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19时16分左右,贤某和侠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迎松路由东向西在人行道上步行时,被慧某由东向西驾驶电动摩托车撞到,交警大队给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贤某和侠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为什么行人走在人行道上还要负责?难道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都可以因人情而判定?不是因客观事实而判定?社会治安,社会公平公正何在?

  

  


  对这场交通事故,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很多质疑。
  1、交通事故中的电动车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责任认定书中为什么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有区别的吧)?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时难道可以行驶在人行道上。
  事故中的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 kmh且车重大于40 kg应为机动车,驾驶时不应该行驶在人行道上,驾驶时应该在机动车道上吧?。
  2、交通事故中事发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为同一条道路。因此,为什么认定书中规定事故发生道路为非机动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因此,认定书中叙述的“车辆前部与沿迎松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且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侠某和贤某两人发生碰撞”违背事实依据。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电动车超速一事毫不提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h。电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什么《认定书》却忽视上述事实情况?

  有困难,找公安,找警察。为什么事故现场110警官告诉“这是一场追尾事故,肇事方全责”,到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事故科警官又告诉说“行人要付次要责任”,到底该听谁的?谁对?谁错?社会公平公正,社会安稳,如何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