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王玥等人伪造公文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现任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玥于2018年4月8日安排人向梁平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号”。经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辨认,这是一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据初步调查,主犯应该是梁平一中校长王玥。因为他有对抗法院审案的现实需要。再加上,他已经当面向我本人变相承认了。梁平区教委及其人事科是谁参与了伪造?待查。是谁去盖的公章?待查。学校哪些人接触过这个文件?是具体什么时候接触到的?都待查。
  这份文件属伪造,非法。(1)其制作的程序不合法。事先没有经过学校和教委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更没有经过学校的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2)其送达的程序不合法。至今没有向我本人送达文件原件。更没有告知我申诉的渠道。(以上实际上是“王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所必然“伪造”不了的几个法定程序。)(3)文件处罚的内容严重违法。“渝府发(2006)133号”文件明确规定:“绩效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他们居然在事前或事后就给我全部克扣了。连基本的人性就没有。(4)这份处罚文件,依据的是梁平区教委的前一份处罚文件。严重违反“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的法制原则。同一个国家机关,依据同一个借口,针对同一个当事人,居然敢公开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文件。稍有一点人性的领导都知道:这是明显非法的。(5)梁平区教委的前一份处罚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本身就不合法。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等。(6)“梁平教发【2017】33号”又依据的是梁平县公安局的“渝公(梁平)决字【2016】第424号”拘留决定书。这本身就违反了“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的法制精神。(7)梁平县公安局的“渝公(梁平)决字【2016】第424号”拘留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是我干的。是有人故意乱认定事实、乱定性、乱适用法律,导致的。是他们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采取威胁、诱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从我这里强行获得的询问笔录。其办案过程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第83条、第92条、第107条、第116条(二)(十一)等。是其办案违法在先造成的。(8)“梁平教人(2017)55号”处罚文件,其落款时间造假。王玥等人明明是2018年4月为了对抗我的“劳动争议案”的诉讼去勾结梁平区教委及其人事科的某些贪官污吏炮制的。(这还可以调查我们学校和法院接触过这份文件的少数几个人,看他们是什么时候接触到的。加以佐证。)可是他们故意写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7月2日。他们自己就知道:如果他们不“伪造”落款时间,这事后补办的文件,是明显非法无效的。而2017年7月2日王玥还没有到梁平一中来。那时的领导班子也没有研究过这一事项。王玥自己就已经告诉我:是他到梁平区教委去“问”才要来的。总之,这是一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王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使其之前多次非法克扣我的巨额工资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追究。同时又是对我以后的合法权益的更大侵害,又构成进一步的“打击报复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我已经向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举报、控告多次,他们拒不刑事立案。现在,我只有请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公安部、最高检等国家机关,异地调人,异地用警,成立临时性质的专案组,到重庆市梁平区来展开调查、侦查,越级下查。并确认该文件属伪造,并撤销。并追究王玥等人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施鲁家 15202371036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教师
  2019年国庆节


  相关经过
  (1)关于“王玥伪造公文”一案,2018年4月我到梁平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去报案,当时一个自称是刑警支队支队长的陈某看了我的举报文书之后回答我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叫我去查某某某,我也去查呀?”言下之意,他可能知道:本案背后牵涉到梁平区公安局里面的一些领导。我反复恳求刑警支队长陈某受理,陈某就将我往“治安支队”和“一派”推。我要求陈某给我一个“不受理”的书面答复,陈某就命令门口的保安,把我当作“上访人员”驱赶。(2)我又到梁平区监察委去报案。梁平区监察委受理后转给梁平区公安局调查。可梁平区公安局的领导却批转给梁平区公安局的信访室。信访室又书面答复我说:“这不属于按信访程序办理的事情。应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信访室就转给了梁平区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可见,梁平区公安局批示的领导故意在乱批示。这明显是在故意包庇伪造公文的刑事犯罪分子王玥等人。盼上级有关部门查清是谁这么乱批示的?(3)我又向梁平区监察委再次反馈了相关情况。梁平区监察委再次受理了。但他们说:“王玥伪造公文一案,必须要公安机关调查和确认。”所以,他们再次转给了梁平区公安局调查确认。可是,梁平区公安局又转给了“梁山镇第一派出所”管辖和办理。拒不安排刑侦队立案侦查。(4)“王玥等人伪造公文”一案,根源就是原梁平县公安局的治安大队2016年对我进行的非法拘留。所以,现在调查“王玥等人伪造公文”一案,梁平区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在涉案的贪官污吏没有被撤职查处和更换之前,至少应当依法回避。再加上,“王玥等人伪造公文”一案,根本不是“治安案件”。而是“刑事案件”。应由刑侦队管辖。怎么能由梁平区公安局的治安支队或者派出所来管辖呢?(5)2018年7月27日下午梁平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的民警颜某某(手机号码:15123583122)电话通知我说:“王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不予刑事立案”?那怎么处罚呢?拘留?降工资?撤职?还是“不予处罚”呀?
  王玥自己已经将大致经过都向我本人承认了。为什么国家机关却还查不清楚呢?领导干部贪污,他们查不清楚。领导干部受贿,他们查不清楚。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他们也查不清楚。领导干部以权整人,他们也查不清楚。甚至领导干部杀了人,他们也查不清楚。这些所谓的“国家机关”干什么能查得清楚啊?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的治安支队,根本没有调查和认定刑事案件的资格。是谁安排或强迫他们对此案作出结论的呢?他们故意包庇刑事犯罪,又该当何罪呢?“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就是“原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的治安大队”,他们本身就是本案最初非法拘留我的涉案单位。原涉案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至今还没有被撤职、逮捕、法办。所以,本案他们本应该回避。是谁又安排他们来“调查”和“认定”此案的呢?不是让他们来自己“认定”自己吗?不是故意让他们来包庇此案吗?
  2019年9月23日下午我亲自去梁平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去拿他们“不予刑事立案”的书面答复。我才发现:(一)他们居然就是安排的原非法拘留我的同一个涉案人员周廷凡在负责。(二)他们借口:梁平区教委出示的文件,一模一样。故认定王玥没有伪造。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本身就没有真实版本。是王玥到梁平区教委去要求,梁平区教委的干部亲自制作的。他们是共同犯罪。公章等都有可能是真的。但其落款时间造假,即与事实不符。故构成“伪造公文”的犯罪事实。这份文件,从内容,到程序,到法理,也都是非法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清他们伪造的真实时间、经过、参与的人员等。
  我已经多次向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委市政府,中央有关部门都报了案。可至今还没有一家给我任何答复。王玥等人至今还逍遥法外。王玥至今还在担任我们学校的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玥至今还在主持我们学校的工作。王玥甚至指使我们学校的会计涂小勇拒不提供他们2018年非法克扣我的巨额工资的相关票据。致使我2018年到底被他们非法克扣了多少钱?目前我还无法知道准确数字。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证据。严重影响我诉讼维权!
  2019年1月2日上午,在王玥的“校长办公室”,校长王玥、副校长肖贤贵,居然对我进行多次暴打。我一点没动手、一点没还手,他们居然暴打我六、七轮。每轮暴打十多分钟时间。有监控视频为证。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王玥、肖贤贵至今还逍遥法外。
  梁平区教委和梁平区教委人事科,哪些贪官污吏参与了这份文件的伪造?更是需要彻底调查清楚。不然,他们以后还会继续当官害人。特盼异地调人,直接下来查处。谢谢!

  施鲁家 亲笔
  2019年国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