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22日的鉴定让杀人犯脱罪 陆川县公安局能否担得住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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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二十二日的鉴定让杀人犯脱罪
陆川县公安局能否担得住质疑?!
2014年4月24日,广西陆川县古城镇陆落村垌启下队发生了一起命案(一死一伤)。案发后,杀人犯罪嫌疑人叶世龙迅速潜逃,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然而,直到2014年5月16日,陆川县公安局(仅由一名民警)在案隔二十二日后才送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叶世龙作案时属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陆川县公安局此做法实在值得质疑。理由有下:
一、陆川县公安局明显存在违法释放罪犯、故意拖延办案的嫌疑。
据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医司鉴〔2014〕精鉴字第260号)记录:“据陆川县公安局卷宗记载……之后在岭顶过了一夜,第二天走出二级公路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足以证实案发时叶世龙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神经系统无阳性体征,意志能自由支配,是自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杀人犯罪嫌疑人叶世龙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打死叶荣冠、打伤樊秀菊),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且,杀人犯罪嫌疑人叶世龙一直与正常人无异。多年来,其白天能从事农业劳动,晚上还与他的父亲专门去做道公法事。而且,叶世龙能结婚生子,个个健康,妻子李柳安不嫌不弃。其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不是事实,而是假装的,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是通过他的胞兄弟 古城卫生院的院长叶世辉从中作梗所致。
二、南医司鉴〔2014〕精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科学,不具备权威性,不能作为叶世龙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首先,从《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基本情况中,陆川县公安局仅派一名干警(温小锋)在场,不符合案件侦查的法律规定。同时,被鉴定人叶世龙的身份证号码与古城派出所证明的叶世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被鉴定人是否叶世龙无法确定。从整个鉴定过程中,除一名公安干警在场外,再无任何人更无受害人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其次,案情摘要及鉴定检查不科学,不具权威性。在摘要中,案发后被公安抓获的叶世龙供述:“……4月24日开摩托车上街……想起樊秀菊在争屋地的时候曾对着其家放‘鸡鬼’,其女曾被樊秀菊的儿子打过……。”叶世龙对案件的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事情记得一清二楚,完全没有精神病人的丝毫体征,足见其头脑清醒,表现正常。
陆川县公安局能否担得住质疑?!就看其是不是选择由北京或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叶世龙作案时的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再作重新鉴定,用结果让全社会感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受害者家属及受害者期待着,社会群众期待着。
2014年12月4日(中国首个宪法日)
附:1、陆公信访〈2014〉450922141013203号答复意见书一份;2、涉案其他材料一份。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