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郭相明(原轻工局职工),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28日,身份证号码:520203195203280239,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39号附5号,联系电话:13238544906。
  被申请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申请请求:敬请上级政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令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给予申请人划地赔偿及赔偿拆除申请人住房致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的损失。
  事实及理由:
  1987年3月14日,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以修南极山公园为由,派遣相关单位趁申请人家无人在家时,将轻工局社员(含申请人)一起集资于1964年修建的三间门面住房(当时由申请人、郭扬生及何玉刚管理居住使用)共120平米强制拆除,并将房内的财产洗劫一空,导致申请人至今一直无家可归。
  在申请人回家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政府强制拆除。为此,申请人便找当地政府处理此事,当地政府便给予申请人一份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府【1987】1号和(86)六府批字64号文件,打发了申请人。而该六府【1987】1号文件已证实了轻工局同意拆迁该房屋,但对无偿拆除有意见,政府以(86)六府批字64号文件下发及轻工局无征地依据为由而不予赔偿。申请人认为:1、该(86)六府批字64号文件批复的问题仅只是六枝邮电支局的征地问题,与征占轻工局的问题没有任何牵连,不应强制拆除轻工局的集资建房。2、对于轻工局没有征地手续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首先该集资建房已修建23年有余,是历史遗留问题,建房当时的法律是否健全是一个问题,因此不能用一九八几年的法律来规范历史问题,所以该房屋已属合法建筑;其次,申请人经过多方查证,因轻工局原有征地手续由原负责人林坤伦保管,但因林坤伦在“文革期间”被三次抄家,该征地手续已被遗失,因此不能以此认定轻工局无任何征地手续。如果没有相应的征地手续,为何在建房当时没有相应的人员来阻拦,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阻止建房一事(有六枝特区经济委员会证明一份可佐证)。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府办(1987)40号文件第四条已明确概定:由城建规划部门在六枝片区的公有土地中无偿转划一块土地给钟表社和五金社作建房用且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注:钟表社和五金社属轻工局的两个部门);1992年两社提出的《请示报告》经六枝特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复后建议政府新征地给两社建房,而至今六枝特区政府依然未给申请人解决该划地建房问题。第五条要求六枝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标准进行调查和处理,却至今没有落实。该文件第二、三条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1988年向人民法院的发函已证实因政府的强制拆除导致申请人的私人财产受到了损失而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综上,因六枝特区“先为”而导致的“不作为”致使申请人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迫于无奈,特敬请上级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呈

  附:社区证明、(86)六府批字64号文件、六府【1987】1号文件、六枝特区经济委员会证明、六府办(1987)40号文件、六枝特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复、六枝特区人民政府1988年向人民法院的发函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