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越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打开信件阅读。绍兴森海豪庭依法上诉金昌对业主侵权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在贵院开庭审理,森海豪庭上百名业主参加了此次案件的旁听。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一并提供了12份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了从政府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国有土地局等等调取的相关的资料以证明森海豪庭大酒店为森海豪庭规划红线内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事实,庭审中对方律师仅仅以网上查阅的通知,文件为证据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复印件,甚至在一份关键图纸中与我方从政府相关局办调取的图纸与其提供的复印件存在差异,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据理力争,法庭辩论中业主提供证据切实证明了会所性质为公建配套,以压倒性的证据辩论赢得了庭审辩论环节的胜利。此案因涉及森海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短短一个星期的时间得到了1190多户家庭的支持。而此案应该说对于绍兴小区维权案件有着标杆式的意义,也是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范本,所以希望能够得到院长的支持与关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此案。因此案我们业主争的是理,对方争的是利益,是真金白银的利益,这次开庭前养老院基本完工了,如果要判对方恢复原状,损失可想而知,故对方会想一切办法影响判决结果,这也是我们全体业主压力所在,再次恳请院长能够百忙中对此案审理情况进行关注,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此案开庭后直播绍兴,全国超过50家媒体进行了发布在社会上已经引起强烈反响。)

  此案森海全体业主委托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指派渠波、马勇律师担任其与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宸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并依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争“森海豪庭会馆”为小区配套公建,被告无权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确定的用途。

  1、绍兴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森海豪庭一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针对绍兴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2000】第85号“关于上报森海豪庭项目一区项目建设的请示”批复:“项目总占地面积4。99公顷,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主要建设为森海豪庭居住区配套服务区和部分住宅。其中会馆服务区占地0。8公顷,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2、森海豪庭会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45号及《公建区平面定位图》 证明森海豪庭会馆是经绍兴市开发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审批确定的森海豪庭小区的配套公建项目,该规划许可是受规划法强制约束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3、森海豪庭会馆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证明森海豪庭会馆竣工后,经规划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质检分站工作人员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参加的验收组对森海豪庭会馆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再次明确森海豪庭会馆是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森海豪庭小区的配套公建项目,建筑面积12000平米,框架三层,是多功能会馆;包括影视厅、舞厅、游泳池等。

  4、贵院依法调取的:“证明”及《关于“森海豪庭会馆”更名为“森海豪庭大酒店”的几点说明》可以证明;被告二将诉争的“森海豪庭会馆”出售给被告三并更名为“森海豪庭大酒店”时承诺:其公建性质和对小区内业主承诺的服务不变,该“说明”也正是在被告申请对诉争“会馆”更名及所有权变更时,规划部门基于对已确定规划用途的“公建配套”的监管而要求而责令产权人被告二作出的;也正是被告二在上述“几点说明”中承诺“公建性质和对小区内业主承诺的服务不变”后,绍兴市开发区规划局才向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同意被告二将诉争“会馆”更名为“森海豪庭大酒店”的。

  综上,本案诉争 “会馆”从立项、规划、建设直到验收,都确定为森海豪庭小区的“配套公建”;所谓“配套公建”,是指由开发商按国家规定,为了广大业主居住生活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公共建筑。该公共建筑的使用功能的设定,是为了该小区内广大业主的生活提供服务,与该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必然联系。就像小区的车位,开发商保留所有权的车位可以用来出租、出售,但并不能擅自改变经规划许可的“车位”这一特定用途,即使所有权发生转移,新的所有权人仍然受当初规划内容的约束。所以当诉争“会馆”产权人从被告一变更为被告三、“会馆”名称申请变更为“大酒店”时,必须承诺“公建性质和对小区内业主承诺的服务不变”,如此,规划部门才允许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也就是说经规划确定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未经规划变更,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当初被告一和被告二在销售森海豪庭小区的地产时,宣传销售时承诺;小区内共有五个会馆、三个儿童乐园、幼儿园等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供业主使用,其中社区中心会馆是面积为1万多平方米的三层建筑,设有大型商场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还有游泳馆等等。现在被告擅自改变公建配套会馆用途,不但是违法更是对广大业主的违约和侵权。故原告接受小区业主的委托,要求被告停住侵害,排除妨害、恢复会馆功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之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森海豪庭小区现有业主1827户,面积28万平米;已签名授权业委会维权的业主户数为1190户,所拥有的物业面积为192792。06平方米,该诉讼的提取是经森海豪庭小区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

  另外,从表达方式上,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依据该条规定,森海豪庭小区广大业主通过签名授权的方式表达意见,委托原告业委会提起本案之诉,系合法授权,故本案原告主体合法适格。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再次感谢您百忙中抽空对此案的关心与关注!顺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