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庙湾村委主任高荣珍通过虚假诉讼非法侵占集体资产400万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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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柳林县庙湾村委主任高荣珍伙同副主任贾海柱、其父高生银、村民代表贾建军通过虚假诉讼,非法侵占村集体煤矿转让补偿款400万元的
控告材料
控告人: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庙湾村村民
被控告人:高荣珍,女,中共党员,系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柳林镇庙湾村民委员会主任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派专案组调查此案,追究被控告人的相关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退还非法侵占的村煤矿转让补偿款4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高荣珍借集资上访告状之名,借机以种种许诺、欺骗手段当选为庙湾村委主任。
庙湾联办煤矿筹建于1985年,1990年投产,为村镇联办(庙湾村为70,柳林镇为30)。2003年7月17日,贾巴牛与庙湾村委和柳林镇政府签订了《柳林县庙湾联办煤矿股权托管合同》。高荣珍、高生银(高荣珍之父)、贾海柱、贾建军等人以庙湾村民委员会转让煤矿70股权及煤矿1。2亿元基价未向村民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损害了村民利益为由,向村民集资上访,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10月9日,高荣珍(诉讼代表人)、高生银(诉讼代表人)、贾海柱(诉讼代表人)、贾建军(诉讼代表人)等375人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村民委员会转让煤矿70的股权及村民委员会与贾巴牛签订的《柳林县庙湾联办煤矿股权托管合同》书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3)晋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高荣珍等人败诉,同时承担诉讼费465010元。
被控告人高荣珍集资上访告状败诉后,村民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此时,正值庙湾村委换届选举,为偿还村民的集资上访、告状巨款,高荣珍以种种许诺、欺骗手段当选为庙湾村委主任。
二、被控告人高荣珍为达到非法侵占村煤矿转让补偿款,在案件重审期间,与其父高生银(村民代表)、贾海柱(村委副主任)、贾建军(村民代表)恶意串通,通过合法形式(村委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并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晋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非法侵占村煤矿补偿款400万元。
以高荣珍为诉讼代表人起诉庙湾村委会一审败诉后,高荣珍通过种种诱骗手段当选村委主任后,为偿还向村民集资贷款上访告状费用,被控告人高荣珍指使其父高生银、贾海柱、贾建军等一审诉讼代表人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被控告人高荣珍代表庙湾村委于2005年3月22日与庙湾煤矿受让方刘永宏就庙湾煤矿转让问题达成《关于庙湾联办煤矿转让问题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刘永宏支付庙湾村煤矿转让补偿费及庙湾村民与庙湾村委因煤矿转让纠纷诉讼产生的费用,共计900万元整。同日庙湾村、支两委召开会议,并就900万元煤矿转让补偿费分配方案达成协议,即由庙湾村委向以高荣珍为代表的部分上访告状村民支付一、二审诉讼费、吕梁律师费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车旅招待费等共计3254343。16元,剩余5745656。84元用于庙湾村民分配使用。
然而,被控告人高荣珍(时任、现任村委主任)为获得更大非法利益,不惜损害村集体和村民利益,与贾海柱(时任、现任村委副主任)、高生银(高荣珍之父、村民代表)、贾建军(时任村民代表)恶意串通,通过合法形式(村委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占村集体资金达4000000元。具体理由如下:
1、原、被告主体方面,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一审时,高荣珍以诉讼代表人身份起诉庙湾村民委员会(重审时,因其为法定代表人,退出重审期间原告诉讼代表人身份),在重审中,高荣珍已成为被告庙湾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晋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中,高生银(高荣珍之父,村民代表)、贾海柱(村委副主任)、贾建军(村民代表)作为原告诉讼代表人,高荣珍(原为原告诉讼代表人,现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高荣珍既是集资贷款上访告状的一审诉讼代表人,又是重审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2、在协议书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1)、调解书中所述贾海柱(时任、现任村委副主任)、高生银(高荣珍之父、村民代表)、贾建军(村民代表)等375名庙湾村民与刘永宏(此时为第三人)、庙湾村委会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 :“原、被告同意由刘永宏补偿原告诉讼误工费和诉讼风险费300万元。”在此条中协议中存在利害关系。具体理由 :原告为高生银(高荣珍之父、村民代表)、贾海柱(村委副主任)、贾建军(村民代表),被告为庙湾村委,高荣珍既是一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又是重审被告庙湾村委法定代表人,在调解书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2)协议第三条 :“被告同意由刘永宏支付原告因庙湾煤矿托管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合计1356643。16元,差旅费556700元,
原告一、二审聘用律师风险代理费共计1341000,。村委二审聘用律师风险代理费1000000元。本条所涉款项共计4254343。16元已由刘永宏支付。”在此条中也存在利害关系。具体理由:第一 :原告因庙湾煤矿托管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合计1356643。16元,差旅费556700元,原告一、二审聘用律师风险代理费共计1341000元,这里的原告是高荣珍(重审已是村委主任)、高生银(高荣珍之父,村民代表)、贾海柱(村委副主任)、贾建军(村民代表);第二 :村委二审聘用律师风险代理费100000元,这时的村委二审聘用律师风险代理费1000000元是由村委(此时法定代表人为高荣珍)支付的,而此协议中刘永宏支付的1000000元,应入村委帐户,但据调查,此款未入村委帐户 ;第三 :此协议中的被告为庙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高荣珍)。高荣珍既是原告部分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即(2003)晋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审败诉方 ;又是(2007)晋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其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综上,庙湾村委主任高荣珍利用庙湾村委名义与其父亲高生银、村委副主任贾海柱、村民代表贾建军恶意串通,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400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村集体资产。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能对上述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展开调查,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上述违法乱纪分子予以惩处,以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控告人:庙湾村村民(后附名单)
2019年7月2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