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宝:坑蒙拐骗者在江苏为什么都成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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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禄宝:坑蒙拐骗者在江苏为什么都成了“受害人”?
文周禄宝
脸,厚到什么程度,才能把十恶不赦的施害者描写成可怜兮兮的“受害人”?
江苏灌云县的“七大官人”,将一个弱小的女子长期霸为己有,甚至一次又一次堕胎,到底是利用高高在上的威力强行占有,还是弱小的女子反复敲诈,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拿赃款收买女子,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明文规定的“公私财物”,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江苏“七大官人”原本的赃款算不算个人财产?或者说,这七个对象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公众需要一个交代,而不是胶带。人中豪杰、骑辅难下,腰带一系翻脸充当可怜兮兮的“受害人”,如此龌龊的之举,羞为儿郎。
坑蒙拐骗者在江苏摇身一变充当“受害人”的案例,笔者周禄宝还有多个活生生的案例。
2011年,笔者周禄宝自费购买票据前往广西阳朔报团参加“阳朔一日游”,在当地阳朔鉴山寺内遭遇旅游公司自己招揽的假和尚设局欺诈,投诉曝光维权后,遭到一个叫QQ昵称为“深海”的当地陌生人报出我的居住信息威胁,当年,笔者周禄宝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文章《桂林鉴山寺假和尚坑蒙拐骗遭举报8年为何无人管?》等文章,可以印证上述说法。在该篇文章里,笔者周禄宝原文写道:数月前,我实名发帖持续曝光桂林阳朔鉴山寺和尚设计层层陷进骗取天下游客钱财的丑闻,遭到“阳朔刑警在线”在线访问并声称“已将相关网帖递交领导”。7月8日晚,昵称为“深海”声称自己是“中间人”的不明身份者,以可以联系阳朔旅游单位为由并开出一万元的价格谈判遭拒后,开始用各种阴险的语言威胁恐吓我,并准确报出了我家庭住址。对方称:“通过关系,很容易找到你……”
之后,也就是2011年7月中,我前往浙江杭州上城区暂住地报警,接警的两位同志一男一女登记备案后,认为对方没有进一步采取行动,无法立案,提议让我“民事协商解决”。当时正巧遇到一位天津网友被骗2800元,我和天津网友聊了一夜后,与次日由我出面联系当地香火经营部负责人作退款、赔偿。在协商退款赔偿过程中,广西阳朔当事私营业主“朱总”同意赔偿两万,考虑到之前的旅游损失和之后受到的威胁恐吓,以及持续一月多维权的综合损失,笔者周禄宝当时录音协商在两万的基础上进行4万元索赔,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旅游纠纷引发的民事行为,连案件都算不上,到了江苏省昆山市,竟然成了敲诈勒索的“惊天大案”。
2013年,也就是两年之后,江苏省昆山市将上述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办理,将对笔者周禄宝作出赔偿的具体单位具体法人,改头换目移花接木到了与法定“公私财物”本身无关的寺院身上,即“鉴山寺”,而在这一场轰轰烈烈的先抓人后定罪的“江苏式”办案中,此前招揽社会青年冒充假和尚欺诈游客的施害者,瞬间变成了所谓的“受害人”,而且不是“受害人”法定的单位成员,直接嫁接到了寺院身体,强行把驴头对马嘴。
笔者周禄宝亲身经历的案例中,三家寺院原本是被私人旅游公司违法承包后,包装成了寺庙的样子大肆行骗、故意欺诈游客,作为自费参加活动接受服务的游客,任何一个游客,都有站出来依法索赔的权利,不论数额多大,都是依法应有的权利。然而,在江苏,这一行为,被强行认定为敲诈勒索。
假和尚、不法商家坑蒙拐骗在先,游客被侵在后,在江苏模式的判决书里,假和尚头目被写成了寺院的“受害人”,游客被判定为施害者,这是什么逻辑?普天之下,哪里这样的逻辑?
(注:文章一气呵成,无心校对,请谅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