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领导集体捂着,瞒报亡人安全事故当事人居然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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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而事发当日,当地政府上报7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瞒报行为。国务院安委办近日针对“12•4”重大事故约谈湖南长沙市政府表示,事故发生后,当地隐瞒死亡人数,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据报道,好几个副市长被免职,事故涉及到的其他人员同时被调查。
“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是官方对瞒报此次安全事故的表态。事实上,发生了安全事故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必须上报,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及财产,这都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之所以相关人员胆大包天不上报,就是为了减轻责任,逃避严厉处罚,这种行为确实很恶劣,在社会上影响特别坏,是一种对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
然而,我说了你不一定相信,在中石油有一位处长,中石油昆仑能源(现在的名称是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安徽分公司原总经理、安全总监陈东,在其责任范围内发生了机械伤人致死的亡人事故,他却采取瞒报的方式,想将此事大事化了。有人问为什么他要这样干呢?逃避责任呀!按着中石油相关规定,发生责任安全事故是要严厉问责的。令人更感到蹊跷的是,这位处长居然没事,依然在岗位上吃香的喝辣的。
事故的经过是: 3月22日6时50分至7时,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给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下级公司蚌埠皖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位于涂山风景区园艺场附近进行顶管施工时,夹管管钳倾倒,砸中正在作业的人员唐纪中(男,53岁),随即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9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出了,与这起安全事故有关系的两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了躲避处罚,逃避责任,没有向上级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报告,自行处理,赔偿家属126万元,陈东自以为相安无事了,对外谎称死者是心脏病临时发作。
实际上,从中石油到昆仑能源,谁都知道这个人是如何死亡的,只是不说,为什么呢?你懂的!你如果实在不懂,我告诉你,中石油昆仑能源想盖住此事,毕竟,这是家丑,对外说了,影响非常不好。另外,发生安全事故,若是瞒报,中石油若是追究,昆仑能源公司的领导也不好交代,于是,当时瞒报了,索性大家都想捂住这件事,想尽办法逃避责任。
我来分析下这起安全事故,看看陈东这个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陈东是否涉嫌犯罪,我无法判断,但是他瞒报事故的这种行为绝对是违法和违纪行为。但是经群众举报后,上级公司得知了陈东瞒报行为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罚负主要责任的陈东,有人说了,陈东在中石油路子宽,有人在袒护陈东,大家都在猜测。据了解,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公司在陈东的指挥下,支付给家属封口费,私了了此事。至此,这起严重安全事故没有任何人得到应有的追究,这便是央企中石油。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在相关互联网站上登载了相关消息(见附件) ,并且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不是陈东等人所说的心脏病发作(见附件)。就是在这种透明的情况下,以陈东为首的一些人,仍然敢瞒报这起性质恶劣的严重安全事故,你说他们的胆子有多么大
中石油昆仑能源公司的领导们在装糊涂,明知道此事,却迟迟不处理,陈东依旧当着官。有人说了,承包商出的事故,关甲方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什么事?中石油中油质发(2018)366号文件《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见附图):强化承包商事故责任追究,内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同等追责……
我看明白了,这起事故,陈东应该被追责!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这起事故就属于这个事故级别)、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以上的处分是发生事故后按着规定及时上报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但是,如果发生了事故瞒报,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会有怎样的处罚规定呢?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因为陈东瞒报亡人安全事故,他应该受到罚款、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三罪应该并罚。之前,陈东因三个月吃了35多万元,已被昆仑能源纪委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大家说说,这样的经常违法乱纪的干部,是不是该免职?
更为有意思的是,陈东瞒报安全事故的事被人实名举报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昆仑能源)分公司纪委,纪委书记宋文杰,副书记赵杰定性为迟报。
迟报和瞒报是一回事吗?迟报是想上报,只是时间有点晚了。瞒报确实压根就不想上报,想逃避责任。况且,纪委书记宋文杰,副书记赵杰,这次安全事故迟报了半年,你们不觉得是笑话吗?你们说是安全部门下的结论,扯淡,淡疼。
看清楚了吗,这些纪委的领导也在袒护陈东,一个鼻孔出气,人家的纪委是惩办违法违纪人员的,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昆仑能源)分公司纪委却公然包庇违纪分子陈东,这样的纪委,只能呵呵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