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三峡电院女教师意外死亡追思》:
  http :bbs。tianya。cnpost lookout 855641 1。shtml
  提到三峡电力职业学院的梁明昭,伙同葛洲坝集团的杨权,为掩盖贪污罪行,拉帮结派、利用国企资源、滥用职权,而精神迫害陈晓玲致死的案件。

  这类侵权事件,非常影响工作效率和企业职工的凝聚力!
  因此有感而发:社会主义国企如何才能破除万难,战胜资本主义私企呢?!

  笔者在国企、半国企、私企、外资、上市公司都呆过,跟很多跨国公司也接触过。
  就侵权事件来说,其实很多公司都有,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不过,的确国企单位,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和程度,包括国企管理层和社会对此的态度,都截然不同!

  就社会舆论来说,
  对私企、外资的侵权事件,几乎是“零容忍”!
  一旦爆发出来,国家有各种法律可以追究惩戒,被侵权的个人也很容易通过法律或者仲裁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便被私企等钻了法律空子,社会舆论也会对企业进行讨伐和谴责!

  私企目的大多是为了生存和营利。
  而私企的老板和经理人,大多数也不会高概率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一点小得失而选择侵犯某个人的权益。
  除非,私企跟国企的利益有所绑定,或者承揽了国企的业务而产生连带风险。


  而对待国企,
  大众往往会选择麻木地“漠视”

  好像一种习以为常、听之任之,
  或者说,潜意识,是一种“大概国家总会来管的吧”,远远观望的心态。

  这种现象,折射出来了一个问题:
  国企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的缺位。

  虽然,国企有党委、总经理、监事,等看起来完备的所谓“现代管理体系”。
  但不同与私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清晰可追诉的责权界定,
  国企的法人代表,并不完全是完全意义上的,承担国企的法律责任;而是由党委、管理层等集体来履行责任。
  这就造成了,侵权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人,进一步难以追究,的现实状况。

  那么,国企责任意识,该如何实现呢?
  就“经营责任”,既然是企业,那么就应该由“总经理”来承担和履行。

  可是国企,又存在“产权”不清晰的状况:
  虽然有国资委作为国企产权的授权人,但其并不对国企资产的好坏得失直接负责;

  话题就落到:国企总经理,如何才能对国企资产的经营负责,的问题。
  即,国企责任意识,如何才能由,国企总经理,来实践。

  这可能就要谈到,国企的经营集体化。
  国企,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意志层面的,类似集体企业的国家资产表现形态。
  借鉴集体企业的经营模式,国企就可以采取“集体收益分红”的分配机制,
  即,由于国企毕竟是国家投资,那么国资委就应该占有“国企收益分红”的大头,而国企职工作为实际生产价值的劳动创造者,可以从“国企收益分红”中获得与劳动贡献相对应的劳动回报。

  国企总经理,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国企收益分红”的总生产价值和分配的领航者。
  国企总经理对国企全体职工负责,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并对国企所有日常经营和管理负全责。

  而国企党委,作为国家发展方向的引领者,在国企中应该扮演:战略规划,和对督导国企经营管理的战略实施。
  对国资委负责,受国资委监督。

  上述这样的设定,应该就能解决,国企经营大多是通过人海战术,效率亟待提高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