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仲裁庭拒收当庭提交的重要证据,难道开庭不以查清事实真相为目的?

  中劳人仲案字(2018)5号依顿电子拖欠上市劳务费纠纷案,于2018年1月23日在中山市三角镇劳动仲裁庭开庭,该案仲裁标的金额巨大案件审理本该归市仲裁院,三角镇仲裁庭无权审理,但奇怪的是仲裁员庭审拒收当庭提交的重要证据,难道开庭不以查清事实真相为目的?
  请给出合理的解释?

  奚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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