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法院法官变魔鬼,谁能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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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龙陵县法院法官变魔鬼,谁能拯救?!
法院枉法有指标,抢人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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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民事案,耗时三年,7次判决裁定,7判全败。检举信被截留伪装退回,检举控告杳无音讯,侵权人变本加厉实施寻衅…。下面揭开龙陵法院令人毛骨悚然的冰川一角…。
一、一案七判,泥塘无底
2016年12月4日,岳正义恶人先告状向龙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超开支付工程款9万多元,吴超开随即提起反诉。
2017年4月5日,龙陵县法院下达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吴超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保山市中级法院。
2017年7月14日,保山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撤销龙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0月13日,龙陵县法院采用违纪违法手在搁置了吴超开诉求的情况下,做出龙陵县法院(2017)云民初518号民事重审调解书(简称首次重审)。
2018年1月9日,吴超开按首次重审调解规定,就重审被分解搁置的事项,向龙陵县法院提起主张诉求,结果又被法院裁定驳回。
2018年1月17日,吴超开就首次重审调解违法违规行为,向龙陵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4月27日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7年11月6日,吴超开就岳正义施工队李必宏勒索的18050元钱,向龙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吴超开向保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4月3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为由,做出(2018)云05民终281号判决,驳回吴超开上诉请求。
二、审判指鹿为马,点石成金(系列枉法案主要3个案情)
(一)首次重审调解违规违法(龙陵县法院(2017)云民初518号民事重审调解书)
龙陵县法院对中院发回重审案进行了两次处理,其中首次处理以调解方式进行,做出518号调解书,调解存在以下问题。
1。调解未经吴超开同意。
法院调解笔录是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同一份笔录包含了吴超开同意调解、吴超开诉求主张和调解结果等内容,出现了调解结果出来以后吴超开才被“同意调解”的情况。
2。调解歪曲认定纠纷事实。
调解没有开展调前调查,法官黄永生搁置了吴超开的诉求主张,把岳正义没有主张的事项作为纠纷事实认定加以“调解”。
3。恶意误导。
调解时,法官黄永生说:“只有先解决岳正义的问题,你才有诉权,你的诉权是可以写在调解书上的”。听黄永生这么一说,迫于怕丧失40余万元违约和质量损失的诉权,吴超开最终签订了赔付岳正义“剩余工程款”3。5万元的调解书。
4。调解严重违背逻辑事实。
‘剩余工程款’唯一合法合理逻辑关系是:合同总价-已付工程款 对方承认终止履行的项目款 对方让的金额(假设) 对方不认可,实际未做的款项 等于剩余工程款。本次“重审”调解,黄法官主动采用岳正义自己写的 9万多元工程量草稿清单作为调解依据,还明确表示只能围绕这个草稿清单进行讨论。赔偿“剩余工程款”35000元,是龙陵法院恶意酿就的一笔糊涂账。
5。调解交易买卖诉权。
调解主审黄永生规定吴超开只有支付岳正义“剩余工程款”3。5万元后,才有诉权。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该是不可以进行交易和非法剥夺的。
6。违法强制执行。
2018年1月19日,龙陵法院在不容质疑、拒收抗辩书的情况下,就518号的民事调解书向吴超开强制执行“调解”剩余工程款36025元。
(二)二次重审违法情况(2018)云0523民初37号判决)
龙陵县法院对首次重审处理搁置的问题,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做出龙陵县法院(2018)云0523民初37号违法判决,直接剥夺了中院裁定重审吴超开的诉求事项。
1。二次重审受阻。吴超开向法院请求续审剩余事项时,遭受法官张波和黄永生的阻挠拒绝。
2。二次重审乱收费。发回重案件法院是不能再收诉费的,但龙陵县法院却要求吴超开支付4540元的费用才启动重审。
3。二次重审程序缺失。龙陵县法院按复杂程序标准重复收取了吴超开的费用,但在审判中却使用了简陋程序——居然在没有组织庭审辩论和意见发表程序的情况下,做出剥夺吴超开在首次重审中被搁置的诉求的裁定。
4。二次重审法院采用自我否定方式判决。
