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在宾馆开房也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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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和一位年轻姑娘感情出轨,并到宾馆开房求得一夜激情。结果警方查夜揪出这对野鸳鸯,他们因无法提供合法证件证明两人正当、合法的关系,被警方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处以几千元罚款。这种非正常的情侣关系自然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但动辄被处以巨额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年仅18岁的都安姑娘于青(化名)来南宁打工,本想干几年工赚得一些钱就寻个好人家出嫁。于青长得年轻漂亮,走到哪自然都会赢得男士关注的目光。其中一名30多岁、在南宁某公司担任经理的已婚男子更是对她发起了感情攻势。又是送花,又是请客,关怀无微不至。这让独自一人在外闯荡的于青深受感动。涉世未深的她很快便芳心暗许。交往一阵后,于青发现,两人“偷欢”的地方总是在宾馆,这让她起了疑心,怎么就不能让自己到他的住处呢?这名男友回答说,因为人多嘴杂,怕人说闲话。渐渐地,于青发展到非他不嫁的地步。终有一天,于青发现心中的他已经结婚,虽然痛骂了一顿,但已经离不开他。这就样两人保持了两年的地下情侣关系。
7月16日晚,他们又到宾馆开房。没想到这次被前来巡查的公安人员查获。当即带回警局审查。
由于两人无法提供合法证件证明两人的正当、合法关系,被疑为嫖宿。两人极力分辩不是卖淫嫖娼,而是情侣关系。只不过一个已经结婚,一个尚未婚嫁。
最后,办案人员说,因为两人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罚款几千元。
但两人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虽然不是夫妻,但也不是卖淫嫖娼行为,而罚款显然是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这样的罚款如何让人心服?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