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上海女硕士,拘你的法用错你竟认罚?悲凉【转载】
文章目录
——横穿马路女硕士被拘留冤枉 警方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失当
作者: tszy001wz
提要:上海海归女硕士因为乱穿马路被拘留,被迫辞职。但当我们用清醒的头脑和法治的眼光去审视时,我们却发现,警方存在蹊跷的改变法律适用的问题,相隔一天警方使用的法律前后矛盾,而最初的穿马路罚款50元也存在致命的硬伤,这让我们警惕,警方处理是否真的没有错误,是否真的适当?而此事暴露除了新闻审判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粗暴践和部门立法的种种弊端。如果因为是“严打”就把公民不严重的行为按上限处理,这显然违背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法治形象。
主题词:上海海归女硕士 乱穿马路 拘留 法律适用错误 新闻审判 部门立法
上海有史以来首个因乱穿马路、妨碍执法的刘姓女行人被卢湾公安分局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新闻后,本人通过查阅法律和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后认为:上海警方该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和处罚过于严重,而媒体的新闻审判因此导致女硕士被迫辞职,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粗暴践踏。
第一次处罚的依据竟然是“示威”?
事情发生后,上海《新闻晚报》4月23日报道是,《女硕士乱穿马路被扣10天 处罚原因是妨碍交警执法》 http :www。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8node83586node83591userobject1ai1310052。html
报道中说,“今晨,记者从卢湾公安分局了解到,警方是按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对刘某实施拘留。”(大家可以百度搜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可以看到该处罚依据被多家媒体转载)
那么该法律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硕士属于示威吗?此处罚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而如果使用这一条,警方的唯一解释只能是认为,女硕士在电视镜头前的举动,被全国,全上海人民看到了,就是“示威”!这就是在国外臭名昭著的新闻审判。
其实市民认为:事情的起因只是乱穿马路,加上不接受处罚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碍执行公务),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杀鸡儆猴”不该,加大罚款数额,行政警告,拘留一两天就可以达到同样效果。
回避的第二次处罚理由还是站不住脚
可是,就在不少市民舆论鼎沸的第二天,警方就出来继续为自己的法律适用不当申辩了,4月24日上海文汇报的《上海警方称拘留乱穿马路女硕士有法可依 》 http :news。sina。com。cns2006 04-2408358774422s。shtml,警方的处罚理由“离奇”的改变了。
该报道说:上海警方表示,他们将对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上限就是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但奇怪的是,这次警方没有说明是按照哪一条,给人感觉是沿袭了以前的处罚条款。而这又是哪一条呢,让我们再次翻看该法法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看得出来,警方处理依据的法条变了,是自己打了自己一嘴巴,变相否认前一天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可是让女硕士签名字,同意被拘留时,白纸黑字的写着处罚依据,可能是记者报道错误,但记者应该拿到证据才敢报道,出错几率很小。
就算记者报道错了,可新的法律用对了吗?
首先,情节严重如何界定?用看过原始视频的市民的话说“不接受处罚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碍执行公务)”。也就是说,她的行为没有让警察受伤,没有使用凶器,没有威胁伤害警察,用网友的话说,警察就是金子做的,碰不得?推两下就算袭警,关人家10天?
比她的行为严重的多的人受到什么处罚。很巧我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新华网《南国都市报》报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首日 一肉贩妨碍公务被拘5天》http :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6 0302content6359726。htm,该肉贩拒绝缴税,还拿刀威胁税务人员,并且后来到大厅扰乱工作秩序,处罚就是拘留5天,女硕士行为超过了吗?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成文法赋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德,遵循法律基本准则“过罚相当”,从女硕士的言行来看,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
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这在法学界人士眼里,简直就是笑柄,举个例子如果你杀人,杀普通人判20年,因为是杀警察就判死刑,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什么警察就高人一等,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有网友笑称“除了袭警罪,是不是还有袭城管罪,袭工商罪?)当然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部门立法的害处,后文将继续论述。
因此,我认为上海警方不要死扛,不能因为是“严打”就把人家不严重的行为按上限处理,这显然违背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法治形象。为什么网友评论如潮,因为即使不懂法的大家,在潜意识里仍然觉得,这样处罚太过分了,不公平,而且是“恶法亦法”,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我党提出“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深层次原因。
再看穿马路罚款50元合理否
微博一网友在其文章,『上海』 【交通】看看电视中的女硕士到底违犯了哪些法律中说道,http :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41665416。shtml,对女硕士罚款50,处罚正确。他的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微博网友说,此处违犯道路交通法,应该被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案例中,交警拦住该女,对其罚款五十元人民币的处罚适当。”
可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应该坚持教育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当交警看到女硕士穿马路时,没有进行劝阻,是不是失职行为(因为放任行人危害道路畅通),反而是等她过来时才要求罚款,显然有“暗中执法”的嫌疑。而如果该女士穿行并没有扰乱交通秩序,没有造成违法后果,为什么要把人家罚款50元上限呢?
