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理由一、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有法不依,坚决规避隐瞒《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此可知,涉案法官坚决避开了青苗补偿的专用必用之法《土地管理法》第47条。

  青苗补偿费应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还是按实际损失计算?

  N0。1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青苗补偿费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法定的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这条规定专门针对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 :

  1。村民代表和法官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即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价格)。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低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

  2。青苗补偿费是按经省批准的明确具体的简单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模凌两可的复杂的主观想象的实际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第16条也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No。2法律为何要规定青苗补偿要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按实际损失计算?

  国家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标准赔偿符合中国国情。按实际损失赔偿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不能说老板就多赔,农民就少赔,老板和老板之间也不一样。青苗补偿与国家赔偿有相似之处。

  青苗产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人与人之间不一样,同一个人每年也不一样。青苗实际价格也随上市时间的不同而变化。青苗的产量与价格不确定,那青苗的实际损失也不确定。假如用实际损失来赔偿,势必人人不一样,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农民就会与干部产生大量矛盾;就给了乡村干部截留的借口;各地也会自行其是,陷入一片混乱之中,旧矛盾没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

  青苗补偿标准大家一样,补偿又比实际损失多一点,这样大家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青苗补偿费实行“按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计算”制度,目的在于遏制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青苗补偿费。

  No。3青苗补偿费,申诉人主张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有法律依据,涉案法官主张按实际损失计算既无法律依据,还违反法律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按村民代表另定的低标准计算,第七村民小组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清单足以证明。

  N0。4为什么说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No。5青苗补偿与法治自治的关系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村民自治的对象。

  村民自治不能忘了法治。如果只有自治没有法治,又如何遏制一次次的权力冲动?村民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法的村民代表决议无效。

  No。6涉案法官为什么要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涉案法官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目的在于 :试图混淆各方视听,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乡村干部截留侵占征地补偿费、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鼓励支持乡村干部腐败,用实际行动反对中央依法治国及反腐败的国策!
  涉案法官选择性利用法律,对官有利就用,对官不利就踩在脚下置之不理,用自己的想法取代法律。涉案法官心中没有法律,眼中没有百姓,心中眼中只有官官相护和利益。

  理由二、为什么说涉案法官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法计算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

  1。关于青苗补偿费的计算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定依据。该条规定青苗补偿费要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能按实际损失计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只讲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根本没讲如何计算青苗补偿费问题。

  2。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也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不容任何人(乡村组三级干部、法官等)修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青苗补偿费归属的法定依据。该条明确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即不论多少都归青苗的产权人所有,非产权人的乡村组无权占有与截留。若乡村组三级干部用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是违反这条规定的。

  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不能避开歪曲这二条法律,因为这二条法律在两个不同的方面给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目的在于防止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载明:桑淤村委收到土地征用款项后,于2015年6月13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占用集体场地的,减半补偿。2015年7月23日,被告收到桑淤村委下拔的土地征用综合价补偿款927820元(即被告名下被征土地综合价补偿款1030911元的90)、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户青苗费补偿发放清单,原告名下青苗补偿费经折算为893元,但原告以被告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计发青苗补偿费为由拒领。

  关于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折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91号文件附件2中关于一级区片每亩5000元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标注为“青苗补偿费包干”,结合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来看,“青苗补偿费包干每亩5000元”系征地责任主体就征地项目计算青苗补偿费总额的标准,而非“一刀切”式的具体到每个被征用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其次,法律规定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此处的青苗补偿费应系被征用地实际种植的植物因被征用而造成的损失,被征用地农户因其被征用地实际种植植物的品种和生长情况不同,其青苗补偿费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主张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如原告认为其被征用地种植物实际损失高于每亩1500元标准的,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在其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包干总额范围内根据项目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征用地的青苗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名下被征用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每亩1500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已能弥补传统农田种植的实际损失,故原告户应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396。92㎡÷666。67㎡×1500元=893。07元。

  庭审笔录第2页记载 :村民组长承认从村里收到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1500元付给被征地农民,另3500元留在组里。

  涉案法官把1500元判给被征地农民,3500元判给村民小组,修改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和计算标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

  通过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验证涉案法官的说法可知 :涉案法官修改歪曲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涉案法官为什么要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目的在于 :通过规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这两个手段,试图混淆各方视听,达到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及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

  综上所述可知:涉案法官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根据乡村干部的利益决定做什么。所以法官根本不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而是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自己的想法取代《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法律进行肆无忌惮的破坏。
  涉案法官喜欢把事情搞复杂,因为它们另有所图。
  涉案法官为了官官相护,已丧失良知和底线,不但不遒守法律,还破坏法律。

  理由三、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反了许多法律?

