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某律所黄律师陆续收到网友关于便企网“不守信用,坑蒙拐骗,给合作用户派送虚假订单,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等问题的咨询,对此黄律师从专业法律的角度作了权威答复。
  据了解,“便企网”实际运营主体为“厦门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一家臭名昭著骗子公司“厦门天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脱了马甲变身而来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网友在企查查网站上看到他们是如何变身的,见下图。
  

  


  从网友的截图可以看出,“厦门天枪网”变身为“厦门便企网”的清路径。很多网友会问:“厦门天枪网”鸟枪换鸟炮变成“厦门便企网”目的是什么呢?其实只要大家百度搜索一下“厦门天枪网”似乎就可以找到答案,见下图。

  

  

  大家只要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一下“厦门天抢网”,类似客户投诉天枪网欺骗客户的信息,数不胜数,只要是明眼的用户都不会上天枪网的当。天枪网的几个诈骗合伙人叶海明等,眼看网上揭穿他们诈骗行为的信息越来越多,实在骗不下去了,摇身一变,成立“厦门便企网”改成叶云国来当法人,继续诈骗。
  变身后的“便企网”继续诈骗,诈骗招数换汤不换药,声称便企网平台上有来自互联网各类订单可以供用户承接,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会员,就可以获得订单的详细信息。
  现在又有缴费的用户反馈,缴费后“便企网”声称的各类订单根本不存在,大部分都是他们自己虚假编撰而成,其他订单则是从各类威客网站上抄袭而来,根本没有发布订单者的真实联系方式,所以其网站上,根本没有真实的网络订单。当客户发现便企网上不存在真实订单而提出退费时,便企网便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

  

  (以上截图为受害用户对黄律师的咨询)
  厦门律所黄律师权威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照便企网的行为,可以看到,便企网没有花费任何人力及财力引进任何真实的订单,对外却声称网站上有大量可承接订单,以此来诱骗客户签订合同缴费。便企网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便企网的犯罪金额早已超过五万元,一旦有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马上立案侦查。”
  3、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可以得知,便企网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都可能直接面临刑事处罚”
  总结:根据黄律师的解读,便企网不守信用,坑蒙拐骗,给合作用户派送虚假订单,完全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诈骗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旦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马上立案侦查,便企网的负责人及当事责任人,都可能直接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建议被便企网欺骗的网友首先报案处理,让公安机关出面侦查,同时也警告便企网负责人及当事人,及时收手,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