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知反哺, 羔羊能跪乳。 奈何生两脚, 禽兽都不如!徐州郑集镇付沃村的金老太,有3个儿子、8个孙子孙女,中年丧夫的她随二儿子生活。2013年,一场车祸夺去了二儿子的生命。三儿子的家是幢两层小楼,但因兄弟积怨颇深,金安却拒绝收留老人,老人无奈栖身于距金安家50米的垃圾池。


  在他人帮助下,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法官陈魏多次出面调解无效,据人民网5月8日报道,5日傍晚,离母亲节只有6天,陈魏第18次来到徐州郑集镇付沃村,现场判85岁的金老太三儿子金安(化名)在垃圾池中待上一夜,并陪着金安坐进垃圾池中。最终,金老太搬离了阴暗、肮脏的垃圾池,由金安“接”回家去。最后,金老太被儿子安置在!新家!一个透风的仓库,儿子仍住在小楼里。


  法官现场判“不孝子”垃圾池过夜,是够吸引公众眼球的,其出发点无疑也是好的。可效果如何暂且按下不表,总得有依据才行啊。徐州法官的法官现场判,可能是依据禁止令的相关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民事案件显然不适用禁止令。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出发点是好的,把适用刑案被告的禁止令,就能扩展到民事案件的被告。但禁止令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而不是任意强制被告为一定的行为,且针对性非常明显。以往的判例不少,如上网上瘾偷电脑“不准进网吧禁止令”、恋人受伤害!恋爱禁止令!、酒后伤人!喝酒禁止令!等。说明白点,就是犯什么错就禁止什么。本案中,表现为子女虐待老人的行为,倘若对被告适用禁止令,也应该是禁止虐待老人的相关判决。如果老人栖身垃圾池,就判“不孝子”垃圾池过夜行的通,那有父母用锁链拴子女,岂不是也可以判用锁链拴父母?



  再者,刑案的禁止令,对违反行为都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则,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缓刑。民事案件谁来看管被禁止人?本案中,法官虽判被告在垃圾池中待上一夜,并陪着被告坐进垃圾池中。法官前脚一走,难保被告后脚不溜人。


  这本是一起典型的葫芦官乱判糊涂案,其危害性不仅在于助长司法的霸道与蛮横,更可怕的是,却能在网上赢得赞声一片 ;甚至有网友称,这是一种对人性的唤醒,对人性的激活,这更是一种道德的重新激活。此例一开,如效法者众,无疑会严重阻碍法治进步。笔者也认为,世风日下,类似子女孝道丧失,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在舆论谴责乏力的当下,法律应该是时候站出来了。但站出来的绝不是有奶便是娘。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