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伍冬兰为首的黑权势力强逼暗夺我公司经营权益,用黑社会胁迫强买恶取制造冤假错案使百姓入刑
  我是冤假错案直接受害人,梁瑞冬,梁四清等人,几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都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驳回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但耒阳市人民法院都不采纳衡阳中级人民法院载定判决建议,坚持原判。现按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申诉,检察院已调查求证我提出的问题,但耒阳法院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不依法办案而且继续维持错误的判决。
  我们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下达裁决书迟迟未能到我本人手中,这明显是在拖延时间,隐瞒实情,在我们长达8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未取得任何进展,我们也真正的看到了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百姓无奈,政府的效能官方的推诿,当地社会官商的黑暗,现在我欲求助社会各界力量,来寻求申诉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事情原委如下,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正义之士的支持还我一个公正的审判!!!
  一,东鹿粉煤灰公司成立
  梁瑞冬开发兴起,东鹿村民梁四清,梁秉等16股东共同出资十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7月26日依法成立《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7月22日一次性缴足,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法人代表系梁秉一人,监事是梁瑞冬。
  二,人大代表伍冬兰组织阻路使东鹿公司无法运营
  2010年12月1日,耒阳市副市长殷长茗组织供灰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2010第38期确定了大唐耒阳发电厂主要供灰对象包括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和《关于大唐耒阳发电厂恢复灰坝供灰的专题协调会议纪要》以及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恢复供灰的函》是当时政府行为作出暂时性意见,不影响耒阳电厂与东鹿公司供灰的具体事项,因此东鹿公司是依法取得合法取灰运营的公司。是法律保护,不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剥夺和侵的的。
  也就是2011年6月28日,东鹿公司与大唐电厂达成供灰协议后的7月1日开工运营第4天就遭到德耒环保公司董事长伍冬兰,总经理陈智浩组织一百多人将东鹿公司运灰道路堵死,我们报警处理无果。(现场堵路图片为据)(2013)耒刑一初字第517号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7月1日,陈智浩公司组织人员堵他们的路,电厂就不向他们供灰了。
  三、伍冬兰以黑恶手段胁迫东鹿公司法人代表梁秉以60于万元收买东鹿综合利用粉煤灰有限公司(简称东鹿粉煤灰公司)经营权
  据东鹿公司法人梁秉说,伍冬兰的儿子李飞要给他10万元钱收购我们的公司,东鹿粉煤灰公司所有股东都不同意,后来伍冬兰就用对本东鹿公司法人梁秉施以黑性质胁迫、引诱行为等,致使法人梁秉背叛东鹿公司民众权益,以暗中利用工商违法登记,将全东鹿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广东人邵正达。于2012年4月27日,又与邵正达各将50股权违法转让给洲陂人罗桂发(伍冬兰特派),然而从表面看来,好象一宗正常变更登记手续,其实是一场针对本东鹿公司特殊经营权进行非法侵占的勾当。若是本东鹿司没有政府文件赋予的供灰对象经营权,是不会有任何人购置本东鹿公司股权, 伍冬兰最终以60于万元私下与梁秉达成协议购买走东鹿粉煤灰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将公司经营主体非法变更给邵振达和罗桂发,在此东鹿公司全体股东声讨梁秉叛贼同时向工商局声明梁秉违法欺诈行为,可耒阳市工商局不但不执行处理会议决议恢复本司执照,反而给伍冬兰的富弘开发公司非法注册,增加一项经营粉煤灰销售经营,违反经济合同法,无视国家六部委行政法规,仍然没有政府许可文件,于2013年5月23日以其富弘公司为主体与大唐电厂签订无效承包灰坝灰渣合同,剥夺我合法经营权。
  四,东鹿粉煤灰公司全体股东维权上访,相关部门推诿拖延无形中为耒阳市富弘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争取了违法变更注册有利空间
