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放言不讲法律和逻辑没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对他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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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是我出的”、“不讲法没问题的”、“逻辑错误没问题的”、“你也可以认为我水平不高,没问题的”、“法制的问题说起来路也比较遥远”。
这是广东省高院的主审法官文建平对其所做裁定的直言不讳的表白。
我一直天真地认为,法律是守护社会正义的终极屏障,而法院是讲理的地方,级别越高的法院对案件的态度应该越慎重。
但是,文法官的一席话,如当头棒喝,颠覆了我的认识,让我意识到自己好傻好天真。
我以前没打过官司,全然想不到,当你寄望伸张正义的法官不和你讲法的时候,你信赖的法律、逻辑、道理什么都不是,他可以全部拒不理会,理不直但是气很壮,不仅不给你进行解释,而且不听你的解释,让你有理却永远找不着说理的地方。
一、你和法官讲法律,法官偏和你耍流氓
官司当然有输有赢,但赢要赢得理所当然,输也要输得心服口服。
面对高院的裁定,我最初感觉的是困惑。一份裁定书,就讲了一个裁定的结论,这个结论是怎么推导出来的?依据的是那条法律?在裁定书上完全看不到。
高院我之前从未打过交道,想象中的高院法官专业而严谨,所以我一度怀疑,难道只是在裁定书中写漏了?
但法官对此的回应是:“这个裁定我没有更多内容的了”、“反正我们的处理结果就是这样了”、“反正我的程序走完了”,“我这个案子已经了了,你来我就归档”。
既然法官没有其他理由,那问题就大了,因为在这篇简短的裁定书中,法官明目张胆地犯了有法不依、歪曲法律的法律错误、并同时犯了论据不足、因果倒置、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我和主审法官沟通,希望法官依法给我判后答疑,但法官的回应竟然是:“不讲法没问题的”、“逻辑错误没问题的”、“你也可以认为我水平不高,没问题的”,“你可以去反映意见、可以去申诉”。
我无比愤懑,在法制中国,他们凭什么如此无知无畏?我义正言辞地问:“你们省高院的法官都这么做,中国的法制还怎么搞?”文法官回答:“法制的问题说起来路也比较遥远”,还对我说,不要影响他,否则“我也会对你不客气的”。
我曾经向省高院、最高院的领导、监察部门等去函举报过文法官的言行,但均无回应。现在,我只剩郁闷了,我相信他们真的可以只手遮天、为所欲为。
二、简单的事实、简单的法理
如果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和逻辑的依据,法官张狂一点,我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有才的人往往会比较有个性。
但问题是,本案事实简单、没有争议,法律规定也非常清晰、没有歧义。
案件是一宗买卖纠纷,经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在判决生效之后、继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买家却无钱按时付款,又出现了新的违约事实;为此,卖家重新起诉,要求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也非常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请求合理不合理,是实质审查的范畴,这里暂且不论,以免冲淡话题,但至少,你得给我依法诉讼的权利吧?但法院却以重复诉讼为由,在程序上就不让我起诉,这也导致买家违约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三、法院难道真的可以肆意违法、不讲任何逻辑和道理?
我曾经给文法官说过,但凡法院能找出一点点偏向他们判决的法律依据,我就服判,但法院不能是非颠倒、指鹿为马;法官只要能找出一点点灰色的裁判理由,我也服判,但他不能黑白混淆。
深圳中院(2017)粤03民终10240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我反复提及的司法解释第248条,竟然通篇避而不谈、只字未提、完全无视,其裁定不仅公然有法不依,而且连最起码的逻辑和道理都直接不要了,导致裁定结果与事实之间毫无逻辑关联。
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5892号民事裁定书,仍然以重复诉讼的理由驳回了我的申请。如果说还有逻辑的话,裁定书的大体逻辑是这样的:首先以后诉请求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为由,认定为重复诉讼,继而说因为重复诉讼,所以不适用248条,进而推导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律师们分析了高院这份裁定书主要的五处错误:
1。有法不依。本案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继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发生买方拒不按时付款这一新的事实所引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的准确适用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636页: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第637页:“确定裁判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因确定裁判是对特定时点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状态的判断,故确定裁判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基准时之后的事项没有既判力。基准时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再次提起诉讼”。
2。歪曲法律。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认定为重复诉讼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全面地来理解,应该是,在没有新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则构成重复诉讼。但是,如果发生了新的事实,即便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也不能因此就认为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仅以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生效判决结果”就得出重复诉讼的结论,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肆意歪曲。
而且,基于新事实的诉讼裁判,与前诉裁判结果不一致是审判的常态。新事实发生于生效判决之后,未经质证、辩论、调查等诉讼程序,未经前诉判决认定或裁量,并不受前诉裁判的既判力的约束,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637页:“裁判发生效力之后发生的新事实,为既判力基准时之后发生,并未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在诉讼系属中,亦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定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因发生了新事实,从而使确定判决所认定的权利发生变动,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试想,如果基于新事实的后诉的裁判结果只能和前诉一样,那还要后诉干什么?民诉法司法解释248条的规定岂非多此一举?