对岳正义诉状副本的描述(本判决书第3页):“证据3是原告自行书写的诉状,只能作为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这份副本材料是龙陵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3民初字第27号案,送达给吴超开的岳正义起诉状副本,龙陵县法院竟然把自己送达出去的诉状副本否定了。
对书证工程款支付清单描述(本判决书第3页第4条):“证据4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在龙陵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3民初字第27号判书第5页倒数第5行描述:“证据2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28000元工程款清单,原告(岳正义)在诉状中已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显然,龙陵县法对同一份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5。二次重审证据个人收集无效论。二次重审吴超开提交的视听证据,龙陵县法院以是个人收集为由给予全面否定,事实上在中国法律是没有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规定。
(三)龙陵县法院(2017)云0523民初字第718号违法判决。
2017年11月6日,吴超开就岳正义施工队李必宏勒索18050元钱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陵县法院判决驳回吴超开诉讼请求。
1。歪曲定性案件。
法院把这个案件定性为房建施工合同纠纷,严重脱离事实基础—李必宏是岳正义自己找的施工队,吴超开与李必宏没有任何房屋建设合同关系,吴超开的诉状也没有说是房建合同纠纷,案件这样的定性为判决的“合法合理性”埋下了伏笔。
2。赦免举证责任。
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段文字描述:“原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收到过原告18050元款项,本院予以采信”。龙陵县人民法院既然确认了李必宏收款的事实,那就得让李必宏对收取吴超开钱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判决中龙陵县人民法院赤裸裸的赦免了李必宏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3。刑事证据被剔除。
吴超开向龙陵法院提交遭受恐吓、寻衅滋事视听资料、照片,在庭审中播放了视听资料,视听的真实性,被告李必宏都没有异议,且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和李必宏均没有说过看不清或听不清,在判决书中法院以视听证据听看不清为由进行了排斥否定。吴超开向法庭提交了视听光碟,即便庭审中听看不清,庭后也可以反复播放,本案,龙陵县人民法院变相剔除了吴超开的刑事证据。
4。混淆概念,瞒天过海。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寻衅恐吓与赔款,涉及刑事和民事,刑事证据被以看不清搞定后,法院判吴超开民事败诉的理由是:“吴超开遭受胁迫诉权时效已过”
本案,法院把吴超开索赔款(财产)2年时效概念偷换为胁迫(1年时效),又以胁迫时效已过为由剥夺了吴超开财产诉权,判决出现了用胁迫诉权否定了财产诉权这一奇异现象。
三、法院关闭人间通道,开启死亡之门
考虑系列枉法案曝光后会对龙陵法院造成重大面影响和严重后果。三年来,吴超开在龙陵法院铜墙铁壁般的围堵下,受尽屈辱,穷尽所有沟通渠道,无数次要求龙陵县法院对枉法案件予以纠错或对涉嫌的枉法案给出合法性书面答复,但法院坚持认为案件没有问题无需纠错,对审判的合法性书面答复请求,也以上级部门不允许为由予以拒绝,龙陵法院关闭了沟通之门,但同时也开启了死亡之门。
四、肆意枉法,铁头之功
在吴超开的系列案裁定判决中,龙陵县法院使出了浑身解数,不惜用混淆概念和自我否定的方式,抹杀吴超开的证据,全部免除了侵权人的有效举证责任,解除了侵权人举证不能的危机,终使案件发生了重大逆转。
在龙陵法院精心操作下,牛头与马嘴实现了无缝对接,堂而皇之的携手从幕后走向前台,代理了“公正司法”
2016年至2018年以来,吴超开向多家部门投递了数十封检举控告信,全部杳无音讯,在此期间的维权过程中吴超开遭受了侵权人的恐吓威胁和寻衅。
2018年6月21日,吴超开向上级部门邮寄的检举信,被拒收(截留)退回,经查看,发现信件已被拆封伪装过。
2018年7月9日,龙陵县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吴超开说:“你提交到上级的检举控告信,全部转到我们法院了”。怕吴超开不信,它连检举控告书的页数和被检举的人员的名字都告诉了吴超开,言下之意是:“你的所有检举都是行不通的。”龙陵法院的这方话让吴超开惊出数身冷汗,原来吴超开的检举信可能真的被它们全部笑纳了。所有的检举信都杳无音讯,也终于有了联想的空间——枉法案法官确有百毒不侵,钢铁之头,泰山之躯。至此,吴超开的申诉检举之路不得不画上“圆满”句号,龙陵法院维稳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
龙陵法院区区几个蚂蚱头,有如此强大稳控能力,发挥了与其职位极为不匹配的能量,这令人惊恐悚然,不寒而栗。
另外,法院撑握着吴超开详实的检举控告信息,装存着吴超开的系列案卷宗,法院漂白枉法案是不费吹灰之力的,这也许会成为铁头精髓之作。
五、包公变魔,法官更衣