  就本案而言,涉案法官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No。5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浬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理由四、为什么说涉案法官用法律蒙骗知法不多的中国人?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无有关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规定。

  理由五、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分配方案决议书违法?

  为什说桑淤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在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是违法的 ?

  N0。1一般来说,法院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遵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村规民约!虽然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程序合法。但这并不必然表明村民大会通过的内容就合法。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村规民约!应从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对制定程序和內容均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尊重村民自治 ;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程序合法但內容违法的就不应支持。比如很多!村规民约!明显带有!重男轻女!封建色彩或把超生子女进行比例折算,这些内容明显违背宪法男女平等和人权原则。从法律上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村规民约!的效力也有禁止性的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对!村规民约!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可以对合法的部分内容予以支持,而对违法的内容不予支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村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村民的财产权,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 ;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N0。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有效的村规民约须满足二个条件 :(1) 制定程序要合法 :村民(不是村民代表) 会议议定 ;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內容要合法 :其內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 :在程序上,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不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民会议是由十八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作为村民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不履行这些程序所产生的村规民约属程序违法(不当)。从内容上说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为什么说制定桑淤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的程序是违法的 ?

  在2015年的庭审中, 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诉人所承包的被征用土地系由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发包的事实没有异议,即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承认申诉人所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

  当土地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时

  理由一。 违反了物权法 第59条 : 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非第七村民小组成员无权决定第七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理由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 程序合法的分配方案决议书应由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作出。 本案 村民小组提交的作为证据用的分配方案决议书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即哪怕村民委员会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征地补偿费进行过表决,甚至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加者均超出了权利主体范围,剥夺了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村民小组作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能力 ,所以制定分配方案决议书的程序是违法的

  当土地所有权属村民委员会时

  理由一。违反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 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可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决定而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即由大多数村民决定而非少数村民代表决定。

  理由二。违反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 :在程序上,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而不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民会议是由十八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作为村民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不履行这些程序所产生的村规民约属程序违法(不当)。 可见, 程序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必须满足二个条件 :(1)村民会议议定 ;(2)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为什说桑淤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的內容是违法的 ?

  村民小组提交的作为证据用的分配方案决议书,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而且还违反物权法第42条60条13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等法律规定。

  理由一。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物权法 第42条第59条60条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一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村集体充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

  物权法 第六十条 规定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物权法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可知,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因此,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提留10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决议书, 其内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没有收益权。因此,对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提留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50的留地货币化资金,违反了该规定,应予以返还。

  村能提留10,乡政府能不能提留10?土管局能不能提留10?法院能不能提留10……

  理由二、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二条规定 青苗补偿费 :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 ;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既无权制定青苗的补偿标准和 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也不需制定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因为青苗补偿费具有专属性、排他性,只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支付标准由政府制定。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0元,分配决议书却规定 :1500元归农户,3500元归村民小组,这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青苗费足额支付原则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强制性规定。

  农民种的水稻等农作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不是也要截留三分之二以上呢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奴隶主还是地主 ?

  理由三、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按照枉法法官的逻辑,村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以推翻国家法律,又能推翻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请问法官大人,村民代表大会能不能推翻你的判决呢?!法官(权)是不是比法大呢?!

  综上所述, 在本案中, 村民小组向法院提交的分配方案决议书并不是在组民会议上形成的决定, 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这应视为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并且其內容侵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因此, 这样的分配方案决议书当属在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违法,应予废止。
  综上所述可知 :法官没有站在正义农民一边,捍卫农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与腐败分子站在一起,呈现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壮态,让民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