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级法院领导刘洋徐炜滥用手中权利,以权谋私,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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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何晓明,身份证号320802196909091011,电话:18912078088 。2007年7月,我以二市政名义中标取得淮安市商业学校(下称商校)D标段土方工程供土权,马乃波取得B标段供土权,案外人冯叶新取得A段供土权。该工程因系政府代建工程,所有工程款均由市代建办转支,并非由商校直接支付。我在自筹资金完成该标段土方工程后,在多次索要工程款中发现,我所做标段的工程款虽然已分三次支付给了二市政,但二市政的财务上并没有这笔钱的进账记录。在多方索款无果我起诉至清河区人民法院。
清河区法院在多次庭审,通过调查和保存在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资料(包括土方供应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对我的挂靠身份进行了确认,通过工程量签单证、付款凭证、通讯录、土方分块示意图、证人证言等也证实我就是该标段工程的实施工人;同时法院经对对方提交付款的凭证、进账单、发票等情况核实,查明被告二市政在取得我所做的D标段工程的工程款过程中由于人为操作已将该笔款背书转给了第三人马乃波,且该款并未依照会计制度规定从二市政账户上划转。且二市政与马乃波之间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因而,清河区法院在经过合议庭讨论,审委会研究,最终公正判决被告二市政给付我全部工程款82万元及诉讼费用1。2万元。
2011年5月初,二市政及马乃波因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1日该案在市中院开庭。庭审中,没有给我说话的机会,最后让律师陈述,然后徐炜说闭庭,择日宣判。8月15日下午,徐炜通知我去调解,我到中院后,刘洋直接对我说(民一庭庭长)给你10万块,同意调解就签字,不同意调解就判你输。徐炜和刘洋说同样的话,听后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是人为因素还是其他原因?
由于对方律师胡国建和刘洋关系好,住同单位小区,曾经是同事,利用职务之便收了胡国建当事人2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和冯新叶到罗岸伟的办公室和罗岸伟说(淮安市律师协会会长)肯定会判你输的,然后说,我和徐炜关系很好,要不这样吧,你给两万块钱和一箱五粮液(4500),酒是罗岸伟指定的地方,说徐炜好去取。后来,徐炜也找我多次调解,最后一次调解13万,我无法接受。像刘洋、徐炜这样的法官判案不要证据,不要司法程序,在审委会争议很大的情况下,随意改判,恳请领导了解实情,依法监督,调查核实,让这些人得到应有制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