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7日法院对债务人刘佩桥名下750亩林地依法查封。在执行中延寿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知耿君没有办理林权转让登记手续,明知办理林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故意捏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恶意为其提供林权登记证明;称“耿君在2003年初到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进行了林权转让登记。刘佩桥将在延寿镇玉山村境内的落叶松人工林林权转让给耿君,但由于我局林权证核发工作没有进行到核发历年造林地块,予计到2006年进行,所以耿君的林权证暂时没有给耿君颁发”的证明。该证明对物权作出了确认, 明确了耿君对该林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该证明出自行政机关,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眀力, 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侵害了我们的利益。
  该局提供的登记证明是不真实的, 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7份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簿)是铁的证据,它记载的登记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
  该局出具伪证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其利用行政机关公权利滥用职权, 弄虚作徦以权谋私,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制造社会矛盾, 败坏了政府威信。
  该案多年举报无结论, 其受到原县委书记封殿辉等县领导和县林业局领导的包庇,多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使黑恶势力长期在本县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