这里的包公变魔了,而且还向坟墓掘进,我们用了三年的时间才勉强接受了这个残酷现实,尽管是一万个不情愿,但这是由事实依据、法律和科学得出的结果呀,你不认就能改变吗?变魔后的包公果然威力大增,新设定了判案公式:请包公评理→包公枉法→再诉→再枉法→又诉→再败→控告→失败→人财两空→不了了之。包公:“哈哈,我已修炼成魔了,这个公式你还服不服,不服那就从来呗,随时恭候。”
魔包公发话:“吴超开,这里的枉法案太多了,我们专设了枉法稳控机构,你怎样反映都是徒劳的。你愤怒的心情我理解,但你的系列枉法案已成定局,若我把你翻案引爆了所有枉法案,这才是问题的要害,这就不是魔包公能撑控的范围了。所以你放心得了,即便是我头掉也不会把你翻案,你随便打听一下看看,有多少枉法案?人家损失比你大,多的是,但人家都不象你这样麻烦,这种事情我见多处理多了,都是不了了之,你唯一正确的出路就是不要再折腾了”
包公再曰:“吴超开你这个乱党,好好的听我奉告,不要再搞检举控告了,我们是虱子多不痒滴,你搞舆论又不管了我的工资和升迁,你到那个部门讲都不会有人理的,你就算做到全国人民都晓得那又会怎么样?我们的特色是枉法有指标,枉法有人保,枉法还可以增加收入,枉法何乐而不为?我们的潜规则是枉法越多越好,副作用则是有些法官无法说明收入来源而已,那又能怎么祥?我枉法不是你管的事情,你再折腾等我升级脚根站稳后,有你好看的,你好自为之吧了”
包公变成魔谁会相信,谁又能接受?没有了包公苍生怎么办?其实,我们也多虑了,慈悲的包公在变魔前就已赐给苍生眼泪,人们在窘境时它可以准时无差别的给予抚慰。。。。这可苦了受害人吴超开,因为他天生就泪腺缺陷。
法官披上皇帝的新衣,创就了空前绝后的判案指鹿为马、一案七判的经典之作,在司法界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毫无悬念的要永久载入龙陵司法史册。
六、污吏黠胥,不寒而栗
在龙陵法院封锁围堵下,系列枉法案件在网络上无数次曝光发酵,然而龙陵县法院凭借强大的内功竟丝毫不损。阴暗最怕阳光,但在龙陵县枉法法官面前,这句千年古语失效了—龙陵法院枉法的阴暗是什么都不怕的。
龙陵包公指鹿为马的判案手法,红遍大江南北,无人不晓,但在他们的强势稳控下,已成为了一个令人呼之欲出,望眼欲穿,公开的秘密。
龙陵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告诉吴超开说不要检举上访,检举是不起作用的,唯一的方法就是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然而这里的法律被龙陵法院掌控玩弄,吴超开已走了几十遍了,检举控告信都堆积成山了,都还不见一纸答复。路是龙陵法院设计的,再走千遍又如何?实质上,龙陵县法院提供的解决方案就是泥潭和陷阱。
讲法律行不通,讲控告被堵截,讲沟通遭太极,讲道理你懂的。。。。。。只是可怜了这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民众,谁能敢、谁有能力和枉法者理论呀,谁又能顶住压力检举控告枉法者?于是这里朴实的人们选择了沉默。
七、不义三载之,自毙将至
在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下,龙陵县人民法院竟然还会如此这等,着实让人难以置信。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判决总会有一方不满意,不满意的一方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屈服法官的权威。所以法院的庭审和判决必须经得起法理性检验,反之法院判决只要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做出的裁定判决,不可能会是无懈可击,也不是用公权可以掩盖得了的。
吴超开数次向法院提交的书证和监控视听资料,清楚的记录了侵权人在政府机关实施具备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然而,在法官的枉法舞弊下,侵权却人安然无恙,这无异是助长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至少侵权人认为自己到政府机关恐吓寻衅堵车是正确的 因为法院数次审理判决均认定他无错。
本系列案若有是非曲直定性之日,那么法官的做法是与中央三令五申扫黑除恶精神相悖的。
龙陵法院法官枉法的本领和胆识,炉火纯青,游刃有余,应是多年修炼之果,而非一夕之就。短短三载 ,牛头马嘴组合体演变为铁头,铁头又修炼成钢,已坚不可摧。
目前受害人已是黔驴技穷,如无头之蝇,四处碰壁,但始终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下,再铁的头也不可能会阻止得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让人痛心的是,事到如今,龙陵法院枉法法官不是主动积极纠错,仍餍足于自己强大的“稳控”能力,陶醉于牛头马嘴之“杰作”。
不管多精彩的演出,也终有落幕之时。正义只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多行不义必自毙!铁头将会升级成何物,又会如何谢幕,让我们试目以待!
龙陵法院公仆们的杰作
为阻止检举信件被上级部门接收,寄出的信件被截留以拒收为由退回。
信件被截留的伪装措施:将原件拆封,剪下签收贴,将签收贴张贴在另一个信封,然后把信件“退回”。
在签收贴的外缘四个边明显有剪刀痕迹,伪装后的信封做了仿旧处理,乍一看天衣无缝,绝伦绝妙。
截留伪装的结果是:成功阻止了检举信件被上级部门接收,窃取了检举信息,嫁祸于上级部门不作为(拒收),安慰了受害者,可谓是一箭数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