  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10年5月以来就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工商局)反映情况,耒经信函(2011)10号,访字【2011 】第099号,访字【2012 】2121号,访字【2013 】1425号信函文件为证,据耒阳市人民政府(2010)第38期专题协调会议纪要通过东鹿公司合法经营主体并与耒阳电厂签订达成供灰协议。受害股东多次向工商局如实反映梁秉的欺诈行为,耒工商访复字【2012 】2号表明,2011年11月9日和2014年4月27日该局还是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伍冬兰施以大手笔收买本公司判贼法人梁秉,变相侵占本公司行政许可经营主体犯罪行为,我们将原委上访耒阳政府,要求依法取消违法转让变更手续,办理恢复我合法主体,由现任副市长张东辉,于2012年8月7日主持召开了专题协调处理会。过程中,形成了临时处理预案,由张市长当场总结四点处理决议:(一)公司监事梁瑞冬等人诉求是合理的;(二)在诉求问题未处理好之前,由经信局致函电厂,立即停止对外供灰;(三)由水东江办事处牵头协调,做好维稳工作;(四)由市工商局依法恢复上访人诉求,而伍冬兰操控的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确名正言顺于2013年8月23日挂牌成立。
  五,幕后托手伍冬兰要寻求当地民众的保护和支持者如是耒阳富弘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鹿村居委会干部成立假公司签订与村民不见光协议
  据耒阳市富弘实业有限公司与东鹿村居委会干部签订不见光协议所示
  一是,东鹿居委会村干部以甲方名义与富弘公司订的协议是个人行为,多数百姓不知实情,居委会干部的做法违反了基层党组织纪律,政治规矩,更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受益的合法权益。
  二是,耒阳市宇辉矿产品公司系造假,该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无实质为村民谋利的内容和经营项目,居委会干部以党的最基层的组织名义为该公司集体造假坑骗百姓。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从富弘实业公司得到叁拾万元的补偿款而巧立名目使少部人借之公司之名吞分钱财。
  三是,富弘公司承诺每年给20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每年20万元的补偿款的承诺,只有第一年拿到了每人50元到手且分配不透明也不公开,现过去6年之久了没看到一分钱,试问这笔钱去向不明?承诺是否对现?
  四是,居委会20个村民小组负责人盖章通过这份协议,多个村民组都不同意纯属上层执压所为,如果不签字通过此协议村组长将面临下课的结局,幕后托手就是耒阳市富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伍冬兰。
  五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干部为甲乙双方作鉴定单位达成协议是乱作为,不讲原则,怕担当求省事,办事处干部没有深入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了解民意民情,失职渎职独断专行把关不严,对工作随意性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党把人民的利益至高无尚的基本宗旨。
  六,操控整个耒阳司法大权的人大代表伍冬兰设计抓人入监,耒阳人民法院弃因取果,裁章断节不以事实为依据将合理诉求维权上访人员高扣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3年9月4日,伍冬兰利用其富弘非法公司,非法合同进行销售运灰经营,群众见状自发性到运灰道路,并向市信访局、市政法委、水东江办事处以及报警110,等待领导处理问题,谁知伍冬兰与其得益链设圈套,用11部车将路堵死,反污陷是我等百姓所为,9月5日市领导凭借伍冬兰富弘公司的一份污陷报告,批示给水东江办事处书记贺尊彪和水东江派出所所长将小标以及公安对我等群众进行打压,将我等强制刑拘,过程中各相关官员把群众上访找领导解决问题,恢复公司的合法权益,打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后更改为冲击国家机关罪)。
  七,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有失司法公正,就凭几张堵路照片和多名百姓证言证词给东鹿公司维权人员给予重判
  本案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而不不断上访,有关职能部门推诿,造成矛盾激化而最终形成集体动荡性违法事件.
  被害人梁瑞冬,梁四清,梁承义,梁丽梅,均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交通秩序罪,叛处有期徒刑二年不等,被迫服刑人员梁小运,梁复云深受其中。
  现将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决书中存在的疑点整理如下:
  被告:耒阳市富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湖南省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伍冬兰(女)

  问题一,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7月22日一次性缴足,出资人,执行董事,经理,法人代表系梁秉一人,监事是梁瑞冬。据(2016)湘0481刑初323号刑事判決书,证人证言证实第29,耒阳市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成立时,梁秉他是法人代表,当时有15人入股出资,每人9000千元成立了一个独资公司, 梁瑞明找了罗桂发以64。8万元买走了他个人的公司,梁瑞冬作为公司监事不知情,梁瑞明是公司的出资人为什么是梁瑞明找罗桂发?梁秉是法人,公司15个出资人为什么要出9000千元给你个人成立属于你一个人的公司?关于原有出资人梁瑞冬,梁四清,伍丰生,梁秋乃等等四人为什么没有同意分钱?出资人都同意?既沒有股東會,怎麼會有大家都同意之說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出资人都到场了吗?人民法院对此案原因不明,事实不清纯属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乱作为!
