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给了他们那么大的权利逐利违法,老百姓难道真的有理不能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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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冬玲,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郯城县东南场街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联系电话:13002792517。2017年8月1日,我被诬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从此,我陷入了一个被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一些证人栽赃陷害的巨大圈套之中。
1、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刻意编织大网,虚构事实,和证人一起伪造证据,将我陷入彀中。为获取证人支持,公安人员给很多证人打电话说:能够把他们投资损失的钱给追回来。以此来利诱证人。在给证人记笔录的时候,无所不用其极,以引诱、威胁的手段,故意将一条条线索引到我的身上,看似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实际上全都是虚假证据。比如陈秀某、徐希某、孙立某、王开某、冷中某、孙长某、李希某、刘同某、石某、马同某、徐誉某等人都不是我发展的,公安竟然通过利诱、威胁的手段全部放在了我的身上。在给我记笔录的时候,故意添加我根本没说过的话。比如:“我之前没算过,不知道有那么多,这些都是银行的明细,根据这些数字算多少是多少。”“返给我的这些钱,有一部分是我投资返给我的钱,就是静态收益,包括我获得的返利,我又充值到XOOM平台,然后返利给我,还有就是XOOM平台返给我的动态收益,就是下边发展的会员,我获得的奖励,这些奖励有多少,我也分不清”。
2、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调查取证中,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对于能够查清的事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比如:在对马同某、李希某的调查当中。明明可以查出他们的发展人是谁,但直接扣到了我的头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出现一个这种情况算是渎职的话,但是多次出现是不是滥用职权呢?
3、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证人、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郯城县检察院,相互勾结,“逐利违法”。公安并不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办案,而是为了收取办案经费。证人是为了拿回他们投资的损失,加上被公安利诱。郯城县检察院为了能够把这个案子维持下去,对于事实不清的证据。不深究细查。甚至对于我所有的疑问置之不理。
4、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反程序规定,以违法证据,妨害司法公正。例如:徐涛、徐辉勤、王才善、孙长某、徐誉某、陈秀某去公安记材料的都是一个人。那些根本没参与办案的人员,是谁让他们有那么大的胆量签字的呢?难道只有经侦大队长金涛一个人吗?在我取保候审到期后,根本没给我解除。我在8月28日再次被经侦传唤去记材料的时候,让我给签了一份6月20日的文书。难道6月份的文书,可以到8月份签吗?在检察院,检察官刘占银也是一个人给我记了材料。
5、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我威逼,诱导。侯高明多次疾声厉色对我说:“叫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我们有足够的证据,你必须得承认,不承认就是态度不好,就得刑拘你,法院也会判得更重。”还说我按照这个说完就没事了,就能回家了。在审讯我期间,问我发展没发展陈秀某和徐希某。我说我找过他们,他们没干,后来我是给他们帮忙的。但我看到了公安在笔录上给我记上了我发展陈秀某和徐希某的事,我当时就看出和我说的不一样,并且明确提出过这事,我记得我的说法是:“她们是找我帮忙充值的”。但侯高明说没事,都是一个意思。公安在看守所问我的时候说“我成为报单中心”这句话我没说过,是侯高明替我记上的,下边有一句“我不知道我的报单中心批没批”,前后明显矛盾。
综上所述,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侯高明、金涛等人违反程序规定,以威胁、诱导、哄骗、栽赃陷害的方式办理案件,是“逐利违法”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全部都是虚假证据、违法证据。这种办案行为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而且是滥用职权。(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金涛在办案过程中,明知侯高明等人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还刻意如此安排并亲自参与,正切合了他对我和徐某说的:“这些钱又不是你的,你交上来,让公安收入,你也安全了,不好吗?”)。
最后我想问一句:查不清案情,没参与办案而签字,是渎职,违反程序规定,伪造证据,是犯罪。以虚假、违法的证据给我定罪,是根据哪国的法律条款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