3。论据不足。前面已经分析,重复诉讼的认定是在没有发生新事实的前提下,并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基于新事实所引发的新诉讼,依法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后诉请求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远远不是构成重复诉讼的充分条件。法院裁定仅以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由,故意忽略本案出现的新事实,就得出重复诉讼的结论,不仅歪曲法律的本意,而且论据完全不充分,在逻辑上根本不成立。
4。因果倒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248条的规定,均是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实与原因,来推导出是不是重复诉讼的结论。就这一对因果关系而言,发生了新事实是原因,不是重复诉讼、法院应该受理是结果。但是法院首先把本案定性为重复诉讼,再由结果倒推出原因,即不适用248条,犯了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
5。循环论证。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不适用248条,但是,要得出重复诉讼的结论,又必须以假定本案不适用248条为前提,也即论据的真实性实际上是又以论题的真实性为依据,等于什么也没有论证,属典型的循环论证。
而且,民诉法解释247条是规定重复诉讼的一般情形,248条是规定重复诉讼的例外情形。在法律适用上,符合条件则应优先适用248条,只能在不符合248条的情况下再适用247条的一般情形。法院裁定已经连立法设置的逻辑顺序都完全不顾了。
四、全国人大代表遭遇这样的法官也无可奈何
本人高院的代理律师,是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的朱列玉律师。朱律师是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在法学研究上有深厚的造诣。对于这个案件,朱律师及其团队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事实和法理,并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性,向合议庭出具了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以及总结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理论的一项重要突破和进步,同时也昭示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问题的展开,对于我国未来今后的立法与司法改革,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代理意见认为,“新事实”规定出台,明确确定裁判“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基准时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再次提起诉讼”,明确了裁判效力的时间范围,具有重大的法制意义。
代理意见认为,在没有“新事实”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当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生新事实时,如果裁判本身不存在着判决错误问题,原告便不具备“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这一项再审事由,最多只能将“新事实”解释进职权启动再审的事由,即“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当中,救济的现实相当困难,而且这种解释从文义上来讲也非常勉强。这种情形下,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的出台就成为必然,进而为新事实之诉、事实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提供了制度基础,《合同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完全适用,是司法救济与保护制度的巨大进步。
代理意见认为,我国之所以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未规定“新事实”的作用,主要原因是过于注重法院调解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对于诉讼标的之认识,而该种认识使得诉讼标的的范围本身没有边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新事实”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正经历对于诉讼标的的认识的理论转变,即对于诉讼标的的认识,从以往的“生活事实”所引发的纠纷本身、或者一个案件本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
尽管如此,但法院仍然出具了一份连输在哪里都看不出来、也问不清楚的裁定书。
五、合议程序走过场,合议庭成员居然连审判结果一无所知
本案一审,是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宣判数月后,我碰巧遇到合议庭成员、也是判决书落款人之一的陪审员。她告诉我,这个案子最终的裁判结果她完全不知情,并积极鼓励我上诉!
按照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陪审员制度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而设立的,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其实,碰见陪审员已经是一年多前的事了,期间我并没有向任何法院提起过这件事,主要是我不想让一个无辜的陪审员躺枪,二来也给法院留点面子。现在看来,给法院留面子确实是我想多了,尽管本案中的法院除了有合议程序问题之外,还有违法立案、违法收款等很多问题,尽管我全部证据确凿,但法院根本就不会调查处理自己的问题。
六、正义不仅会迟到,还很可能会始终缺席
尽管我一直要求的仅仅是公平、公正地审判,输赢都要明明白白,但官司走到这个份上,我感觉这个要求已过于奢侈。
国家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的法律条文,在省高院都执行不了,何况下面的法院?文法官说“法制的问题说起来路也比较遥远”,我想,既是他对中国法制现状的总结,也是他为什么敢于践踏法律的原因吧。
当法官不和你讲法的时候,在意识上,我无比强大,因为我站在法律这边,而法官背叛了法律,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但在维权上,我无计可施,任你怎么折腾,法官依旧是法官,裁判依旧是裁判,错案依旧是错案,什么都没改变。
每逢年终,法院都会总结今年判了多少个案件,每个法官平均判了多少个案子,但是,如果法官对法律不敬畏、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判出来的只能是冤假错案呢,错案越多,给国家正义埋下的隐患就越大。
经历过公权不公、处处碰壁、维权无门的困境后,要么你永远不再相信正义,要么只能是不计后果地去维护。正义,很可能会始终缺席。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