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刑场上拉回来的——死刑犯的告白

  告白人:张新路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新河北大街宝平里2号
  现在押于天津市第一监狱服刑。
  代理申诉人:张桂兰 张桂珍 (与告白人系姐弟关系)
  申请请求:依法改判张新路无罪
  事实与理由:
  张新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9月3日被刑拘,至1994年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于1995年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9月20日张新路被押赴刑场,在执行枪决之际,因张新路确无杀人高呼冤枉,幸免枪决,从刑场上又给拉回来。
  一年后1996年9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下达一份形式裁定书(1996高申刑监字第23号)
  认原审被告人张新路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1995年6月21日(1995)高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新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在检查案件中发现本案的裁定确有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张柏峰
  书记员:郝宝利
  经过合议庭再审后1997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高申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撤销法院一审、二审死刑判决,改判张新路死缓。至此张新路从死亡的终点存活至今。
  因我确实没有杀人,一直申诉,并基于以下事实:


  一。刑讯逼供是我招供之源


  自1992年9月3日妻子被害,公安机关将我列入犯罪嫌疑之后,利用我和我妻子有矛盾为突破口。公安人员把我带到刑警队的厕所旁边的一个铁笼子里,用两个手铐一手一个把我吊起来,双脚离地,反复不知多少次的吊打,这当中死去多少回,他们就用凉水把我泼醒,继续吊打,又用厕所的脏水泼我全身,让蚊虫叮咬,浑身肿胀(他们没让我穿衣服,只穿内裤)。在笼子里吊起来是“大”字型,三天三夜没给我吃饭喝水。公安人员分三个班轮换着吊打我。头被打破了流了很多血,他们给我戴上头盔,继续打和电击!就这样连续五天五夜对我施以酷刑、刑讯逼供。在我欲生无路、欲死无门的情况下,被迫承认杀人。但因招供的情节内容与现场勘查不符,多次遭到殴打。此后我虽多次要求变更笔录或重新录供,均遭拒绝。我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认定我有罪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及科学性



  1。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双沾有被害人血型的旅游鞋,以证实我穿过并实施了杀人行为。二审中队该鞋的来源、尺码也进行了 调查。该鞋上的血迹最终作为证据认定我杀人。我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我杀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1)我本人穿的鞋尺码是42号,而这双鞋的尺码是39号,即便不排除穿用他人鞋作案的可能性的话,我也不可能找 小鞋穿,因为我当晚入住的地方距被害现场至少1500米距离,穿小鞋既无法走路,也不利于逃跑。
  (2)血型相同并不能直接证实鞋上的血迹就是死者的血
  法庭出示的鞋为朋友张永德鞋,这点法庭上已证实,在案发前张永曾穿该鞋与他人殴斗,并致对方出血。法庭上出示的该鞋及鞋上的血迹检验,证实了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以此认定我穿用并施以杀人,故留有血迹。我认为血型的检验固然有科学性,但是他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人体血型的种类及差异。本案所涉及血型的检验只是说明了被害人的血型与鞋上的检测到的血型在ABOAB血型方面有一致性,并不能直接证实就是被害人的血!从现代血型检测来看DNA基因的检验早已取代ABOAB的检验。而本案在没有进行DNA检验的情况下,仅凭ABOAB血型的简单检测,并以此来认定我有罪,显然缺乏必要的科学性。
  (3)证人张永的证言足以证实我无罪
  在案发当天,我一直在张永家吃、住、玩在一起,因发生此命案,张永同样以涉嫌杀人而被判刑拘、逮捕,在押达半年之久。我在侦查阶段所遭遇的刑讯逼供,张永恐怕也难逃同样的命运。但经法庭调查,张永并没有直接证明我有杀人意图、动机及实施杀人行为,相反,对我作了客观的证言。
  由于我没有杀人,一直喊冤到1999年7月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99)津检控信复字第168号
  告知由市检查监所处复查。
  在2001年5月16日下达了一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津监检不复【2001 】9号)。
  内容是:此案虽存有一些一点,但未能取得否定原判认定主要犯罪的证据。因检察官告之,要想洗清冤案除非做DAN鉴定,但庭审指控杀人的证据被有关部门销毁了,难度很大。天津市管不了了,只能去北京。
  由案发至今已经21年了,在这21年当中我一直申诉,为了清白我不要减刑。我的姐姐也一直在天津和北京为我申诉。我的父亲、母亲也先后为此死不瞑目。在今年的三月二十七日接到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津高刑执字第89号将我又改判18年。
  我已经在监狱里冤了21年,一直申诉无果,现又加了18年,我要在监狱服刑39年。我从一个青年(29岁)被冤屈,被屈打成招,戴了两年的死刑铐子,现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致残。我现在已经50岁了,再服刑18年我就68岁了,难道说要把我置于死地吗!!!难道说我成为人间一大冤民在监狱里永无出头之日吗?我的案子一直申诉,到现在成为这个结局我不明白!!!我强烈要求:
  1。特申请有关部门把指控杀人的证据做DNA鉴定!
  2。把我的案子公开听证!
  3。改判无罪!
  哀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检、法机关,伸出正义之手,依照刑事诉讼法还我们当事人的清白!!!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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