因此我认为除非该女士不听劝阻,比如交警让她返回,对她示意不准过来时,她偏要过来,才适合50元的罚款,对该女士处警告或者20或者30元处罚够了。在这里动不动按上限50元,交警的这一处罚怎么能说是“处罚适当”呢?为什么没有追究交警“暗中执法”的不当,还有在罚款背后是不是有提成,回扣存在?
在人车矛盾的今天,行人的过街设施是否完备,运动式的执法,是不是应该反思呢?我们也可以回忆一下,汽车稍微停放错误,被除以200元罚款,还被称为200元是起底价,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意。
但是微博网友却推论出:综上所述,该女硕士法律意识淡薄,先是违犯道路交通法,闯红灯;其次违犯治安管理法,拒不接受处罚的同时,出言不逊,推搡交警,严重妨碍交警执行公务;同时违犯人民警察法,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三项法律,明确规定该女硕士应该被至少罚款五十元人民币,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微博网友说的错了,理解法律不是生搬硬套,单从法律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女硕士应该被至少”如何处罚,这种推断显然不符合法律“疑罪从无”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而相反女硕士说的,偏偏她被抓到,并不是没有道理,在很多人都选择穿公路时,是不是该交警部门去处罚交通规划、路政部门,过街设施是否适当,单单选择最弱势的行人,不能说明执法的正当性,因为政府应该注意服务职能,尤其在上海这样的国际性大都市。
新闻审判和伤害
悲哀的是,这一事件一开始就落入媒体设下的陷阱,并且不断恶化着事件的进程,并导致悲剧。女硕士在渲染大波下不得不向公众道歉,最后甚至不得不辞职,这其中明显有新闻审判的影子,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样关于社会公德范畴的问题、轻微违法问题,是否媒体有曝光的权利?媒体是否先入为主,戴上了有色眼睛,受害者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部门立法和顺民的悲哀
当然,在合理与合法的悖论中,我们似乎清晰的看到了部门立法剥夺公民权利的影子,(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罚款法”和藏有部门猫腻的法律,我将在明天专门阐述,可参见以下文章http :www。phoenixtv。comphoenixtv8388729118077747220051021668147。shtml)。
我认为,女硕士、女海龟真正教育的悲哀是,她没有敢于利用法律武器和警察较真。我们法制教育悲哀,不是是否学法和守法,最重要的是敢于利用法律武器去和不合理的执法行为斗争,基于我上面的分析,女硕士根本不应该道歉(以为可以态度好点,被从轻处理),而应该勇敢的说,警方前后适用法律法条不当,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大胆的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是这样,才是一个留学外国,吸收了 国外法治精神的“海龟”,否则她不是精英,只是一个喝了洋墨水的法律奴隶而已。
所以,我想说,那位女硕士,不管你的文凭是真的还是假的,为了你的上海市首例,勇敢的站出来打官司,告电视台,告警方,也希望法律界人士能够行动起来帮帮那位弱女子。其实也是帮助我们自己。
发出我们的呼吁!
朋友们,也许下一个莫名其妙被拘留的就是你,让我们一起做个好公民发出我们的声音,去建议修改这不合理的法律?沉默啊,沉默啊,向我们的处境发问,向我们的处境怒吼,自少部门立法盛行的状况我们必须响亮的回答 NO!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