明陈琼个人索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可以查明,吴张逼戚做假证妨碍司法的罪行。
  无论是吴张还是叶、梁,作为纪检机关的办案人员,只要他们表露出包庇陈琼的意图时,身为平民百姓的证人明知查不倒被举报者,怎么会去得罪有侦查权的检察官员?当吴、张公然逼迫证人做假证时,证人怎敢如实指证?反之,如果办案人员公正查办,证人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做出这种明显的假证。
  划款到伟兴店,再安排别人转手,这是身为检方侦查人员的陈琼等安排的反侦查手段。这种手段并不高明,只要纪委监察委办案人员认真查办不循私包庇,10万元的去向不难查明。
  7、邓毅昌、陈琼亲自去银行操作办理解冻退款工作,是确定的事实。将冻结的资金中的96万定性为公款、赃款,则邓、陈的行为就是私自处理冻结扣押的款物。亲自操作、与案外人私下接触是绕不过去他们自己挖出的坑。叶、梁说检察长亲自操作具体事项不违法,上级机关人员指导下级机关办案也不违法,所以邓、陈没有错。这是歪曲法规、规定的借口,只能表明叶、梁抺案压案,循私包庇的意图。
  《人民检察院冻结扣押款物工作规定》第33条规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一、管理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办理手续。可见在处理程序中,检察长只负责审查批准。提出处理程序的要求,就是要办案部门、管理部门、检察长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防止某人独揽权力,私自处理,出现贪腐问题。邓毅昌与案外人私下接触,亲自去操作是违规行为,如无合理解释,就是出于私利私心的违法犯罪。
  陈琼是市检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主任,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是依法依管辖规定分配案件线索给相应的侦查部门查办。查办案件并不是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范围、职权范围。陈琼为帮助二轻联社领导整人而插手市检反贪局的侦查工作;因为与曾德森狼狈为奸共同借办案敛财贪腐而违规划案给曾,并搅和在银检办案过程中;陈琼亲自去银行操作是由于已经敲诈成,为了得到(20万加10万)勒索来的钱款而做出的姿态。
  邓、陈亲自去操作解冻退款工作,违反常理违反规定;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就只能证明,解冻退款是出于私心私利,是违法犯罪。
  8、叶艳公然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文严禁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说成是正常的侦查行为。叶的言论表明做为前检察官员,对于检察系统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叶持纵容放任的态度;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叶持蔑视的心态。
  2010年6月24日,曾德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刑拘当事人,以此威胁当事人“认罪”。2010年6月28日陈琼、曾德森自行出马到看守所,以“异地关押安排人折磨”,“找其他理由也要判”威胁当事人;以“检察机关不能错,给台阶下”,“认识亲属,互相给面子”欺骗当事人。2010年6月30日非法外押讯问,曾德森、林秋凤骗供,要当事人“以受贿的最低标准1万元认收好处费”,“以人格保证明天免诉放人”;在第二次做笔录的录音录像中有此情节可证明骗供。2011年1月30日上午,陈、曾带案外人戚、魏到看守所,以“同意办取保候审,放回家过年”;“检方做工作要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为条件骗当事人认收好处费。并要求案外人劝当事人妥协。2011年2月1日(除夕前一天),曾德森、彭友桂带着取保候审证、释放证到看守所,不办手续而是出示给当事人看,以“最后的机会”骗当事人认收好处费,并带当事人家属进入审讯室,打电话给案外人戚,要求家属及戚劝当事人妥协。
  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向叶、梁陈述以上事实,叶艳将这些非法办案行为,一概说成是正常的侦查手段;将违规带案外人、家属与当事人见面,说成是为促使当事人认罪的好办法。(真的是堂堂正正的做法,曾德森等何必骗看守所值班民警,说案外人、家属是“我们(检察院)的人”?)
  放任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非法办案,蔑视法律,将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视为天赋的特权,公然予以包庇掩盖。叶艳、梁孟锁等根本就没有司法人员、监察官员应有的立场、素质。
  9、2011年4月2日,银海区检察院公诉人刘延河及其助手,持取保候审证和释放证到看守所释放当事人。这次取保、释放,当事人及家属没有提出申请,没有保人,没有保金,完全是公诉机关自己操弄的。刘延河打电话给邓毅昌,通话内容表明,这次取保释放是邓毅昌安排的。事后经了解,案外人戚忠诚讲是“他与邓等人吃饭时,讨论当事人的案件,邓提出‘无论如何先把人放出来’,戚同意邓的安排,形成了取保、释放”。
  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向叶艳、梁孟锁等提供邓毅昌“接受宴请”的线索,陈述了2011。04。02取保释放的详细过程及戚的说法。叶、梁等承认无申请、无保金、无保人的取保释放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背后的戚请邓等人吃饭等,则以“不是直接证据,是听说的”为由,拒绝查证;对于邓安排取保释放的动机则一字不提。
  信访部门要求提供邓“接受宴请”的线索,而做为办案人员的叶、梁等,却以“不是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调查,这不是在办案,而是在抺案压案。只要真正去查证,线索就会成为证据。
  邓毅昌安排以违法取保释放当事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
  由于此前,曾德森等以取保释放为条件,骗当事人认收1万元“好处费”;由于不知道戚和邓吃饭商议案件等情况,当事人认为取保释放可能是骗局。如果接受取保出去,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被诬与证人串供,从而取消取保重新被关押,并且对于开庭后的质证会造成负面影响。邓毅昌的目的如果是官官相护,庇护陈、曾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的取保释放将会是陷阱。
  在起诉前(2011。04。02取保释放不成,04。06即已起诉)以这样的违法形式取保释放当事人,合法的解释是因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要求,所以变更强制措施。陈、曾等人诬陷当事人受贿、挪用公款,是明显的假案,对此公诉人刘延河及主管公诉的检察长邓毅昌都清楚,所以本人不排除此次取保、释放是变更强制措施。(刘延河曾到看守所,以“专职司法人员”的身份与当事人讨论挪用公款问题,并明讲如果当事人不认收1万好处费,就要连挪用公款一并起诉)。
  无论邓安排以违法方式取保释放的目的是什么,无申请、无保人、无保金的取保候审,都是违法的。身为银检检察长,邓毅昌明知故犯,故意违法出于什么目的什么动机,应由邓自己来“自圆其说”。
  既然承认此次取保释放是违法的,作为监察委(纪委)的办案人员,叶、梁等应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调查邓与戚吃饭(接受宴请)、商讨案子等问题,调查与解冻退款的联系,查清取保释放、解冻退款的动机。找借口对明确的违法行为不处理,拒绝追查其他问题,就是抺案压案、循私包庇。

  以上是叶、梁“答复”中所涉及问题中的9例,表明叶、梁不但想包庇邓毅昌甚至想将陈、曾、吴、张等人一并覆于翼下。对于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叶、梁的心态是扭曲的,他们认为那是特权,不应被查办。叶、梁等的行为将使北海市监察委的“全覆盖”垮掉一大部分。叶、梁等不适合查办查案,不适合处理司法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甚至不适合做为监察委的领导和办案人员!

  具书人:丛刚
  家属代打印。
  家属梁洁13097790116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