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控告“徐润球”等人团伙违法买卖、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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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润球,原任南城分局长。
被告: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翟柏铿,原任村支部书记;赵吉庆,原任村委会主任。翟兆光,
现任支部书记。
被告:东莞市国际快件中心有限公司、草塘工业园区、周溪冠峰锦鲤场工程。
法定代表人:无能知晓,请帮助查找。
控告案由:
官商勾结地,钱、权交易,滥用手中职权,非法转让(出卖)、非法占用农业高产田近百亩(实际可能超过一百亩)
控告请求 :
一、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将被告“徐润球”等团伙移送司法机关,对其“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的故意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判处刑罚。
二、请求依法书面告知原告,是否受理或办理情况,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合法权。
三、请求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定依法保护原告及家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因原告曾经多次遭到报复打击)
事实与理由 :
徐润球,翟柏铿,赵吉庆,翟兆光等人以周溪村委会名誉,打着周溪村招商引资的招牌,将集体土地近百亩不经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先后非法出卖(转让)给“东莞市国际快件中心有限公司”七十余亩;“草塘工业园区”十余亩;“周溪冠峰锦鲤场工程”十余亩;这一事实实际就是钱、权交易,以权谋私,滥用手中职权,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农业高产农田的行为,周溪人民认为其行为是严重破坏耕地,严重损害周溪群众的利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二款)、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四十四、六十四、六十八条等法律条文,原告等人为了保护耕地,维护周溪群众的合法权,依法进行十余年的逐级信访、上访投诉至今未果,上访期间原告多次遭到徐润球,翟柏铿,赵吉庆,翟兆光等人以周溪村委会名誉顾佣黑社会流氓地痞对原告进行报复打击!
详请见后附书陆张,证明徐润球为首的违法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徐润球,翟柏铿,赵吉庆,翟兆光等人身为领导干部,执法部门负责人不但不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是带头违法犯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集团彻底严重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的规定经十余年逐级信访、上访至今未果。
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印发《杜绝违法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是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预谋的滥用手中特权实施团伙违法犯罪。
原告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特继续依法逐级控告,诚请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一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遵循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请求,还周溪人民群众一个公平是、公正的法律赋予的人权待遇!
此致
原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后附书证六页:其中第一页证明原告身份、住址。第二页至第四页证明被告东莞市国际快件中心有限公司占用周溪村集体土地十余年不申报、不经批准的违法占用土地事实。第五、六页证明被告周溪冠峰锦鲤场工程占用周溪村集体土地十余不申报、不经批准的违法占用土地事实。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22