  湘0481刑初323号刑事判決书,证人证言证实第57耒阳市公安局对原出资股东和梁秉调查材料证实公司最初成立的入股情况?是什么情况?事后公司转让变更情况,又是什么情况?变更了什么?

  问题二,据(2016)湘0481刑初323号刑事判決书,44证实,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章程证实,系一个股东梁秉出资设立,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设监事1人,具有章程怎又沒有股東之嫌?那么大家都同意是怎么同意的?是举手同意,还是电话通知同意?合伙人都推选梁秉做公司法人代表并向其他出资人出具出资收据,收据台账在那?2010年7月26日梁秉在耒阳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没有如实向耒阳市工商局申报公司股东,既没有如实那就证明东鹿公司股东人员反映梁秉欺诈违法行为是成立,为什么不追究梁秉违法罪行?而是以个人的名义申报独资公司?工商局是梁秉家开的,梁秉1人有这能力去注册将东鹿居委会共享土地资源纳为已有注册属自已的公司吗?  
  问题三,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10年5月以来就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工商局)反映情况,被誣陷为缠访,闹访,耒经信函(2011)10号,访字【2011 】第099号,访字【2012 】2121号,访字【2013 】1425号信函文件为证,据耒阳市人民政府(2010)第38期专题协调会议纪要通过并大唐耒阳电厂签订耒阳市东鹿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供灰协议,受害股东多次向工商局如实反映梁秉的欺诈行为,耒工商访复字【2012 】2号表明,2011年11月9日和2014年4月27日该局还是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东鹿粉煤灰公司股权人一直在为梁秉违法变更东鹿粉煤灰公司的经营权缠访,闹访为什么伍冬兰操控的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还能顺利于2013年8月23日挂牌成立?
  问题四,
  伍冬兰女士于2013年6月29日向耒阳市政府领导发起维护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灰渣经营非法变合法权益保护的报告,紧接着2013年9月5日,光坏闪烁的人大代表再次吹响关于请求严惩梁瑞冬,李四清等地方恶势力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行为的报告,人大代表不以事实为依据,在报告中提到以梁瑞冬为首的六十多名社会青年持砍刀等凶器将她公司的几十部车辆阻挡灰坝现场,后经公安查实并没有什么凶器,只是伍冬兰同志一声号命令,指挥全市公,检,法三家党,政,队伍只差军队没出动了给梁瑞冬,梁四清等维权受害群众严重的打压并判重判。
  问题五,
  指控方耒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湘0481刑初323号指控被告人梁瑞冬等人2012年5月以来到工商局缠访,闹访20余次纯属诬陷,工商局谁统计的数字,有什么说明?
  其中提到被告人上访100多次也是加以迫害,试问是谁在统计的?
  问题六,
  经耒阳市东鹿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被害人梁瑞冬,梁四清,梁丽梅,梁承义等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湘04刑终136号文裁定如下:
  一、 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 】耒刑事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 】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30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 】耒刑事一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 】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53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 】耒刑一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衡阳市中院几次撤销判决和裁定耒阳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上级指意执行?是衡阳中院不够格下达裁定书?还是把法律当游戏当小孩玩家家?为什么为什么重审判决书至今还没送达当事人手中?
  综上所述:以强夺我合法权益为目的,制靠非法证据,和法律禁止性材料,将我等强制逮捕加以迫诉。侵权夺利为目的,法院以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富弘公司为合法主体,借以非法依据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材料,且严重违反审判决定程序,蓄意将我合法公司群众判处重刑。
  伍冬兰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利用个人政治荣耀优势相互勾结,相关官员无视党纪国法,以权谋私,巧取豪夺分脏百姓利益,为达到侵权夺利的目的,无视上级批示顶风作案与党中央十八大精神,依法治国反腐倡廉走群众路线对着干,省巡视领导驻本市时都无法发现和制止伍冬兰的恶行。为此恳请各位领导为民作主,对相关行政与执行机构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追究其责任,取缔伍冬兰富弘公司非法经营行为。
  陈述人:梁瑞冬,1557387539
  记录人:梁承义,梁四清1330734352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