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丘潍坊两审法院及没有人性的法官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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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丘潍坊两审法院及没有人性的法官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制造冤案法理何在?
呼格案的变种、性质是一样的、刑事与民事区别、判决事实都是法院伪造的、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一冤案、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书
习 好 :中央、中纪委各位领导你们好:山东高院推三阻四、相互踢球不受理此案,我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举报、控告、申诉的。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举报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安丘黑法院说:无权受理此案。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安丘黑法院“有权”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无权”受理冤案纠正错案,请问:这是个什么道理,谁赋予给安丘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权利。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责任。
法院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单位,安丘法院都不执法,都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这叫个什么法院,这是个黑法院吗?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因这是安丘黑法院亲手造成的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请按 指示:四个决不允许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应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和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和损失。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十几年至今本地都互打保护伞,违纪违法人员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一直得不到处理。 请按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处理此案。
因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
一、举报山东省安丘市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黑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2000)2507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在(1999)2284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家庭在女方厂购买楼房一套,离婚后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 我93年2月为养父母向村委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相识,怎成共同财产呢?(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94年6月结婚二人是国家职工、王贤红是张德芳的亲嫂子)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潍坊中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
二、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伪造事实、违法判决: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1999)2284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院(2000)724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查办追究责任。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三、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以下是法律依据)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及侵犯。(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纪违法非法分割我的房产。
2002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应追究安丘黑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四、安丘黑法院共同伪造(2000)2507号案子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大便出来再坐进去,只搞人人相护,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在这十几年我进京上访和网上举报控告申诉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两审法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因此请求中纪委监察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不正之风硬顶着不办。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行为,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法院,地方纪委监察局、政法委都不受理、都为法院、法官和王贤红打保护伞。无权无钱又无人的穷百姓是打不赢官司的。难道真的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五、综上所述:伪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事实摆在面前,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18754471098
这是我向山东高院白泉民院长举报、控告、申诉时讲的、请不要转潍坊中院,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潍坊中院和安丘法院是人人相护、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因潍坊政协副 、潍坊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贤臣”是原安丘司法局工作人员、后提拔安丘市副市长和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老同事关系、由“王贤臣”这个铁的保护伞、保护了他们的一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大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得不到纠正处理,因此:再次请求山东高级法院按我的诉求公正处理此案为盼。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 谢谢! 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2014、12、11
举报、控告、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现再用网上举报与您:我从03年进京上访十几年,我向安丘市委5大班子举报过多次,也向公安局立过案,至今未查办,都在王贤红以女人的身份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
再次举报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贪官腐败分子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在案子中伪造证据的事实如下:
举报: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99年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 05 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贪官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1999)2284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因此: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追究以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为首的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18754471098 2014、3、16
呼格案的变种、性质是一样的、刑事与民事区别、判决事实都是法院伪造的、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一冤案、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书
习 好 :中央、中纪委各位领导你们好:山东高院推三阻四、相互踢球不受理此案,我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举报、控告、申诉的。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举报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安丘黑法院说:无权受理此案。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安丘黑法院“有权”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无权”受理冤案纠正错案,请问:这是个什么道理,谁赋予给安丘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权利。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责任。
法院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单位,安丘法院都不执法,都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这叫个什么法院,这是个黑法院吗?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因这是安丘黑法院亲手造成的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请按 指示:四个决不允许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应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和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和损失。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十几年至今本地都互打保护伞,违纪违法人员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一直得不到处理。 请按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处理此案。
因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
一、举报山东省安丘市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黑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2000)2507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在(1999)2284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家庭在女方厂购买楼房一套,离婚后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 我93年2月为养父母向村委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相识,怎成共同财产呢?(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94年6月结婚二人是国家职工、王贤红是张德芳的亲嫂子)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潍坊中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
二、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伪造事实、违法判决: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1999)2284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院(2000)724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查办追究责任。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三、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以下是法律依据)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及侵犯。(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纪违法非法分割我的房产。
2002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应追究安丘黑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四、安丘黑法院共同伪造(2000)2507号案子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大便出来再坐进去,只搞人人相护,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在这十几年我进京上访和网上举报控告申诉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两审法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因此请求中纪委监察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不正之风硬顶着不办。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行为,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法院,地方纪委监察局、政法委都不受理、都为法院、法官和王贤红打保护伞。无权无钱又无人的穷百姓是打不赢官司的。难道真的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五、综上所述:伪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事实摆在面前,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18754471098
这是我向山东高院白泉民院长举报、控告、申诉时讲的、请不要转潍坊中院,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潍坊中院和安丘法院是人人相护、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因潍坊政协副 、潍坊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贤臣”是原安丘司法局工作人员、后提拔安丘市副市长和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老同事关系、由“王贤臣”这个铁的保护伞、保护了他们的一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大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得不到纠正处理,因此:再次请求山东高级法院按我的诉求公正处理此案为盼。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 谢谢! 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2014、12、11
举报、控告、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现再用网上举报与您:我从03年进京上访十几年,我向安丘市委5大班子举报过多次,也向公安局立过案,至今未查办,都在王贤红以女人的身份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
再次举报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贪官腐败分子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在案子中伪造证据的事实如下:
举报: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99年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 05 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贪官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1999)2284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因此: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追究以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为首的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18754471098 2014、3、1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