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等到马教授宣判的日子。三年半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同时也是意料之外。意料之中是,我们国家刑法里既然有这么一条罪,那就肯定要判的,而不像很多人呼吁的那样不该入刑,判刑是早已注定的了的结局。
  意料之外是判的轻了,而且还是其认罪态度极其不好之后的判决结果。我国刑法中既然设立了“聚众淫乱罪”,对情节严重的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从马教授组织者的身份、拒不认罪、人数众多等因素来看,对这样的“首恶之徒”就应该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我没想到的是法官大人们在马态度极差,拒不认罪这样的情况下,竟然给他轻判了。在法律条文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法官们是出于什么依据肯放马教授一马的呢 ? ? ? 这让我无论如何想不通。
  案子已经判了,基本上也不会再更改了。这个案子争议这么大,对我们来说至少从这个案子中应该得到点什么。
  这个案子从一出现就备受争议。既有公权强奸私权的争论,也有“聚众淫乱罪”是否废弃的争论,还有关于“换妻”的争论。等等总结起来个人感觉好像人们更多的眼球还是集中在了“换妻”这个概念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争论也都源于此。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问题。而至于前两种争论不过是衍生出来的产品。
  可以这样说,法律中既然有“聚众淫乱罪”那么马教授等就该判,而且一定要判。基于这个基础,就不存在“公权强奸私权”的问题。因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公权就必然要出面。至于“聚众淫乱罪”是否应该废弃,则不论废弃都不影响对马的判决,因为还没有废弃。那么问题就又回到了“换妻”上边来了。对于“换妻”到底应该属于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为属于道德问题的,基本上都拿人权、性权说事,而认为属于法律问题的我猜想更主要的原因是不敢开这个口子。
  对于“换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他也只是社会中存在的偶发性个别性的事件。就算马教授判了,这样的事还会一直存在,以前会有,以后也还会有,而且并不会减少。而就算马教授不判,难道这样的事就完全被大众接受,变得大众化吗?我完全不这么看,我觉得这件事,不判也不会说“换妻”就可以大行其道了,他的受众依然只是那么一小撮除人。这个案子的问题是,南京警方真的不该自以为是的拿这件事来难为大家,将这种道德遗弃的东西搬到法律的高度上来,难为那些制定规则的人。因为就算不应该用法律来处理,也该用道德审判啊,你说这样的事拿出来了,让执法者怎么办。不判等于说大家换吧,没事。判吧,又严重的值得商榷。说到这里我倒明白一点法官们为什么会轻判马教授了。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聚众淫乱罪”不会废弃。如再有类似事件一定还会判。但从判决结果上说,大概也是在向广大的执法者传递一个信息,就是以后在遇到这样的事,如果情结不是特别严重,就绕着点走,别拿出来为难我们了。第二,公权依然会继续强奸私权,因为很多道德的问题他依然会用法律来审判。第三“换妻”毕竟是不道德的行为,马教授被判至少表明一种态度,就是这是应该唾弃的行为。
  
  以上是关于马教授这案子的一点个人看法,记下来要就是希望广大受婚外情困扰的女性朋友们能从这件事上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首先,是要问问“换妻”到底应不应该归于“聚众淫乱罪”呢?我的不出答案,说可以也行,说不可以也没什么不可。
  如果说可以,那么对于“换妻”这样一个违背道德的个别性事件,马教授是20年来入实刑的第一粒。我就要问了,我们国家有必要为几十年才适用一次的个别性的违背道德事件立法吗???对此我强烈关注。而如果说不可以,那么马教授就显然不该判了。
  对于“换妻”判刑很多人提出质疑:“换妻”可判那么“包二奶”、“婚外情”是不是更该判呢?如果说从法律设立的目的来说,我觉得后两种情况更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因为他们相对于“换妻”来说更是频发性事件,并且也是违背道德的,尤为严重的是后两种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后果和社会问题。我国每年发生那么多刑事是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情所致,而这个情里边大概大部分是属于“婚外情”这一部分的。对于具有如此严重负效应并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们国家为什么反而不立法,却对20年判一次,不具有广泛性及严重后果的“换妻”这样的不道德行为立法,这个问题谁能给我答案???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婚外情”立法,是不是可以减少大量的刑事案件,并且更利于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呢?
  所以从这件事上,我觉得广大受婚外情困扰的女人(男人)们,是不是应该积极倡导我们我家应该设立关于“婚外情”、“包二奶”的相关法律呢。如果有了这样的法律“婚外情”、“包二奶”的事情是不是就会大量减少呢?我想是的。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不强烈的呼吁人大尽快考虑设立诸如“通奸”罪这样的法律条文呢?大家与其在这里哭诉自己的不幸,为什么不实际的行动起来呢?有了这样一条法律,我相信我们国家很多的社会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对社会的发展是完全有好处的。
  如果“换妻”可以入罪,那么“婚外情”同样可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